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一)北京市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业务的企业。
(二)自愿申报,签署诚信承诺书,遵守本活动各项规则。
(三)在北京市工商局依法注册,正常经营,持续经营年限达到三年的企业。
(四)评价期内未发生本次活动所规定的一票否决行为。
(五)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可通过相应的信用评价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六)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系统集成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能经得起第三方核查;
(七)企业应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持续改进客户的满意度;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行业自律信用评估申请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系统集成诚信企业评估要求,系统集成诚信企业评估的程序要求,以及系统集成诚信企业评估机构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
a)从事系统集成和信息服务的企业或机构,需要建立评估体系或评价自身能力时;
b)系统集成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评定组织受托评定系统集成诚信企业评估时;
c)需要系统集成服务的需方评价和选择供方时;
d)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投融资机构等,需要对系统集成诚信企业评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核查时;
e)其他需要应用的场合。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