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机动车停运损失鉴定评估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鉴定评估程序和方法、鉴定评估意见的表述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机动车由于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鉴定评估,其他原因导致的营运机动车或营运机械设备的停运损失可参照适用。
本规范适用于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从事营运机动车停运损失鉴定评估执业活动,其他相关营运机械设备或行业和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财会[2011]17号)
《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 802)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151)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 16178)
《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JT/T 795)
《营运机动车停运损失鉴定评估规范》(DB51/T 2533-2018)
《机动车损失鉴定评估规范》(T/ NMAAA.0001-2020)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
包括机动车、场(厂)内机动车辆和拖拉机。
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依据GB 7258)。
场(厂)内机动车辆:除部队、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仅在企业作业场所、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机场、港口或码头等特定区域使用的车辆。包括轮式专用车(叉车、推顶车、牵引车、搬运车、翻斗车、清洁车、洒水车、轮式装载机、轮式挖掘机、轮式挖掘装载机、轮式推土机、轮式平地机、轮式铲运机、轮式吊管机、轮式稳定土拌和机、轮式压路机、轮式摊铺机、轮式路面铣刨机、轮式路缘铺筑机等)、履带式专用车(履带式挖掘机、履带式装载机、履带式铲运机、履带式推土机、履带式隧道掘进机、履带式吊管机、履带式稳定土拌和机等)、汽车(客车、货车、自卸车)、游览观光车(蓄电池游览观光车(含挂列车)、内燃游览观光车(含挂列车)等(依据GB/T 16178)。
拖拉机: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包括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依据GB 16151)。
3.2 营运机动车
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包括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货运、危化品运输等。
3.3 停运损失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营运机动车,由于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
3.4 营运机动车停运损失鉴定评估
机动车鉴定评估人员运用科学方法和专业知识对营运机动车的停运损失进行鉴定评估,运用评估计算等方法对营运机动车停运损失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3.5 停运损失鉴定评估计算单位
根据实际鉴定评估材料综合确定的时间段,一般以日为停运损失的计算单位。
3.6 营运数量
营运机动车在一定时间内的载货量、载客量或其它作业单位。
3.7 固定成本
在一定时期和一定业务量范围内,在营运总成本中不受业务量增减变动影响而能保持不变的成本项目。
3.8 营运收入
营运机动车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基于双方书面合同或其它方式约定的报酬。
3.9 营运费用
营运机动车在一定时期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全部成本费用。
3.10 营运利润
营运利润=营运收入-营运费用
4 基本要求
4.1 鉴定机构
应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
4.2 鉴定人员
鉴定人员是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
5 鉴定评估程序
5.1 鉴定评估过程
应依据鉴定材料、市场调查和询证,确定车辆停运时间、实际运输数量、营运成本等基础评估参数,运用规范的方法计算停运损失。
5.2 确定停运时间
确定停运时间应依据下列部分或全部鉴定材料进行综合分析:
a)《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录的事故认定时间;
b)车辆实际维修时间和进、出厂时间;
c)营运合同、票据记录的时间;
d)相关照片、影像载明或形成的时间;
e)通过车辆勘验获取的证据时间;
f)双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经质证后认可的时间;
g) 通过科学计算的合理维修时间;
h) 依据委托方鉴定资料确定的停运时间。
5.3 确定实际营运数量
确定实际营运数量应依据下列部分或全部鉴定材料进行综合分析:
a)营运合同、票据记录的载运量及载运次数;
b)相关照片、影像载明的营运数量;
c)通过车辆勘验获取的载运量证据;
d)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营运数量;
e)机动车登记的核定载货数量或载客数量;
f)其他。
6 停运损失评估方法
6.1成本法
计算公式
L = G + R
式中:
L---停运损失
G---固定成本
R---营运利润
6.2固定成本G应包括项目:
a)机动车使用场地固定租金;
b)机动车保险费;
c)机动车运输管理费;
d)固定驾驶员和管理人员工资;
e)机动车按时间折旧费;
f)其他固定成本。
6.3营运利润的确定可采用行业平均利润或计算确定:
a)行业平均利润可以采用市场调查或采用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
b)计算公式:
R=R1—R2
式中:
R---营运利润;
R1---营运收入;
R2---营运费用。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1.鉴定评估意见报告书规范应参照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规范的要求制作并出具。
2.鉴定评估报告中需阐明固定成本为直接损失;营运利润注明为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相加为停运损失。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营运机动车停运损失鉴定评估作业表(示范文本)
基本信息 营运主体自然情况
表述营运主体是个体还是公司或挂靠情况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保险状况 确定保险种类及保险金额、日期等
营运手续 及性质 确定机动车的营运手续及营运手续日期和营运性质
现状分析 表述现在的停运状况
鉴定评估计算过程 根据提供资料确定其固定成本后采用市场法或采用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来确定营运利润也可通过本标准营运利润的计算来进行营运利润的确定,固定成本和营运利润确定后两者之和为停运损失。
备注及注意事项 本次计算过程中不包含各项税费,固定成本为直接损失;营运利润为间接损失,根据案情进行必要的备注。
XXX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 年 月 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机动车停运损失鉴定评估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鉴定评估程序和方法、鉴定评估意见的表述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营运机动车由于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鉴定评估,其他原因导致的营运机动车或营运机械设备的停运损失可参照适用。本规范适用于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从事营运机动车停运损失鉴定评估执业活动,其他相关营运机械设备或行业和机构可参照执行。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