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技术要求
5.1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他营养强化指标应执行国家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5.3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其中镉限量应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食物搀杂(金属杂质含量)规例(第132V章)》,镉(以Cd计)≤0.05 mg/kg。
5.4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5.4.1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4.2 兽药残留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且不限于GB 3165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告的要求。
5.5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土猪肉的术语和定义、原料要求、技术要求、品质分级、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土猪肉生产、经营、检测、标签以及其他有关领域。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