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熟党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熟党参的术语和定义、蒸制工艺流程、基本要求、检验方法、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各项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熟党参的生产加工和质量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应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2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
GB 23200.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熟党参
由清洁后的党参经多次蒸煮而成,不添加其他成分。
4.蒸制工艺流程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原料均应无发霉变质、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无异味。
4.1.2 原料应符合GB 2762、GB 2763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4.1.3 不得添加香精、色素等食品添加剂。
4.2 蒸制、干燥
上锅,大火蒸30分钟,然后阴凉处风干4小时,再蒸20分钟,阴凉处风干2小时,第三次蒸20分钟,然后阴凉处风干10小时左右。
5.基本要求
5.1 感官要求
感官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外观 棕红色、无劣变、无霉变、无杂质。
具有熟党参应有的色泽,无劣变、无霉变、无杂质。
气味 无异味
5.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 ≤40.0
5.3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
项目 指标(mg/kg)
铜(以Cu计) ≤20.0
铅(以Pb计) ≤5.0
砷(以As计) ≤0.5
镉(以Cd计) ≤0.5
汞(以Hg计) ≤0.1
5.4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农药残留指标
项目 指标(mg/kg)
五氯硝基苯 ≤0.1
六六六总量 ≤0.2
滴滴涕总量 ≤0.2
三氯杀螨醇 ≤0.2
氰戊菊酯 ≤0.5
乙酰甲胺磷 ≤0.1
敌敌畏 ≤0.1
乐果 ≤0.2
毒死蜱 ≤0.2
克百威 ≤0.1
三唑磷 ≤0.2
杀螟硫磷 ≤0.5
5.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取最小包装单元样品观察包装是否严密,然后将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具有熟党参固有的香气,无异味。
7.2 理化检验
7.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
按 GB 5009.268或其它可适用的方法测定。
7.2.3 农药残留
按 GB 23200.121或GB 23200.113规定的方法测定。本文件规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检测方法,如有其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门公告的检测方法,且其检出限和定量限能满足限量值要求时,在检测时可采用。
7.2.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8.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包装规格和净含量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
根据具体检测项目进行抽样。
8.3 检验分类
8.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文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
8.3.2 型式检验
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两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随时进行检验:
(1)新产品投产或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2)原材料、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
(3)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4)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的要求时。
(5)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9.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9.1标志、标签
9.29.1.1 产品应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 的规定。
9.1.2 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
9.2 包装
内包装应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9.3 运输、贮存
9.3.1 运输
产品应采用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运输工具,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的物品混运。
9.3.2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产品储存应离地面10cm以上,距墙面20cm以上。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熟党参的术语和定义、蒸制工艺流程、基本要求、检验方法、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各项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熟党参的生产加工和质量管理。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