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4 总则
4.1 为规范汽车贷款助贷业务,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4.2 本规范汽车贷款助贷业务包括:自用车、商用车、二手车、新能源汽车。
4.3 汽车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4.4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应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应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应不得超过1年。
5 基本原则
5.1 合规经营:严禁虚假宣传、捆绑销售、强制服务等行为。
5.2 风险可控:金融机构承担贷款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5.3 信息透明:向消费者充分披露贷款条件、费用及风险。
5.4 消费者权益保护:禁止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杜绝暴力催收。
6 机构职责
6.1 金融机构职责
6.1.1 应严格审核助贷机构资质,建立准入、评估及退出机制。
6.1.2 应独立完成贷款审批、风险评估及贷后管理,不得将核心风控外包。
6.1.3 应定期监测合作助贷机构业务合规性,每年度开展全面评估。
6.1.4 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6.2 助贷机构职责
6.2.1 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助贷相关内容。
6.2.2 不得从事放贷、授信审批、资金归集、增信、变相代偿等金融机构核心业务。
6.2.3 应确保信息采集合法合规,不得留存客户敏感信息。
6.2.4 应配合金融机构贷后管理,发现风险及时报告。
7 业务规范
7.1 贷款流程
7.1.1 消费者应直接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助贷机构不得代签。
7.1.2 贷款申请材料应经金融机构双重审核,杜绝虚假资料。
7.2 信息披露
7.2.1 助贷机构应在显著位置标明“贷款服务由XX金融机构提供”。
7.2.2 助贷机构应明确公示服务费、利率、违约金等,不得收取合同外费用。
7.3 数据安全
7.3.1 助贷机构应通过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三级以上)。
7.3.2 个人信息使用应获消费者书面授权,不得向第三方转售。
8 风险控制
8.1 金融机构风控要求
8.1.1 应建立动态风险评估模型,区分新车、二手车及新能源车辆风险等级。
8.1.2 单笔贷款金额应不得超过车辆评估价的80%(商用车不超过70%)。
8.1.3 对合作助贷机构应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比例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
8.2 联合管理机制
8.2.1 金融机构与助贷机构应共享反欺诈数据库,每月更新高风险客户名单。
8.2.2 对逾期30天以上贷款,应启动联合催收预案,不应使用暴力手段。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内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助贷机构合作开展汽车贷款助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合作准入、业务流程、风控合规、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与助贷机构合作开展的个人/法人汽车贷款助贷相关业务活动。
本文件不适用于:
a) 金融机构自营汽车贷款、未引入助贷机构合作的业务;
b) 注册地与展业地均不在辽宁省的金融机构开展的汽车助贷业务;
c) 汽车融资租赁、汽车经营性租赁、汽车典当等非贷款类汽车金融业务;
d) 不指定购车用途的一般性个人消费贷款、经营贷款业务;
e) 无放贷资质机构直接开展的放贷或变相放贷业务。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