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中国家具协会
发布时间:2020-07-15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引导和监督中国家具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促进团体标准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行业需求,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下发《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和家具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我会对《中国家具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国家具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家具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家具协会 2020年7月8日
中国家具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推动家具行业自主创新,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提升家具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安全,规范中国家具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中家协团标”)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下发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家协团标是指中国家具协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监督的,供中国家具协会会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技术文件(按GB/T 20004.1—2016的定义)。由中国家具协会质量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质量标委会”)负责中家协团标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第三条 中家协团标制定原则: (一)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围绕市场和创新需求,反映市场、贸易需要及技术创新发展,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二)体现行业技术创新成果和发展趋势,技术指标不应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鼓励技术指标高于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引导行业先进技术成果优先转化为中家协团标,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工程应用。 (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相关产业化政策相抵触。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予另行规定。 第四条 中家协团标编号依次由国家法定团体标准代号(T)、中国家具协会代号(CNFA)、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示例:T/CNFA XXXX(顺序号)—XXXX(年代号)。 第五条 中家协团标制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六条 中家协团标重点为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标准、检测方法标准、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标准等,具体涉及以下范围: (一)家具领域通用基础标准; (二)家具产品标准; (三)家具原材料采购质量标准; (四)家具五金、连接件标准; (五)家具生产、销售管理标准; (六)家具制造、销售、售后服务标准; (七)家具检测方法标准; (八)家具质量安全认证标准等。 第七条 提案:中国家具行业个人和相关机构均可提出中家协团标提案申请。提案(见附件1)报质量标委会,由质量标委会秘书处组织质量标委会委员进行审核,由中国家具协会理事长批准立项。 第八条 中家协团标的起草: (一)成立起草小组:中家协团标批准立项后,原则上由提案申请单位负责牵头起草;提案申请单位自愿放弃起草或者经质量标委会评审其没有能力起草的,由中国家具协会公开征集项目牵头起草单位。其他参与起草单位,由中国家具协会和质量标委会秘书处共同召集,成立标准起草小组。标准起草小组的构成应符合标准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标准起草小组应按GB/T 1.1的规定完成标准编写并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见附件2)。 (二)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小组将征求意见稿报给质量标委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标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应广泛,一般不少于30日。起草小组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各方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标准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报质量标委会秘书处。 (三)技术审查:中家协团标技术审查由中国家具协会组织,质量标委会秘书处协调相关工作。可采用函审和会议审查等方式。一般采用会议审查,获得参会专家3/4以上赞成票且投票率不低于2/3的可通过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函审,函审标准有效回函中必须有3/4同意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审查专家。 会议审查时,形成“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见附件4),并附审查专家名单(需专家签字)(见附件5)。函审时,写出“函审结论”(见附件6)并附“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7)。 审查不通过的,标准起草小组应按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对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必要的修改,改好后提交重新审查。 (四)批准与发布:标准起草小组根据技术审查会议纪要或者函审结论对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报送质量标委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审核,必要时,由中国家具协会组织专家审核。报送材料(均为电子版)有: 1、中家协团标报批稿; 2、中家协团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3、中家协团标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4、中家协团标审查会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5、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如适用)。 经审核无异议的标准报批材料,按第四条进行编号,报中国家具协会批准,以公告(见附件8)形式发布。 (五)出版:中家协团标的版权归中国家具协会所有,由质量标委会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第九条 中家协团标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条 对于修订内容较少、技术较为成熟的标准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立项后的草案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第十一条 复审:中家协团标实施后,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质量标委会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结束时要填写中家协团标复审结论单(见附件9)。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中家协团标实施过程中,发现标准少量技术内容需要完善时,由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填写中家协团标修改申报单(见附件10),报中国家具协会批准后,按中家协团标审查程序进行修改。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十二条 鼓励中国家具协会会员单位积极宣传、推广、使用中家协团标。鼓励家具企业、社会各界依据中家协团标开展相关的产品制造、服务、认证、检测、评估等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以中家协团标为基础的认证规范和体系,开展产品质量评价及认证管理。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针对团体标准合法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开展的第三方评估,使标准得到社会更多方面的认可,并力争有更多的中家协团标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中家协团标自愿接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等。 第十五条 中国家具协会主动回应团体标准相关的社会质疑。对于发现的确实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正。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经费 第十六条 中家协团标制修订经费由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中家协团标相关经费主要用于标准制修订、出版、宣贯,以及中家协团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家具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中国家具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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