标准详细信息 |
标准状态 |
已公布 |
标准编号 |
T/CNFPIA 3025—2022 |
中文标题 |
烧烤用木炭 |
英文标题 |
Barbecue wood charcoal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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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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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烧烤用木炭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
标志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烧烤用途的原木炭和机制木炭。 |
主要技术内容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烧烤用木炭 barbecue wood charcoal
木材或木质原料经过不完全燃烧或隔绝空气的条件下热解后所得到的固体炭,生产方式符合《人
工林木炭清洁生产》团体标准,包括烧烤用原木炭和烧烤用机制木炭。
3.2
烧烤用原木炭 wood charcoal
以天然原木为原料经过不完全燃烧或者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热解得到的固体炭,生产方式符合
《人工林木炭清洁生产》团体标准。
3.3
烧烤用机制木炭 mechanism wood charcoal
以木质碎料或竹质碎料为原料经粉碎、成型后热解获得的固体炭,生产方式符合《人工林木炭清
洁生产》团体标准。
T/CNFPIA 302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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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
4.1.1 按质量等级
按质量等级分为优级、一级和合格3个等级。
4.1.2 按原料
按原料分为烧烤用原木炭、烧烤用机制木炭。
4.2 标记
烧烤用原木炭标记为YT-等级(优级/一级/合格),烧烤用机制木炭标记为JT-等级(优级/一级/合
格)。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
表面无其他附着物,燃烧时无烟、无异味。
5.2 原料
烧烤用木炭的原料不允许下列夹杂物。
有机物:所有化石煤及其衍生物、石油、焦炭、沥青、塑料等。
无机物:玻璃、矿渣、铁锈、金属碎片、石粉等。
5.3 粘合剂
烧烤用机制木炭用粘合剂本身为无异味、无毒。粘合剂燃烧后所产生的气体与食品接触时,不得
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5.4 理化指标
相关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中要求。
表 1 烧烤用木炭等级分类指标
项目
烧烤用木炭
优级 一级 合格
烧烤用
原木炭
烧烤用
机制木炭
烧烤用
原木炭
烧烤用
机制木炭
烧烤用
原木炭
烧烤用
机制木炭
全水分(%) ≤ 7 6 10 9 12 10
固定碳(%) ≥ 90 85 85 80 75 75
灰分(%) ≤ 3 5 4 6 5 7
挥发分(%) ≤ 4 5 8 9 12 12
发热量(MJ/kg) ≥ 33 32 32 31 30 30
pH值 ≥ 10 9.5 9.5 9.3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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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烧烤用木炭等级分类指标(续)
项目
烧烤用木炭
优级 一级 合格
烧烤用
原木炭
烧烤用
机制木炭
烧烤用
原木炭
烧烤用
机制木炭
烧烤用
原木炭
烧烤用
机制木炭
硫含量(%) ≤ 0.05
小于10mm的颗粒(%)≤ 10
未碳化物 合格(按GB/T 12496.13—1999的规定进行检测)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将样品置于白纸上,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下用目视、鼻嗅的方法观测判定。
6.2 全水分
按GB/T 17664中4.1的规定进行。
6.3 固定碳
按GB/T 17664中4.2的规定进行。
6.4 灰分
按GB/T 17664中4.2.3的规定进行。
6.5 挥发分
按GB/T 17664中4.2.4的规定进行。
6.6 发热量
测试样品按GB/T 17664制备后,按GB/T 213的条件和方法测定发热量。
按GB/T 213的方法计算干基高位发热量,作为产品的发热量。符号记作Q,单位为MJ/kg,保留2
位小数。发热量两次重复性测定的误差不超过0.12MJ/kg。再现性临界差为0.30MJ/kg。
6.7 pH 值
取适量烧烤用木炭样放入研钵中研成粉末,后按GB/T 12496.7—1999的规定进行。
6.8 硫含量
按照GB/T 214的规定进行。
6.9 小于 10mm 的颗粒
按GB/T 17664中4.3的规定进行。
6.10 未碳化物
按GB/T 12496.13—1999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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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7.1.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一致情况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7.1.2 抽样方法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2kg。产品包装规格小于1kg,抽取满足抽样数量的最小偶数包装;包装产品规
格超过1kg,抽取两个包装。当产品为散装时,按每个批量的质量的3%随机抽取样本,抽样数量不少
于2kg。所取样品按缩分法混合均匀后分为两份,所抽取样品用干净的0.08mm以上厚度的取样袋密
封,随即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样品名称及编号、生产单位、型号、批号、等级、采样日期、
采样者姓名。所采样品一份用于检验,余下一份留样备用。
7.2 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
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偏差、水分,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厂。
7.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b)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2.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值不符合本文件表1所列的3个等级烧烤用木炭对应指标要求时,应重新加倍
抽样进行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包装
包装物可选用纸箱或塑料编织袋,产品包装应牢固、整洁、防潮,同一批产品包装材料、产品类
别、净重等应一致。
9 标志
产品标志或标签应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质量等级、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原料、产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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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贮存
烧烤用木炭应贮存在防雨遮棚或通风库房内,不能接触强氧化剂。为安全起见,新生产的烧烤用
木炭需摊放3天后再行包装、堆集、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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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购买信息 |
出售价格 |
30.00元 |
联系人 |
杨辉 |
联系电话 |
13121297286 |
手机号码 |
13121297286 |
传真 |
|
Email |
13121297286.com |
简介 |
本文件规定了烧烤用木炭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
标志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烧烤用途的原木炭和机制木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