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2001 年第 54 届世界卫生大会正式颁布《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Disability and Health,ICF)功能和 残疾的框架和分类方法,ICF 由世界卫生组织首次提出,目前已在世界各地健康 和残疾相关的领域内广泛应用。ICF 活动和参与评价量表》 (ICF—Activities and Participation Assessment Scale,ICF-APAS)(以下简称量表)由上海市康复医学会提出。该量表参照 ICF“活动和参与”成分的内容和体系,依据 ICF 类目的定义,详细界定各条目的 评价标准,从而对个人的整体健康状况和疾病结局进行评价。至今,该量表使用 标准已在上海市经过统一、规范的培训后推广应用。为后续更好的与基于 ICF 的各系统疾病评价量表进行配套使用以评估患者整体健康功能,在更新版本中按 照 ICD-11 的评价标准统一修改各条目的评价标准为 0-4 分五个等级。为了规范、 量化评定标准,本标准根据 ICF 对类目的定义为各条目评定的内容和范围作出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对神经系统疾病的康复评估,增加4条神经系统结构条目及8条神经系统功能的条目。
适用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 ICF 神经系统疾病康复评价量表及其具体应用的指导和建议,
给出了身体结构、身体功能、理解和交流、身体活动、自我照护、与人相处、生 活活动、和社会参与八个领域各条目评价中需考虑的要点。
本文件适用于对 18 岁以上患有神经系统疾病的人群近 30 天内的健康状况和 与健康有关的状况的评估。可供医务人员、公共健康管理系统及相关政府部门使 用。
注:新发病不足 30 天的患者,按实际发病天数评估其健康状况和与健康有关的状况。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