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5 含硫废物特性要求
5.1 入厂接收要求
含硫废物应满足以下要求:含硫≥5%(以S计),硫酸浓度≥50%。
5.2 入窑处置要求
5.2.1 含硫废物组成基本稳定;呈液态时流动性应良好,易于雾化。
5.2.2 入窑物料(包括常规原料、燃料和固体废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含P2O5≤1.5%,含Cl≤5%,含F≤5%;
b) 依据HJ 662,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不应大于表1所列限值,对于单位为mg/kg-cem的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还包括磨制水泥时由混合材带入的重金属。
表1 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限值
重 金 属 单 位 最大允许投加量
汞(Hg) mg/kg-cli 0.23
铊+镉+铅+15×砷
(Tl+Cd+Pb+15As) 230
铍+铬+10×锡+50×锑+铜+锰+镍+钒
(Be+Cr+10Sn+50Sb+Cu+Mn+Ni+V) 1 150
总铬(Cr) mg/kg-cem 320a
六价铬(Cr+6) 10a
锌(Zn) 37 760
锰(Mn) 3 350
镍(Ni) 640
钼(Mo) 310
砷(As) 4 280
镉(Cd) 40
铅(Pb) 1 590
铜(Cu) 7 920
汞(Hg) 4b
a 计入窑物料中的总铬和混合材中的六价铬。
b 仅计混合材中的汞。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石膏制硫酸装置协同处理含硫废物的总体要求、含硫废物特性要求、设施要求、操作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运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废硫酸、含硫精(蒸)馏残渣、酸焦油、噻吩焦油、含硫焦油、脱硫废液、硫泡沫和硫膏含硫废物在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装置中协同处理。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