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5 产品要求
5.1 粉碎粒度
全部通过孔径为0.355mm分析筛,孔径0.250mm分析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0%。
5.2 感官指标
为灰色至黄棕褐色粉末,具酵母细胞壁特殊气味,无发霉变质、结块与异味、异嗅,无肉眼可见的异物。
5.3 理化指标
酿酒酵母细胞壁产品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酿酒酵母细胞壁产品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β-葡聚糖/% ≥20.0
甘露聚糖/% ≥18.0
粗蛋白质/% ≤35.0
水分/% ≤8.0
粗灰分/% ≤6.0
5.4 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JJF 1070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粉碎粒度
按GB/T 5917.1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感官
按NY/T 3477-2019中5.1规定的方法检验。
6.3 β-葡聚糖
按NY/T 3477-2019中5.2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甘露聚糖
按NY/T 3477-2019中5.2规定的方法检验。
6.5 粗蛋白质
按GB/T 6432规定的方法检验。
6.6 水分
按GB/T 6435规定的方法检验。
6.7 粗灰分
按GB/T 6438规定的方法检验。
6.8 卫生指标
按GB 13078规定的方法检验。
6.9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采用相同原料、配方、工艺,经连续生产的或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不超过15吨。
7.2 采样
按GB/T 14699.1 规定执行。
7.3 出厂检验
7.3.1 一般规定
产品出厂时,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2 逐批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粉碎粒度、感官、水分、净含量、标签和包装。
7.3.3 周期检验
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粗蛋白质、粗灰分成分指标,不足5批次时,逐批检验。
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产品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当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该批次产品合格。
检验项目中有任何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自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各项目指标的极限数值判定按GB/T 8170中的全数值比较法的规定执行。
理化指标检验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按GB/T 18823的规定执行。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酿酒酵母细胞壁的术语和定义、原料要求、产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酿酒酵母细胞壁。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