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名特优新农产品 national branded, premium and new agri-products
指在特定区域( 原则上以县域为单元) 内生产、具有显著地域特征和独特营养品质特色、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稳定的供应量、市场认知度和美誉度高, 并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认定和核发证书的农产品及初加工产品。
3.2 江津茶叶 jiangjin tea
指采用在重庆市江津区辖区内种植的茶树芽叶按照本文件生产制成的绿茶系列产品。
4 要求
4.1 种植环境
4.1.1 气候
年均温17 ℃,年降雨量1001.2~1030.7 mm,年日照时数1242.7~1273.6 h,全年无霜期330 d,空气相对湿度80% 以上,具有冬季气温高、春季回暖早、昼夜温差较大、水热资源丰富等特点。
4.1.2 土壤
以黄壤土为主,pH值4.5~6.5。
4.2 栽培技术
参见附录A。
4.3 加工技术
参见附录B。
4.4 质量标准
4.4.1 感官品质
按感官指标分为特级、一级、二级。按加工工艺分为:扁形绿茶、卷曲形绿茶、针形绿茶。扁形绿茶、卷曲形绿茶、针形绿茶各等级感官品质分别符合表1、表2、表3的规定。
4.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4.3.3 安全指标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茶叶感官评审按GB/T 23776和GB/T14487的规定执行。
5.2 理化指标
5.2.1水浸出物
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5.2.2茶多酚
按照GB/T 8313的规定执行。
5.2.3游离氨基酸
按照GB/T 8314的规定执行。
5.2.4 水分
按照GB 5009.3的规定执行。
5.2.5 总灰分
按照GB 5009.4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生产单位、同一品种、同一加工批次、同一等级、同一包装、同一贮存条件的江津茶叶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抽样
按GB/T 8302规定执行。
6.3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质量、包装、净含量、标识等的检验。检验合格后,附上合格证方可交收。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性状进行全面检查,即对本文件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国家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b)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c)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6.5 判定规则
6.5.1 按照本文件进行检验,样品符合要求的,判定该批次合格。
6.5.2 凡出现 劣变、有污染、霉变和安全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标识、包装不合格时,允许整改后重新申请复检一次。感官品质、理化指标检验中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则在同批产品中随机双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包装、标识、运输及贮存
7.1 包装
应符合NY/T 1999和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规定。
7.2 标识
按照名特优新标识管理要求,正确使用名特优新标识。包装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等级、净含量、配料、产品标准、生产单位及详细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注内容要求字迹清晰、规范、准确。
7.3 运输
按NY/T 1999规定执行。
7.4 贮存
贮存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的仓库,离地离墙存放。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名特优新农产品江津茶叶的术语、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及贮存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名特优新农产品江津茶叶的生产。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