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4 总则
软件企业的评估采用自愿原则。
5 软件企业能力要求
5.1 企业资质要求
a) 具有依法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资质;
b)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信息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并正常运营;
c)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并能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d)具有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e)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企业能力要求、评估要求、软件企业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企业的评估过程。适用于:
a) 期望评价自身能力的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b) 受托评估软件企业能力的评估机构;
c) 意图评价和选择软件产品或软件服务的提供者的需方;
d) 需要对软件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核查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投融资机构等;
e) 其他需要应用的场合。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