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4 淘汰原则
4.1 应定期、有计划地进行种鹅淘汰与更新,保持鹅群结构合理(适宜的年龄梯队和公母比例)。
4.2 淘汰应客观、公正,以体型外貌、生产性能记录、健康状况和遗传价值为主要依据。
4.3 淘汰应遵循及时、彻底的原则,一旦确定淘汰,应立即移出种鹅群并进行相应处理。
5 淘汰标准
5.1 体型外貌不合格
具有明显缺陷的个体应淘汰,包括:羽色异常(不符合品种特征),偏头,垂翅,翻翅,歪尾,瘤腿,跛行,瞎眼,喙形异常,体躯结构严重不对称等。
5.2 生产性能低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淘汰:开产过早或过晚;产蛋数持续显著低于群体平均水平;蛋重过小或大小不均匀;种蛋受精率、孵化率持续低下;就巢性过强且醒抱困难;公鹅阴茎发育不良、精液品质差、配种能力低下。
5.3 健康状况不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淘汰:经实验室检测(如全血平板凝集反应)确诊为沙门氏菌等特定病原阳性的个体;患有慢性或消耗性疾病(如肿瘤、结核等)难以治愈的个体;体质衰弱、生长发育不良、过于肥胖或消瘦的个体;连续多次发生疾病或成为带菌(毒)者的个体。
5.4 年龄老化
种鹅一般利用2~3个产蛋年。超过利用期,产蛋性能、受精率、孵化率显著下降者应淘汰。
5.5 机械损伤
发生严重骨折、关节变形等难以恢复的损伤,影响正常活动、采食、交配或产蛋者应淘汰。
6 淘汰程序
6.1 日常观察淘汰:饲养员每日巡视鹅群,及时发现并隔离处理有明显外伤、精神萎靡、食欲废绝、排泄异常等情况的个体。
6.2 定期集中淘汰:结合转群、产蛋期开始前、产蛋期结束后等关键阶段,根据体型外貌、生产记录和健康状况,进行集中筛选和淘汰。
6.3 监测后淘汰:根据疫病净化监测结果(如沙门氏菌检测),对阳性个体进行淘汰。
7 淘汰后处理
7.1 淘汰种鹅应尽快移出种鹅舍,放入专门的隔离区或处理区。
7.2 对于疑似患有传染病的淘汰鹅,应进行诊断,并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处理。
7.3 对于非因传染病淘汰的种鹅,可转为商品鹅销售处理。
7.4 所有淘汰处理均应有记录。
8 更新要求
8.1 更新比例应根据淘汰数量、计划扩大规模及适宜的鹅群年龄结构确定。一般每年更新比例在 25 %~40 %之间。
8.2 更新的后备种鹅应来源于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优秀种鹅场,系谱清楚,性能优良,健康状况良好。
8.3 引进的后备种鹅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经过严格的隔离观察(不少于 3 周),确认健康后方可混入大群。
8.4 更新后的鹅群应保持合理的公母比例,狮头鹅种鹅公母比例宜为 1:4~1:5.5。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狮头鹅种鹅淘汰与更新的术语和定义、淘汰原则、淘汰标准、淘汰程序、淘汰后处理、更新要求及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狮头鹅种鹅场的种鹅淘汰与更新管理。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