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一、术语与定义
明确了与标准相关的关键术语,包括:
磷石膏:湿法制取磷酸过程中产生的以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化工副产品。
改性磷石膏:通过水洗、焙烧等工艺去除或转化污染物后的磷石膏产物。
改性磷石膏生态修复回填材料:以改性磷石膏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成分制成的适用于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的复合材料,及相关的阻水材料、保水材料定义。
回填:以生态修复为目的,用改性磷石膏填充矿山废弃地的活动。
二、总体要求
规定了材料生产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环境风险可控原则:使用前需开展矿山废弃地环境本底调查(含土壤、地下水等要素),进行污染风险评估,仅在风险可接受时方可使用。
全过程管理原则:覆盖原料采集、改性加工、回填施工及后期监测全流程,需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监控环境质量。
因地制宜原则:根据矿山废弃地水文地质条件、环境本底、污染状况等,选择适配的改性技术和工艺参数,制定针对性修复方案。
不得混填原则:严禁与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等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物质混合回填。
三、材料要求
明确改性磷石膏生态修复回填材料的浸出液指标,按HJ 557规定方法制备的浸出液中,特征污染物浓度需符合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一级标准),主要指标包括pH值(6~9)、磷酸盐(≤0.5mg/L)、氟化物(≤10mg/L),以及总汞、总镉、总铬等重金属和烷基汞的限值(详见表1)。
四、生产加工要求
原料采集:原料需来自合法合规企业,确保可追溯,采集时需筛选去除杂质。
改性加工:根据选定的改性技术(水洗、焙烧等)制定工艺规程,严格控制温度、时间等参数,确保改性效果;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需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综合利用。
稳定化时间要求:改性后磷石膏需经不少于7天的稳定化处理(可根据实际工艺调整),期间需定期检测,直至指标稳定达标。
五、检测要求
原材料检测:对磷石膏原料定期检测,技术要求包括外观(粉状疏松、无结块等)、二水硫酸钙含量(≥80%)、附着水(≤20%),以及水溶性五氧化二磷、氟离子、氧化镁等成分的限值,同时需满足放射性内、外照射指数≤1.0(详见表2)。
稳定化批次要求:按回填规模确定采样批次,回填规模≤300000T时,每5000T为一批次;300000T<规模≤1000000T时,每15000T为一批次;规模>1000000T时,每30000T为一批次。
成品检测:每批次成品需检测,符合DB53/T 1269—2024要求;采样需有代表性,每批次采样点不少于3个、份样数不少于6个,混合后检测;不合格产品需处理并查找原因改进。
六、质量档案管理要求
档案建立:需记录从原料到成品使用的全过程信息,包括原料采购资料、加工工艺及参数记录、各环节检测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及风险评估报告、生产批次记录(编号、产量、去向等)。
档案管理:按时间顺序归档,保存于安全干燥环境,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控制借阅、修改等操作;保存期限需符合法规要求,一般为永久保存或至项目验收后5年。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改性磷石膏生态修复回填材料的总体要求、材料要求、生产加工要求(包括稳定化时间要求)、检测要求(稳定化批次要求)、质量档案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利用改性磷石膏材料对矿山废弃地进行回填和生态修复过程中的材料质量控制。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