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3 术语和定义
3.1 环县羊羔肉
在环县境内的独特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下自然放牧或舍饲选育的4月龄至一周岁的黑山羊、白山羊、滩羊、湖羊为原料,经检疫合格、屠宰、 加工等形成的鲜羊羔肉或冷冻羊羔肉。
4 技术要求
4.1 自然环境
环县羊羔肉产区为陇东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海拔1300米,年平均气温9.2℃,无霜期200天,日照时间2600小时,常年平均降水量300mm左右。土壤以黄土性土壤为主,土壤pH值6~8。植被为干旱盐碱及荒漠草原植被,地椒、麻黄等天然牧草种类较多。
4.2 原料要求
4.2.1 品种
出生、屠宰加工在环县境内的黑山羊、白山羊、滩羊、湖羊,并经检疫合格的羔羊,活体重8kg~20kg。
4.2.2 饲养方式
放牧或舍饲。
4.2.3 饲草饲料
饲草为天然牧草、人工种植饲草和农作物秸秆等,饲料以黑豆、玉米、苦荞、荞麦、紫花苜蓿等作物秸秆为主。
4.3 屠宰要求
屠宰加工按 GB/T 9961相关规定执行。
5 质量要求
5.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鲜羊羔肉 冻羊羔肉
色泽 肌肉色泽鲜红或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 肌肉有光泽,色鲜艳;脂肪呈乳白色,无肉眼可见的霉点
弹性(组织状态) 肌纤维致密,坚实,有弹性,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 肉质紧密,有坚实感,肌纤维韧性强
粘度 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不粘手 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或湿润不粘手
滋味、气味 具有新鲜羊肉正常气味 具有羊肉正常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煮沸后肉汤 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气味香,脂肪团聚于液面,肉质口感鲜嫩,易于嚼烂 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气味香,脂肪团聚于液面,肉质口感鲜嫩,易于嚼烂,无异味
5.2 理化指标
常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鲜、冻羊羔肉
水分,% ≤68
蛋白质,g/100g ≥14.0
脂肪,% 8.0~16.0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15
膻味物质(以癸酸计),g/100g
0.01~0.05
5.3 氨基酸指标
氨基酸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氨基酸指标
项 目 鲜、冻羊羔肉
谷氨酸,g/100g
≥2.3
天冬氨酸,g/100g
≥1.4
蛋氨酸,g/100g
≥0.3
赖氨酸,g/100g
≥1.2
精氨酸,g/100g
≥1.0
组氨酸,g/100g
≥0.4
亮氨酸,g/100g
≥1.0
异亮氨酸,g/100g
≥0.6
苯丙氨酸,g/100g
≥0.6
缬氨酸,g/100g
≥0.7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要求。
5.4.2 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31650的要求。
5.4.3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
5.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GB/T 9961的要求。
5.5 净含量
散装产品以实际称重为准。包装产品以产品标签或外包装标注为准,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偏差应符合JJF 1070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感官指标检验
6.1.1 色泽、组织状态、弹性、粘度
将样品放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测样品的色泽、组织状态,并用手触检查样品
的弹性、粘度。
6.1.2 气味
用鼻嗅检验气味,不允许有异味。
6.1.3 煮沸后肉汤
称取 20g绞碎的试样,置于 200mL 烧杯中,加 100mL 水,用表面皿盖上加热 50℃~60℃,开盖检查气味,继续加热煮沸 20min~30min,检查肉汤的气味、滋味和透明度,以及脂肪的气味和滋味。
6.1.4 杂质
用肉眼观测可见杂质。
6.2理化指标检验
6.2.1 水分:按照GB 18394的规定执行。
6.2.2 脂肪:按GB 5009.6的规定执行。
6.2.3 蛋白质:按照GB 5009.5的规定执行。
6.2.4 挥发性盐基氮:按照GB 5009.228的规定执行。
6.2.5 膻味物质(以癸酸计):按照GB 5009.168的规定执行。
6.2.6 氨基酸指标检测:按照GB 5009.124的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检验
污染物限量、农药残最大留量、兽药残留限量和微生物指标分别按 GB 2762、GB 2763 和 GB 31650 规定的相应检验方法和标准执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规则
同一品种、同一产地、同一饲养管理条件、同一出栏、同一生产加工单位、同一等级、同一包装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7.2 抽样方法
按照 GB/T 9961 的规定执行。
7.3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
7.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挥发性盐基氮、标签。
7.3.2 型式检验
7.3.2.1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屠宰加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的;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的。
7.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质量要求规定的所有项目。
7.3.3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合格,则判为合格品,如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识、包装、贮存和运输
8.1 标识
8.1.1 销售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规定。
8.1.2 运输包装上的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和 GB/T 6388 规定。
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干燥、无异味、符合食品卫生规定。
8.2.2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和 GB/T 4456的规定。
8.3 贮存
8.3.1 冷却羊羔肉应吊挂于相对湿度 75%~85%,温度 0℃~4℃的冷却间,肉体之间距离保持 3cm~5cm。
8.3.2 冻羊羔肉应吊挂或码放在相对湿度 95%以上,温度-18℃以下的冷冻间,冷冻间温度昼夜升降幅度不得超过 1℃。
8.3.3 贮存间应保持清洁、整齐、通风,应防霉、除霉,定期除霜,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库内有
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定期消毒。
8.3.4 贮存间内不应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
8.4 运输
生鲜肉、冷却肉、冷冻肉运输应按照GB 28640、GB 20977的规定执行。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环县境内经过屠宰加工,检验检疫的鲜冻羊羔肉。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