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1 总则
社会艺术教育教师职业资质评价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颁证、统一入库。
2 艺术类别
美术、书法、音乐、舞蹈、主持表演、写作、摄影、网络主播等艺术专业。
3 级别
社会艺术教育教师职业资质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4 申报对象
凡热爱社会艺术教育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相关规定,具教师职业化培训合格证书且符合相应级别条件者,均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社会艺术教育教师职业资质评价认证。
5 申报条件
5.1 初级申报条件
申请参加社会艺术教育教师职业资质评价认证(初级)的人员,除具备上述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等教育毕业及以上学历证书和教师职业化培训合格证书。
5.2 中级申报条件
申请参加社会艺术教育教师职业资质评价认证(中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5.3 高级申报条件
申请参加社会艺术教育教师职业资质评价认证(高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所申报专业中级资质,或获得社会艺术教育教师职业资质评价认证(中级)证书满3年。
5.4 在所申报专业领域内成绩突出者,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5.5 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且具有所申报专业中、高级资质者,可免试申请直接认定同专业相应级别的社会艺术教育教师职业资质评价认证证书。
6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涉及艺术教育基础理论和教育方法、教学技能、创作水平、职业素养、职业道德等方面。
6.1 申报者须提供相应艺术专业学历证书,证明所学艺术专业。
6.2 申报者须提供工作年限证明,由现任职教育机构提供书面证明。
6.3 提供艺术教育理论学术成果,公开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等。
6.4 通过观摩示范课,评价其教学方法和教学技能。
6.5 申报者参加统一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评价认证。
6.6 对申报者职业道德进行全面测评,合格者方能参加评价认证。
7 评价方式
采取核验有关档案资料,观摩课堂教学效果,结合培训、创作、考试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艺术教育教师职业资质评价的申报条件、评价内容、评价方式、评价流程、评价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社会艺术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社会艺术教育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包含从事美术、书法、音乐、舞蹈、主持表演、写作、阅读、摄影、网络主播等社会艺术的专业辅导教师。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