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1.清洗后,除尘系统清洗范围内的设备设施90%以上面积应可见系统构件原本的材料色。
2.100mm2的清洗表面上直径为5mm~10mm的残留污垢点三次取样平均值应不多于2个,直径5mm以下的残留污垢点三次取样平均值应不多于5个。
3.湿式除尘系统水质清洁,池(箱)内无沉积泥浆。
4.风管、排气筒内残留尘粒量应在1.0 g/m2 以下。
5.洗净率的测定方法采用目视法检查除垢情况。
6.含尘量采用GB 19210-2003称质量法进行检验。
7.如所处环境无特别要求,除尘系统消毒后,其自然菌去除率应大于90%,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应小于100 CFU/m2,且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
8.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噬肺军团菌、β-溶血性链球菌应按照WS 394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除尘系统清洗服务的服务准备、现场检查与准备、服务、服务档案管理、专业清洁服务机构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除尘系统的清洗。
本标准不适用化工、采矿、隧道、烟花炮竹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场所用除尘系统。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