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4 基本原则
4.1 引用性
4.2 可比性
4.3 可操作性
4.4 持续性
5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标杆企业要求
5.1 企业基本要求.
5.2经济社会效益创造力要求
5.3 数字产业生态影响力要求
6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标杆企业评价体系
6.1 评价指标组成
6.2 标杆企业分类
6.3 评价指标体系
6.4 指标权重
6.5 指标选取
7 评价程序
7.1 评价流程
7.2 评价资料要求
7.3 评价实施要求.
7.4 参评价企业责任
附录 A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标杆企业(以下简称“标杆企业”)的评价要求、指标体系、评价程序、结果发布及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领域企业的自我评价、第二方评价或第三方评价,可作为政策扶持,基金投资、场景开放、试点示范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