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5 设施设备要求
5.1 有可燃气体使用、产生的实验室不应设吊顶。
5.2 实验工作区和办公休息区应隔开设置。
5.3 实验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
5.4 实验室建筑设施及其他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的要求应符合JGJ 91和GB 50016的规定。
5.5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设置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等热源,保持通风良好,不宜贴邻实验台设置, 也不应放置于地下室。
5.6 在使用气体的实验室应设通风系统,宜配备氧气含量测报仪。
5.7 在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实验室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且与风机联锁。
5.8 使用气体应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等设备。气瓶设置在室外,应设在避雨通风的安全区域。实验室内使用后的氧化性废气、可燃性废气、毒性废气、腐蚀性废气应分别引至合适的处理设备处理。
5.9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实验室应按照HG 20571的要求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
5.10 应根据GB 17914、GB 17915和GB 17916中规定的易燃易爆性化学品、腐蚀性化学品和毒害性化学品的灭火方法,针对实验室使用的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定位设置以下消防器材:
1)灭火器;
2) 灭火毯;
3) 砂箱;
4) 消防铲;
5) 其他必要消防器材。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人员、制度、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储存、废弃化学品处置和应急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林芝市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实验室。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