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党内法规基层执行 组织保障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党内法规基层执行组织保障的总则、组织管理、人员队伍、工作机制、档案与信息管理、考核、督查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市域范围内党组织党内法规执行工作的组织保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内法规
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来源:《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条]
3.2
党内法规牵头执行部门(以下简称“牵头执行部门”)
对主要规定其职权职责的党内法规,负有牵头执行责任的党委职能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等。
3.3
党内法规执行观察员
从事党内法规执行观察工作的人员。
3.4
党内法规执行指导员
从事党内法规执行业务指导工作的人员。
4 总则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室统筹协调,牵头执行部门主管负责,配合执行部门协助开展,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制。
注:党委包括不设党委的党组,以及不设党委、党组的单位领导班子。
明确组织、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建设执行工作队伍,建立有效运行工作机制,形成基层执行党内法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开展党内法规执行监督工作,灵活运用监督方式,严肃查处违反和破坏党内法规的各种行为,提升党内法规执行质效。
督促和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学习、遵守、贯彻落实和维护党内法规制度,加强对各项党内法规制度的研究与运用。
5 组织管理
各级党组织应明确负责党内法规执行的工作机构,并确定负责人和联络员。党内法规执行工作机构负责人应承担党内法规执行直接责任,负责党内法规具体执行工作。
党组织负责人应部署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其他领导成员应负责分管领域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党委办公室应统筹协调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推动党委关于党内法规执行部署安排的落实。
牵头执行部门应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内法规。配合执行部门应协助配合牵头执行部门共同执行党内法规。
牵头执行部门和配合执行部门负责人应对党内法规执行负具体责任,将党内法规要求贯彻到日常工作全过程。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牵头执行部门、配合执行部门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应对驻在部门党内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党员领导干部应认真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自觉做到应知应会,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
6 人员队伍
6.1 党内法规执行工作专业人员
党内法规执行工作专业人员宜具备法律、党史党建等相关领域的学习工作背景,每年度按要求参加党内法规相关培训。
党内法规执行工作专业人员应负责执行上级发布的执规任务,落实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牵头执行部门、配合执行部门、镇(街道)应根据组织机构职能和党内法规执行工作需求配置党内法规执行专业人员。
村(社区)等党组织应吸纳法律顾问、党员公职律师、党员社工等专业力量,充实党内法规执行工作专业人员队伍。
6.2 党内法规执行观察员
牵头执行部门、配合执行部门、镇(街道)应配备不少于1名党内法规执行观察员。可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新闻记者、党员律师等群体中选聘补充观察力量。
党内法规执行观察员应掌握党内法规基础知识,熟悉相关工作领域,具备法规制度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述和问题分析能力,一般为地方(部门)综合处室负责人。
党内法规执行观察员应参与党内法规执行日常观察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发现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
——收集、反馈群众对党内法规执行的意见建议;
——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党内法规执行动态;
——推荐党内法规执行工作经验做法等。
6.3 党内法规执行指导员
牵头执行部门应根据责任范围配置相应的党内法规执行指导员,每部党内法规应配备不少于1名党内法规执行指导员。
党内法规执行指导员应熟练掌握相关党内法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业务工作,一般为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
党内法规执行指导员应负责具体的党内法规执行指导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解答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收集对口指导的党内法规执行案例;
——参与党内法规宣传普及培训等。
7 工作机制
7.1 观察指导
应建立并实施党内法规执行观察、工作指导机制,常态化开展党内法规执行观察、指导工作,进行创新工作经验和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
应制定党内法规执行重点观察清单,内容包括工作进展、堵点难点、意见建议、特色亮点等方面。
党内法规执行观察员应围绕重点观察清单,采用询问访谈、问卷调查、观摩旁听等方式开展观察工作。
党内法规执行指导员应采用咨询解答、案例整理等方式指导党内法规贯彻执行。
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座谈会,听取党内法规执行观察员、指导员工作情况汇报和具体意见建议,并进行筛选归纳。
应不定期通报党内法规执行观察员上报信息录用情况、党内法规执行指导员进行执行指导情况、交流经验做法情况等。
7.2 督促落实
应建立并实施党内法规执行“三单一表”工作机制,督促党内法规执行落实,具体情形包括:
注:“三单一表”是指《党内法规工作告知单》《党内法规工作交办单》《党内法规工作警示单》和《党内法规工作落实表》,样式参见附录A~附录D。
——各级党委分管负责人未按照要求明确执规任务、压实执规责任的,应下发《党内法规工作告知单》督促落实;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存在执规落实不到位、亟需整改完善等情况的,应下发《党内法规工作交办单》督促整改;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未按时完成《党内法规工作交办单》,或未按时反馈《党内法规工作落实表》的,应下发《党内法规工作警示单》予以警示;
——各部门(单位)应在收到《党内法规工作交办单》后15日内以及收到《党内法规工作警示单》7日内,向党委办公室反馈《党内法规工作落实表》。
7.3 联动监督
应建立并实施党内法规执行“室组地”三位一体联动监督工作机制,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列入日常监督的重要事项。
注:“室组地”是指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基层纪检监察组织。
牵头执行部门的对口派驻纪检监察组应作为牵头发起机构,针对党内法规执行落实不力等情况,视情况联合纪检监察室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情形包括:
——“组组”联动监督:配合执行部门执行党内法规不力,且牵头执行部门、配合执行部门分属两个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由牵头执行部门对口派驻纪检监察组牵头组建“组组”联动监督小组,开展联动协作监督工作;
——“组地”联动监督:基层党委执行党内法规不力,且牵头执行部门、配合执行部门归属同一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由牵头执行部门对口派驻纪检监察组牵头组建“组地”联动监督小组,开展联动协作监督工作;
——“室组”联动监督:党内法规执行不力涉及多个执行部门,且牵头执行部门、配合执行部门分属多个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由牵头执行部门对口派驻纪检监察组向纪检监察室反馈,由纪检监察室协调成立“室组”联动监督小组,开展联动协作监督工作;
——“室组地”联动监督:基层党委推进党内法规不力,且牵头执行部门、配合执行部门分属不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由牵头执行部门对口派驻纪检监察组向纪检监察室反馈,由纪检监察室牵头协调成立“室组地”联动监督小组,开展联动协作监督工作。
派驻纪检监察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应定期向纪检监察室上报监督工作情况,纪检监察室定期向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及纪委常委会汇报党内法规执行“室组地”三位一体联动监督的开展情况和工作实效,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纪检监察室应定期组织牵头执行部门、配合执行部门等召开工作会议,围绕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多部门、多层级协同解决的疑难问题,商议、提出、确定并落实解决方案。
8 档案与信息管理
8.1 档案管理
应明确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党内法规执行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应建立党内法规执行工作纸质或电子档案,档案内容应确保真实、可靠、完整、可用和安全。
应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涉密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专柜存放,确保全程管理和信息安全。
8.2 信息管理
应畅通信息渠道,确保党内法规执行的各类有效信息能够清晰、准确地传达给执行相关方,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
应依托广播电视、党报党刊、新媒体平台等载体,建立党内法规信息发布平台,开展党章党规、政策文件等内容宣传,方便党员、群众学习和查阅。
9 考核、督查与改进
应将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纳入党组织年度考核和部门考核内容,将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制情况纳入述职述廉述法述职报告内容。
党委办公室应联合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执行部门根据年度重点执行党内法规项目开展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针对考核、督查结果中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健全纠偏和改进机制。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党内法规基层执行组织保障的总则、组织管理、人员队伍、工作机制、档案与信息管理、考核、督查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市域范围内党组织党内法规执行工作的组织保障。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