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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团体标准
T/SCX 003—2024
“歙茶”区域公用品牌管理规范
2024-12-16发布
2024-11-26实施
歙县茶叶行业协会 发布
现行
T/SCX 003—2024
“歙茶”区域公用品牌管理规范
公布日期:2024-12-16
发布日期:2024-11-26
实施日期:2024-11-26
所属团体:歙县茶叶行业协会
标准发布公告
分类信息
国际标准分类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 01.020 术语学(原则和协调配合)
中国标准分类
-
国民经济分类
A 农、林、牧、渔业 -> A01 农业 -> A016 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 -> A0164 茶叶种植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歙县茶叶行业协会
歙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
黄山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黄山芽典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谢裕泰茶业有限公司
黄山市山里山有限公司
起草人
庄玲芳
江稳华
张永盛
范献光
夏南生
洪云飞
李珊珊
毕金宝
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
"歙茶" 区域公用品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歙茶”区域公用品牌管理的品牌主体和管理原则、准入条件、申请使用、管理要求、退出机制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歙茶”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9906 品牌管理要求 NY/T 4169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歙茶” 区域公用品牌 在歙县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区域内,依托茶叶特色资源优势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市场声誉和影响力的,由相关机构共同使用,在品牌效益等方面具有共同诉求与行动的茶叶公共区域形象。 管理方 “歙茶”区域公用品牌管理的责任主体。 运营方 “歙茶”区域公用品牌运营的责任主体。 使用方 通过管理方授权,使用“歙茶”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责任主体,包含生产加工类、商贸经营类市场主体。 4 品牌主体和管理原则 品牌主体 歙县茶叶行业协会负责“歙茶”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对“歙茶”商标标识的使用进行授权、保护和监督。 管理原则 “歙茶”区域公用品牌管理按照 GB/T 39906和NY/T 4169 的要求,坚持“自愿申请、审核授权、动态管理、有限使用”原则。 5 品牌准入 准入主体 凡是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茶叶市场主体,认同“歙茶”区域公用品牌,均可申请获取品牌使用授权并使用“歙茶”区域公用品牌标识。“歙茶”区域公用品牌标识见附录A, 准入条件 5.2.1 生产加工类市场主体 首次申请授权使用“歙茶”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加工类市场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歙县茶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2)在歙县现行行政区划范围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执行品牌管理运营方认定的“歙茶”产品及相关加工技术标准; 4)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当年合格检测报告; 5)近2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歙茶”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 5.2.2 商贸经营类市场主体 首次申请授权使用“歙茶”区域公用品牌的商贸经营类市场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歙县茶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2)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3)执行品牌管理运营方认定的“歙茶”产品标准; 4)愿共同维护和提升“歙茶”区域公用品牌形象。 5.2.3 优先授权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相关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市场主体,优先享有品牌管理运营方的授权。 1)通过绿色、有机产品认证的; 2)通过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定的; 3)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申请流程 5.3.1 申请 申请使用“歙茶”区域公用品牌时,申请单位必须向品牌管理运营方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歙茶”集体商标使用申请表》(见附录B)。 5.3.2 审核 品牌管理运营方自收到使用方申请两周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产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5.3.3 公示 品牌管理运营方将审核结果在歙县茶叶行业协会官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有重大争议的申请单位及产品,由品牌管理运营方根据情况组织复审。 5.3.4 授权 公示无异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品牌管理运营方通知通过评审的使用方签订《规范使用“歙茶”集体商标承诺书》(见附录C),并向使用方颁发《“歙茶”集体商标使用许可证》。 6 管理要求 日常管理 品牌管理运营方应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产品及服务质量稳定可靠,每年度组织开展授权使用的企业和农产品市场满意度调查,以维护“歙茶”区域公用品牌声誉。 监督管理 品牌管理运营方应对使用方使用品牌标识进行监督管理,对擅自使用、仿冒及其他损害“歙茶”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形象和声誉的使用方,由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侵权行为和违法责任。 品牌管理运营方负责“歙茶”区域公用品牌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品牌管理运营方可以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歙茶”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经会商后,有权取消其“歙茶”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资格。 标识管理 使用方应按品牌管理运营方的统一规定规范使用“歙茶”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图形、文字、图文组合、标准色等,具体见附录A规定。 使用方经授权,可在产品标识、内外包装物、说明书等宣传展示材料中,以及生产经营场所装潢,广告、营销、展会等宣传推广活动中,规范使用“歙茶”品牌标识进行展示宣传。 溯源管理 在使用“歙茶”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前,使用方应将其茶叶产品所有追溯信息,上传到“歙茶”区域公用品牌应用电子信息平台中。 7 退出机制 使用方主动放弃“歙茶”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权的,应向品牌管理运营方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品牌管理运营方对退出使用“歙茶”区域公用品牌的市场主体,及时向社会公示。 使用方有下列损害“歙茶”区域公用品牌形象行为的,管理方可依规取消其“歙茶”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权。 1)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2)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3)消费者投诉率高、主流媒体曝光不良行为的; 4)未经管理方审核同意,擅自超授权范围使用的; 5)发生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违法违规和诚信缺失行为的; 6)不规范使用“歙茶”商标标识,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7)发生其他严重影响“歙茶”区域公用品牌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适用范围
是否包含专利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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