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小麦粉:应符合??GB/T 8608的规定。
4.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4.1.3 麦芽糖:应符合GB/T 20883的规定。
4.1.4 冰猪肉:应符合GB 9959.1的规定。
4.1.5 腐乳:应符合SB/T 10170的规定。
4.1.6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1.7 大蒜:应符合GH/T 1194的规定。
4.1.8 食用猪油:应符合GB/T 8937的规定。
4.1.9 以上原辅料还需符合GB 2761、GB 2762及GB 2763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浅黄褐色。
滋味及气味 咸中带甜,具有腐乳、大蒜特有的香气及滋味,松脆可口,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小块状,大小基本一致,无焦黑。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10
总糖(以还原糖计),% ≤ 40
粗脂肪,% ≤ 34
酸价(以脂肪含量计),(KOH)/(mg/g) ≤ 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0
铅(以Pb计),mg/kg ≤ 0.5
总砷(以As计),mg/kg ≤ 0.5
4.5 食品添加剂要求
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GB 7099及GB 29921的规定。
4.7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8 农药残留限量及兽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31650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取样方法
按照GB/T 9695.19的规定执行。
6.2 感官要求
取样品一份,去除包装,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观察其形态和色泽,掰开观察内部组织形态、有无杂质,用鼻嗅其气味,口尝其味道,逐项按表1中要求的项目对照检验。
6.3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水分的测定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5 总糖的测定
按GB 5009.8的方法测定经水解后还原糖的含量。
6.6 粗脂肪的测定
按GB 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
6.7 酸价、过氧化值
按GB/T 5009.56规定提取脂肪,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8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9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10 黄曲霉毒素B1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6.1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6.1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
6.1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6.1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厂质检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7.3 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必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其他项目作定期检验,每年不少于两次。
7.4 抽样检验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1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
7.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一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
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
7.6 判定规则
7.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6.2 产品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它指标如有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重新抽样(或采用留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中如仍有不合格项目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销售
8.1 标签
8.1.1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标签应列出品名、配料、产品标准号、保质期、生产日期、保存方法、制造商、地址、电话、产地等内容。
8.1.2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1.3 散装销售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31621的规定
8.2 包装
产品采用OPP复CPP膜包装,其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其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3 运输、贮存、销售
应符合GB 31621的规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鸡仔饼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腐乳、麦芽糖、冰猪肉、大蒜、白砂糖、食用猪油或植物油等为主要原料,经拌料、成型、烘烤而制成的中式糕点鸡仔饼。
是否包含专利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