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1 养殖过程
1.1 种苗
自繁种苗,应选择健康、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转基因亲本。饲养投入品应符合本标 准规定要求。应到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购买检疫合格的种苗,禁止到疫区购买种苗。投放的种苗应品种纯 正,特征典型,规格均匀,体色正常,肥满度好、游动活泼、无伤残病灶。
1.2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1.2.1 一般规定 天然植物饲料原料应符合 GB/T 19424 规定要求,单一饲料应符合《单一饲料产品目录》规定要求, 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规定或经农业农村部批准。
1.2.2 营养成分 应符合 SC/T 1024、SC/T 1026、SC/T 1077 的规定要求。
1.2.3 卫生指标 应符合 GB 13078、NY/T 5072、NY/T 471 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规定要求。
1.2.4 贮存要求 贮存库房应清洁卫生、干燥、通气,防鼠。建立饲料及添加剂出入库登记制度,并分类存放。登记 清单应注明名称、类别、生产商、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入库数量。饲料及添加剂包装如有破损,应及时 妥善处理;过期和变质的饲料及添加剂应及时清除出库。
1.3 渔药
1.3.1 渔药选择 有害生物的防治应体现“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优先选用 GB/T 19630 的规定渔药。预防、 治疗用药应符合 NY/T 755 规定要求。
1.3.2 渔药使用 按 SC/T 0004 规定要求实施健康养殖,保护生物循环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产水域质量稳定。 养鱼的稻田若需使用农药,应按 NY/T 393 的规定执行。
1.4 肥料使 池塘肥水、稻田养鱼或种养结合模式等其它养殖方式需要使用肥料时,应符合 NY/T 394 的要求。
1.5 废水、废物处理
1.5.1 生产废水不准直接排放到场外,应进行废水集中处理;或者采用种养结合方法进行消纳净化废 水;经过净化处理后,按 SC/T 9101 的规定排放。
1.5.2 病、死的水产动物应集中运到远离水源的地方进行深挖土埋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1.5.3 生产、生活垃圾应集中定点存放、规范处理。废弃物的存放地应做好定期消毒工作,防止病源、 细菌传播。
1.6 物联网应用
2 贮运
2.1 运输
2.2 暂养
3 质量保障
3.1 质量安全
3.2 品质
应符合 NY/T 840、NY/T 841、NY/T 842、NY/T 1050、 NY/T 1516 的规定要求。
3.3 产品检验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苗侗山珍食用淡水产品的养殖过程、贮运、质量保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苗侗山珍食用淡水产品的生产管理与销售。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