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1. 结构:8 章正文 + 8 个附录,A、F 为规范性附录。
2. 适用:森林、苗木、古树名木、碳汇资产等;木本花卉适用,草本花卉不适用;区分市场价格评估与生态核算,生态核算不可直接用于交易定价。
3. 执业要求:实地核查后方可测算;规定评估时限、档案保管期限、报告签章及异议处置。
4. 核查指标:用材林、经济林、苗木设置最低抽样精度,古树名木逐株定位;精度不足必须扩大核查,禁止仅靠经验修正。
5. 方法:三大基础评估方法,新增古树、碳汇等专项公式,设置司法鉴定评估专节;配套山东本地化参数,参数可动态更新。
6. 冲突处理:国家及行业强制标准优先;部分参数司法场景可突破并需披露,核查、执业基本要求不得突破。
7. 意义:填补山东本领域技术空白,规范执业,省内自愿采用,无专利。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评估业务,包括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中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评估。评估对象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含森林、林木、林地等),其中林木分为: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含风景林等)、木本花卉(观赏花木);森林景观;森林生态(包括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如水源涵养、固碳释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苗木(含观赏苗木)及苗圃;古树名木及珍稀树种;零星树木(含孤立木、散生木及单株或数株树木);以及林区生产设施、机械设备、无形资产等相关附属资产。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评估业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无相应地方标准时,可参照本规范执行。评估对象中的“林木”涵盖木本,不适用于草本花卉等非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相关资产的评估应执行相应行业标准或园地资产评估规范。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