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碳排放核算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或视同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和报告其生产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房、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
如果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企业还生产其他产品,且生产活动中存在碳排放,则应按照相关行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进行核算并汇总报告。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企业碳排放核算与报告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报告内容和格式等。
本文件适用于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企业,镍氢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等其他类型动力蓄电池的梯次利用企业可参照执行。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