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4.1基本要求
(1)产地森林生态环境优良,森林生态系统健康,林下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典型森林土壤和小气候特征,森林生态服务和生态产品生产功能良好。
(2)产地外围1.5 km 范围内森林覆盖率大于60%。
(3)产地应远离工业、厂矿、城市等各类污染源,距离大于国家规定的各类污染源卫生距离;基地四周、交通主干道两侧、乡镇居民区周边应设置300 m以上缓冲带。
(4)产地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低于LY/T 1681规定的轻度等级。
(5)产地水土流失低于SL 190规定的无明显侵蚀级别。
4.2产地环境质量要求
4.2.1 空气环境质量
符合GB3095规定的一级标准。
4.2.2 土壤环境质量
土壤污染物含量不得高于GB15618规定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4.2.3 水环境质量
4.2.3.1 地表水
符合GB 3838规定的Ⅱ类以上标准。
4.2.3.2 地下水
符合GB/T 14848规定的Ⅱ类以上标准。
4.2.3.3 灌溉用水
符合GB5084规定的最高标准。
4.2.3.4 动物养殖用水
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3.5 食品加工用水
原料用水符合GB 8537的规定,非工艺用水符合GB 5749的规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森林生态食品相关的术语和定义、产地生态环境、原料生产、产品加工、产品质量、包装运输和销售、档案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森林生态食品生产、销售、质量管理和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