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6.1 原料
芽叶完整、匀嫩、新鲜、无污染、无病虫斑、无非茶类杂物,分为三个等级:
特级: 一芽一叶初展。
一级:一芽一叶、一芽二叶初展。
二级:一芽二叶。
6.2 产品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无霉变。不含非茶类夹杂物,不着色,不添加任何物质。
6.3 感官品质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黎平白茶感官品质特征
级别 外形 汤色 香气 滋味 叶底
特级 形似凤羽、自然、嫩绿鲜活 嫩绿、明亮 鲜醇爽 醇、鲜爽 嫩绿匀整、鲜活
一级 形似凤羽、自然、绿鲜活 黄绿明、亮 鲜醇、尚爽 醇爽、较鲜 完整、鲜活
二级 形似凤羽、自然、绿尚鲜活 绿尚明亮 清爽 醇和、较鲜爽 黄绿较完整、鲜活
6.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它指标应符合GB/T 14456.1 的规定。
表2 黎平白茶理化指标
项 目 特级 一级 二级
水分 (质量分数)/% ≤ 6.5 6.5 7.0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 42.0 40.0 38.0
总灰分(质量分数)/% ≤ 6.0 6.0 6.5
粗纤维(质量分数)/% ≤ 10.0 11.0 12.0
6.5 安全指标
6.5.1 污染物限量
铅含量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表3 黎平白茶铅含量限量指标
指 标 单位 限 量
铅(以Pb计) ≤ mg/kg 3.5
6.5.2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表4规定,其他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表4 黎平白茶农药残留限量指标
指 标 单 位 限 量
吡虫啉 ≤ mg/kg 0.2
草甘膦 ≤ mg/kg 0.5
虫螨腈 ≤ mg/kg 10.0
啶虫脒 ≤ mg/kg 0.2
联苯菊酯 ≤ mg/kg 2.0
茚虫威 ≤ mg/kg 2.0
6.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7 加工
6.7.1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7.2 加工场所
应符合DB52/T 634的规定。
6.7.3 加工工艺
应符合DB52/T 634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和GB/T 14487的规定执行。
7.2 试样制备
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7.3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7.4 总灰分
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
7.5 水浸出物
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7.6 粗纤维
按GB/T 8310的规定执行。
7.7 安全指标
按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执行。
7.8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生产或同一批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次产品的品质和规格应一致。
8.2 取样
按照GB/T 8302的规定执行。
8.3 检验
8.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净含量、标志、标签。
8.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中6.2~6.6规定的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工艺或设备、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定期检验时;
d)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4 判定规则
8.4.1 凡有劣变、有污染、有异味者,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8.4.2 本标准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的任一项目不合格者,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8.4.3 本标准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的全部项目合格者,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8.4.4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 8302 规定加倍抽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
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标签
9.1.1 标志
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1.2 标签
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9.2 包装
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9.3 运输
应符合NY/T 1999的规定。
9.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保质期限为24个月。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黎平白茶的术语和定义、分级和实物标准样要求、产地环境、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黎平白茶的生产、加工、销售。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