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5 服务内容
5.1 日常起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协助服务对象起床、洗脸、刷牙、漱口、梳头等;
——协助服务对象排泄大小便,清洗干净、保持干燥;并做好记录;
——服务对象晚上睡觉前,应为其洗脚或泡脚。
5.2 护理协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协助医护人员观察服务对象病情;
——协助服务对象开展身体检查,按时按量服药,进行功能恢复锻炼;
——对服务对象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
5.3 饮食照料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协助服务对象进餐、饮水、辅食;
——清洗服务对象使用的餐具。
5.4 卫生清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协助服务对象清理个人卫生;
——清洁病床、床头桌,打扫病房卫生;
——整理服务对象用品;
——洗涤服务对象的衣物。
5.5 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经服务对象或其家属(含监护人)的书面授权,为服务对象购买生活用品,并做好记录;
——对服务对象进行精神慰藉。
6 服务要求
T310 004—2023
6.1 服务机构应统一制作服务工号牌(包含服务机构名称、陪护人员姓名、照片等)和工作服(印制
服务机构的名称和标识),并要求陪护人员陪护服务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和穿着。
6.2 陪护人员首次进入病患陪护场所,应主动向客户出示身份证件、职业技能证书、健康证明等。
6.3 陪护人员进行陪护服务时应配备和使用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6.4 陪护人员在陪护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场所的规定,遵守卫生要求和环境保护。
6.5 陪护人员应按照服务合同、病患陪护要求,结合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及时提供服务,并做好服
务过程的记录。
6.6 陪护人员在服务期间,应提供不间断的服务,在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中断服务离开。
6.7 陪护人员应与服务对象及家属建立良好的关系。
6.8 陪护人员应细心观察服务对象的病情变化和心理状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向家属报告。
6.9 陪护人员应当了解服务对象的病情、生活习惯、作息规律和宗教信仰。
6.10 服务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结束服务时,服务机构、陪护人员、服务对象和接任的陪护人员应做好交
接工作,服务机构应将交接记录存档。
7 服务质量
7.1 服务机构应建立病患陪护服务质量监督与考核制度,明确监督频次、形式和考核方法。
7.2 服务机构的质量监督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走访和暗访、电话访问客户、社会监督。
7.3 质量监督情况应形成记录,并作为确定陪护人员职业等级的重要依据。
7.4 服务机构应建立不合格服务管理制度,不合格服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服务过程出现重大失误;
——服务内容缺失;
——服务提供不及时;
——服务程序不规范;
——服务态度不端正。
7.5 服务机构应分析产生不合格服务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合格服务。
7.6 服务机构对多次被投诉的陪护人员应重新培训,重新培训后仍不合格的应不安排陪护工作。
8 投诉纠纷处理
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程序按照GB/T 17242的规定执行
适用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病患陪护服务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质量和投诉纠纷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的病患陪护服务质量管理。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