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5.2 共性技术指标要求
产品共性技术指标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同时应符合包装标识的标明值。
表 1
项 目 固体产品 液体产品
产品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水不溶物含量a ≤0.5% ≤1.0% ≤3.0% ≤5.0% ≤5g/L ≤10g/L ≤30g/L ≤50g/L
缩二脲含量b ≤0.9%
硝态氮含量c ≥0.5%
氯离子含量d 未标“含氯”的产品 ≤3.0% ≤30 g/L
标识“含氯(低氯)”的产品 ≤15.0% ≤150 g/L
标识“含氯(中氯)”的产品 ≤30.0% ≤300 g/L
铊(Tl)含量 ≤2.5mg/kg
汞(Hg)含量 ≤5mg/kg
砷(As)含量 ≤10mg/kg
镉(Cd)含量 ≤10mg/kg
铅(Pb)含量 ≤50mg/kg
铬(Cr)含量 ≤50mg/kg
其他安全有效添加物e ≥标明值
a 产品标识上应标明水不溶物含量。
b 产品原料不含尿素时不检验该项目。
c 产品标识“含硝态氮”时检验该项目。
d 氯离子含量大于30.0%或300 g/L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含量可不做检验和判定。
e 若加入其他添加物(不包括氨基酸、腐殖酸、黄腐酸、海藻酸、有机质),生产者应有足够证据证明添加物安全有效,并有科学权威的检测方法,可标明其他添加物的名称和含量,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养分相加。
5.3 个性技术指标要求
5.3.1 产品个性技术指标要求应符合表2、表3、表4、表5、表6、表7、表8、表9、表10的要求,同时应符合包装标识的标明值。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溶肥料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包括氨基酸、腐殖酸、黄腐酸、海藻酸、有机质、DMPP(3,4二甲基吡啶磷酸盐)等其他安全有效添加物或者其组合为主要成分,经加工制成的水溶肥料。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