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3 术语和定义
GB/T 26899、GB/T 36872、GB/T 37315和LY/T 238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结构用集成材 structural glued laminated timber
结构用胶合木 structural glulam
以承重为目的,将按等级区分的层板(可指接、斜接或拼宽)沿纤维方向相互平行在厚度方向层积
胶合而成的结构用材,主要于建筑结构的承重构件,又称结构用胶合木。
[来源:GB/T 26899—2011,定义3.1.1]
3.2
结构用集成材产品认定 structural glulam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由认定机构证明结构用集成材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或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4 认定程序
开展结构用集成材产品认定活动,应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a) 认定申请与受理;
b) 产品抽样检验;
c) 初始认定工厂现场检查;
d) 认定结果评定与批准;
e) 获证后监督;
f) 认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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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认定延续。
5 认定基本要求
5.1 认定申请与受理
5.1.1 基本要求
委托方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具有合法的生产或销售注册登记;
b) 产品在规定的认定产品范围内;
c) 生产产品的委托方应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包括生产设备、技术力量和产品质量控制等在内的生
产能力;
d) 具备符合本文件附录 A 要求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e) 产品质量和性能应根据产品用途符合 GB/T 26899 的要求;
f) 产品应能正常生产和销售,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后服务能力。
5.1.2 认定单元
认定单元依据 GB/T 26899,应根据树种(群)、截面尺寸、外观等级、强度等级、使用环境、甲
醛释放量以及产品类型来确定:
a) 按认定单元申请认定;
b) 认定单元划分见表 1;
c) 使用不同胶黏剂作为一个单元时,应加以说明;
d)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等级,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定单元。
表 1 结构用集成材产品认定单元划分表
树种类型 产品类型 截面尺寸 外观等级 甲醛释放量 使用环境 强度等级
某一树种
(群)
□同等组合
□对称异等组合
□非对称异等组合
某一尺寸
□1
□2
□3
□F1
□F2
□F3
□F4
□使用环境 1
□使用环境 2
□使用环境 3
?TCT15
□TCT18
□TCT21
□TCT24
□TCT27
□TCT30
□TCYD12
□TCYD15
□TCYD18
□TCYD21
□TCYD24
□TCYD27
□TCYD30
□TCYF11
□TCYF14
□TCYF17
□TCYF20
□TCYF23
□TCYF25
□TCYF28
5.1.3 认定委托申请书
委托方应提交正式的申请书,并包含以下技术文件:
a) 营业执照;
b) 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录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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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d) 工艺流程图及关键质量控制点(层板指接、层板等级、含水率、组坯方式、胶黏剂种类及制造
商等);
e) 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f) 主要检测设备清单;
g) 生产企业主要技术人员信息;
h)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品质量要求、产品一致性和符合性的自我声明;
i) 其他需要的资料。
5.1.4 认定受理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收到委托方的产品认定申请文件后,对认定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原则上 5 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向委托方发出受理认定通知,并签订委托认定合同;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通知委托方及时补充或修改申请文件;经过补充或修改仍不符合申请条件
和要求的,向委托方发出不予受理认定通知。
5.2 产品抽样检验
5.2.1 抽样规则
产品抽样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结构用集成材样品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或其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派人到企业仓库或市场抽取
并封样,样品应为企业按标准要求制造的合格产品;
b) 层板样品应在企业按标准要求分等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并封样;
c) 原则上,每个单元抽取一组样品;
d) 样品数量应满足 GB/T 26899 标准相关要求。
5.2.2 抽样时间安排
原则上,抽样检验和初始工厂现场检查可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抽样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认
定工厂现场检查。
5.2.3 样品检测
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 GB/T 26899 标准理化性能进行检测。
5.3 初始认定工厂现场检查
5.3.1 检查原则
工厂现场检查应以产品一致性、工厂生产和检测设备设施、材料符合性为原则,重点检查产品生产
过程中原材料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检验、产品最终检验,对影响产品性能的胶黏剂/层板
等级进行现场确认。
5.3.2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a)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指派检查组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录
A)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b) 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组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定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生产过
程中层板分等、组坯方式和胶黏剂使用进行核查,至少抽取一个有代表性材种的层板、胶黏剂
和产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认定产品的层板等级、含水率和组坯方式应与向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申报的一致;
认定产品使用的胶黏剂应与向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申报的一致;
认定产品的工艺应与向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申报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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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产品的标识应与向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申报的一致。
c) 产品主要技术指标检查。检查组依据 GB/T 26899 对结构用集成材的剪切强度和浸渍剥离、层
板的抗弯强度和弹性模量的技术指标进行现场见证试验。
5.3.3 检查范围
检查的范围应覆盖认定产品所有的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质量管理活动,包括与认定产品有关的人员、
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及相关的质量活动等。
5.3.4 检查时间和人员
认定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定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原则上检查组不少于 2
人日,检查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
5.3.5 检查结论
认定工厂检查结论应为以下之一:
a) 未发现不符合项,工厂检查通过。
b) 存在不符合项,委托申请方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经检查组验收合格后,工厂检查通
过。纠正措施通常采用书面纠正材料,对于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和符合性的不符合项,检查组
应采取现场审核验证形式。
c) 存在严重不符合项,工厂检查不予通过。
5.4 认定结果评定与批准
5.4.1 认定结果评定时限
认定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认定时限指接受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定证书之日止的时间,以工作日计。认定时限包括认定产
品检验、初始工厂现场检查、认定结果评定和批准、证书制作等时间;
b) 产品检验时间为指定检验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至检验检测报告到达中国林产工业
协会的时间,原则上检验时间不超过 45 个工作日;
c) 认定工厂检查时间为检查组收到现场检查通知至现场检查报告到达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的时间,
原则上认定工厂检查时间不超过 45 个工作日,包括现场检查、委托申请书纠正措施报告或检
查组再次现场审查、工厂检查报告编制及送达全过程;
d) 认定结果评定和批准时间为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收到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和工厂现场检查报告至
认定结果批准的时间,原则上认定结果评定和批准时间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5.4.2 认定结果评定原则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对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和初始认定工厂现场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合格的,
向委托申请方颁发认定证书,授权使用认定标识,并在网上公示认定结果;评定不合格的,应向委托申
请方发送不合格结果通知。
5.5 获证后监督
5.5.1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每次获证后的监督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获证后监督所需时间和人数根据所委托认定产品
的单元数量及生产企业的具体条件确定。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增加监督频次:
a)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认定证书持有者责任时;
b)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有足够理由对认定产品与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质量管理体系、贮存条件等管理
和技术内容,可能影响其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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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获证后监督方式
获证后监督的形式为工厂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原则上每隔 6 个月获证后监督主要为工厂现场
检查,获证后原则上每隔 12 个月增加一次产品抽样检验。产品抽样可在委托人工厂、销售或施工现场
进行。
5.5.3 获证后监督内容
获证后监督内容应按附录 C 要求进行,重点关注以下要求:
a) 上次检查以来的变更;
b) 对上次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c) 产品一致性检查(质量记录,包括附录 A 规定的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确认分等认定符合性);
d) 认定标识的使用;
e) 使用者或政府监管部门反馈的产品质量信息;
f) 产品抽样检验(每 12 个月进行 1 次)。
5.5.4 获证后监督评定
监督通过后,可以继续保持认定资格使用认定标识,监督发现的不合格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
措施,逾期将撤消认定证书,停止使用认定标识,并对外公告。
5.6 认定变更
产品获证后,当委托申请人发生以下变化时,应申请变更:
a) 委托申请人、生产企业、商标等信息发生变化;
b) 产品所用关键原/辅材料、生产场地、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c) 增加认定单元;
d) 减少认定单元;
e) 质量管理体系发生变化影响产品一致性和符合性;
f) 产品认定所依据标准或认定准则发生变化。
认定委托方应向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提出认定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和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
如需工厂现场检查的,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派遣检查组进行变更检查。
5.7 认定延续
认定有效期前 6 个月,获证企业向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提出产品认定延续申请,中国林产工业协会通
过抽样检验和现场检查满足 5.2、5.3 要求后,获证产品给予延续。
5.8 认定证书和标识
5.8.1 证书内容
认定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 委托申请人、制造商、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b) 产品名称、材种类型、规格尺寸、外观等级、甲醛释放量、使用环境、强度等级;
c) 认定依据的标准;
d) 认定模式;
e) 证书编号(A-B-C:A 认定机构简称,B 为结构用集成材产品,C 为证书序号);
f) 认定机构名称和地址;
g)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h)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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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证书有效期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证书有效期内,认定委托方需持续接受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结果为通
过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保持有效;获证后监督结果为不通过的,证书有效性终止。
5.8.3 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委托申请人不满足认定条件时,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应确定不符合认定要求的产品单元和范围,并采
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并注销、暂停、撤销的认定证书。
认定证书撤销后 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5.8.4 认定标识
认定标识包含的内容和格式可参见LY/T 3143附录A中结构用集成材的标识样例。获证企业应在认
定范围内使用认定标识,并将认证标识粘贴于认定单元中每一件产品的明显位置。
5.8.5 证书和标识的管理和使用
5.8.5.1 认定证书
获得认定的委托人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定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定的结构用集
成材产品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定的委托人应当向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中国林
产工业协会调查发现不符合认定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定证书。
委托人不得利用产品认定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定。
5.8.5.2 认定标识
委托人应采用格式印刷、喷涂、印章、烫烙等方式在结构用集成材产品上加注认定标识。委托人应
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定标识,认定标识的使用应符合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相
关要求。
委托人不得利用产品认定标识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定。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结构用集成材产品认定的基本规则,对认定活动中的产品的抽样检验、初始认定工厂
现场检查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结构用集成材产品认定活动时各相关方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结构用集成材。
是否包含专利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