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湘猪乡味”品牌的标志组成、标志图形和标志使用。
本文件适用于“湘猪乡味”品牌的标志设计与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湘猪乡味”品牌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湘猪乡味”品牌管理规范》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标志组成
4.1 应按照“湘猪乡味”注册商标设计“湘猪乡味”品牌标志,并符合注册商标相关使用管理要求。
4.2 “湘猪乡味”品牌标志见图1,由图形和文字两种要素组成:
a) 图形要素:图形是由生猪和剪纸“湘”字组成;
b) 文字要素:包括“湘猪乡味”四个汉字,同时还包括广告语“湘猪 乡味 香万家”七个汉字。
图1 “洞庭香米”品牌标志
4.3 LOGO设计上采用猪的具象外形作为点题元素,形似猪又不予花色界定,寓意湖南“生猪”品种包罗万象。背景采用圆形为底,将“湘”字变形成剪纸模样,突出湖湘元素,更有“窗棂”一意,寓意万家灯火,符合品牌立意。图形丰富,风格简单有韵味,线条流畅自然,画面整体呈现清晰,不显臃肿,辨识度强,便于传播。色彩上采用猪肉代表色红色,呼应了湖南红色文化调性。
4.4 “湘猪乡味”品牌广告语以“湘”“乡”“香”三个字阐释出“湖湘”产业,“家乡”记忆,“香味”传承的记忆感。既表达了品牌地位、品质特色,又朗朗上口、便于记忆。
4.5 “湘猪乡味”标志中的图形和文字的相关比例、大小和制图标准严格按本标准执行,不应随意更改。
5 标志图形
5.1 组合方式
5.1.1 组合一:为上图标下主字标,居中对齐的竖立组合方式,稳重、庄严,适合在高宽比例合适的矩形空间当中使用。样式详情见图1。
5.1.2 组合二:为左图标右字标,居中对齐的组合方式,稳重、灵动,适合在高宽比例较合适的矩形空间当中使用。样式详情见图2。
图2 “湘猪乡味”标志组合样式二
5.2 色值设置
企业标志色值与企业辅助色值应与图3中标准色值相符。
图3 企业标准色值与辅助色值
5.3 字体设置
为使视觉形象更加统一,各类印刷品、形象推广宣传物、办公类电子文件等字体规范应符合“湘猪乡味”品牌相关要求。
6 标志使用
6.1 使用载体
6.1.1 获得“湘猪乡味”品牌标志授权的企业可在下列载体上使用标志:
a) 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b) 户外广告牌、授权企业广告牌、活动背景板等媒体宣传应用系统;
c) 企业名片、信封信纸、资料袋、文件盒、工作证、笔记本、席卡、票据等办公应用系统;
d) 门店的门头、户外指示牌、楼层指引牌、部门标志牌、包装盒、围裙、牙签旗等门店及周边应用系统。
6.1.2 在产品销售门店和销售专区使用标志时,应符合《“湘猪乡味”品牌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6.2 使用要求
6.2.1 使用标志时,可根据标志使用载体的形状和尺寸选择合适图形和文字组合方式,不可改变文字、图案等组成要素的内容、形状、比例关系和色值,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志整体尺寸。
6.2.2 应将标志设置在载体上易于识别和读取的部位,位置应排列在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标志尺寸应不大于国家认证标识。
6.2.3 在印刷标志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应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应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6.2.4 可采用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等方式在产品本体、产品包装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
6.2.5 标志和广告语组合使用应符合品牌管理的规定。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湘猪乡味”品牌的标志组成、标志图形和标志使用。
本文件适用于“湘猪乡味”品牌的标志设计与使用。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