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6 区域能源系统碳排放量计算
6.1 区域能源系统碳排放量计算的内容
计算区域能源系统碳排放量时应计算系统消耗的传统能源产生的碳排放量与系统可再生能源发电替代市政电的碳排放量。对同时存在多种输入能源的情况,应分别计算每种输入能源的碳排放量。
6.2 区域能源系统碳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区域能源系统碳排放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E——区域能源系统计算年度内碳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E消耗——区域能源系统计算年度内消耗的传统能源(若引入蒸汽作为输入能源,蒸汽消耗量根据蒸汽生产的采用的传统能源形式折算成对应的传统能源耗量)产生的碳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E清洁电——区域能源系统计算年度内可再生能源发电替代市政电的碳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6.3 区域能源计算年度内消耗的传统能源产生的碳排放量计算
6.3.1 计算公式
区域能源计算年度内消耗的传统能源产生的碳排放量包括计算年度内各种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碳排放量与消耗市政电折算的碳排放量之和,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ECi——区域能源系统计算年度内第i种传统能源消耗量,单位为吉焦(GJ);
EFi——第i种传统能源的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吉焦(tCO2/GJ);
6.3.2 设计阶段区域能源系统传统能源消耗量的计算
设计阶段系统传统能源预测消耗量为一个完整计算年度内系统冷、热、电等需求预测量与对应传统能源转换效率的比值。系统冷、热、电等需求预测量需通过负荷模拟得出的预测值,传统能源转换效率可采用设计文件中的设计值。
?
式中:
EC设计i——设计阶段区域能源系统计算年度内第i种传统能源消耗量,单位为吉焦(GJ);
Q设计i——设计阶段计算年度内第i种能源的需求量,单位为吉焦(GJ);
η设计i——设计阶段计算年度内第i种传统能源转换效率,以%表示;
其中当以化石燃料为系统供冷、供热的驱动能源时,系统运行效率可采用附录B表B.1的推荐值。
6.3.3 运行阶段区域能源系统传统能源消耗量的计算
运行阶段系统传统能源消耗量为核算年度内各种传统能源根据其对应的计量器具,进行统计得出。测量器具配置应符合GB17167的规定,且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内。
6.3.4 碳排放因子
化石燃料碳排放因子参照附录A表A.1的推荐值。市政电的碳排放因子采用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数据。
6.4 可再生能源发电替代常规电力的碳减排量计算
系统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碳减排量即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替代市政电碳排放量,计算区域能源系统计算年度内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二氧化碳减排量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AD清洁电——区域能源系统计算年度内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单位为吉焦(GJ);
EF电——市政电网年平均供电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吉焦(tCO2/GJ)。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区域能源系统碳减排量核算的具体内容及方法,包括区域能源系统碳减排量计算、区域能源系统碳排放量计算、碳排放基准量计算及区域能源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计算。本标准适用于区域能源系统在设计阶段及运行阶段的碳减排量计算。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