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6.1 统计范围及能源折算系数取值原则
6.1.1 能耗概述
偶氮颜料产品综合能耗主要包括生产系统能耗、辅助生产系统能耗和附属生产系统能耗,不包括生活用能以及基建、技改等用能。
6.1.2 生产系统能耗
从重氮化、偶合原料进入生产工序开始到偶氮颜料成品包装运送至仓库的所有工艺过程的能源消耗,溶剂回收、除盐步骤也计入到生产系统能耗中。
6.1.3 辅助生产系统能耗
包括为生产系统服务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的能耗,主要为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机修、仪修、照明、库房以及安全、环保、节能等设施的能源消耗。
6.1.4 附属生产系统能耗
包括为生产系统专门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主要为调度室、办公室、操作室、控制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中控分析、产品检验、维修等设施的能源消耗。
6.1.5 回收利用
回收利用生产界区内产生的余热、余能及化学反应热,不计入能耗中。
供界区外装置回收利用的,按其实际送出的能量从本界区内能耗中扣除。
6.1.6 能源折算系数取值原则
能源的低位发热量和耗能工质能量应以实测值或供应单位提供的数据为准。
无法获得实测值的,其折标准煤系数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或根据GB/T 2589中各种能源的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偶氮颜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简称能耗)限额的术语和定义、能耗限额等级、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偶氮颜料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评价。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