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4 安全例检通用技术合规要求
4.1 总体要求
所有安全例检单位设施、设备、人员、作业流程须严格遵循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基础技术框架,完整执行全部检测项目,落实双人作业、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不得简化检测项目、漏检关键安全部件。
4.2 设施条件
4.2.1 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具备防风、防雨、防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并设有“安全例检”文字标志和“5 km/h”限速标志。
[来源:交运规〔2024〕7号 附件1]
4.2.2 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设有地沟或者车辆举升装置。地沟的长度应不小于营运客车最大允许长度的1.1倍,宽度不小于0.65 m,深度不小于1.3 m。地沟内应安装照明设施和安全电源。
[来源:交运规〔2024〕7号 附件1]
4.2.3 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灭火器数量不少于3具5 kg规格,地沟内应放置1具,消防设施全年保持有效状态。
[来源:交运规〔2024〕7号 附件1]
4.2.4 检测工位实施人车物理分流,划定专属作业区域,禁止无关人员、旅客随意进入检测区域。
4.3 设备与工具配置
4.3.1 安全例行检查应配备以下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a) 检验锤
b) 便携式照明器具
c) 轮胎气压表
d) 轮胎花纹深度尺
e) 套筒扳手、扭力扳手
f) 钢卷尺、钢板尺
g) 停车楔,数量不少于2只
h) 安全帽、工装、手套、反光背心等安全防护用品足额配发。
[来源:交运规〔2024〕7号 附件1]
4.3.2 所有计量类器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完成检定、校准,留存有效校准证书。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4.3.3 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应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具有车辆信息登录、检查数据存储、检查信息查询、检查报告生成、人工录入等功能。
[来源:交运规〔2024〕7号 附件1]
4.4 人员配置与资质管理
4.4.1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应根据日均检测工作量足额配置例检人员,宜采用“双人作业法”进行。
4.4.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4.4.3 未经专业培训合格人员,不得上岗开展例检作业、不得签署任何例检单据。
4.5 现场检查作业规范
4.5.1 检查范围覆盖车身外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及信号指示灯、车轮及轮胎、全车安全设施六大模块,逐项核查并完整记录。
4.5.2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单程运营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运营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
[来源:交运规〔2024〕7号 第二十七条]
4.6 结果判定及处理
4.6.1 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时,安全例行检查结果判定为合格,签发“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
[来源:交运规〔2024〕7号 附件1]
4.6.2 检查项目中有任一不合格项时,安全例行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在营运客车调修后,重新进行全项检查。
[来源:交运规〔2024〕7号 附件1]
注: 对于不合格项可立即排除的故障和缺陷,在排除故障和缺陷并得到合格确认后,该项可视为合格。
4.7 监控视频留存备查管理
安全例检地沟、检测工位、单据签章区域全覆盖高清监控,保证无遮挡、无间断录制;视频采用本地存储+云端双备份模式,常规作业录像留存不少于3个月,业务主管部门可调阅、拷贝录像作为责任倒查依据;故意遮挡摄像头、删除、损毁录像资料的,直接认定为较大违规。
4.8 台账、单据与信息化管理
4.8.1 安全例检台账、检测报告单、出站登记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安全生产会议、人员培训、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留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
4.8.2 全区统一使用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行检查APP,全部检测数据实时上传平台,电子报告单、电子合格通知单与纸质单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严禁事后补录、篡改检测数据。
5 区域容量统筹与自律机制
5.1 区域饱和度统筹原则
5.1.1 单元划分:以区县行政区域、重点商圈、客运枢纽片区为独立测算单元。
5.1.2 饱和度测算依据:单元内营运客车总保有量、日均客运车班次、现有合规例检企业工位总数、单企业日均最大检测承载力,测算区域合理机构上限,测算模板详见附录C。
5.1.3 扎堆无序布局预警:同一商圈、客运枢纽片区1平方公里范围内例检机构达到饱和阈值时,发出受理新增单位备案申请预警;防止例检企业集中设立引发恶性低价竞争。
5.1.4 动态调控规则:行业协会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区域饱和度实施动态调控;
5.2 新增例检单位约束机制
5.2.1 不饱和区域:企业提交场地、人员、设备全套申报材料,经现场验收合格后,申请业务备案。
5.2.2 饱和区域执行动态调控规则:
a) 现企业主动提交书面退出申请并完成全部业务清算;
b) 企业信用评价连续两年为C/D级;
c) 企业从事安全例检过程中存在较大违规,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d) 企业从事安全例检过程中存在重大违规,立即停止全部安全例检经营活动,永久退出区域市场。
5.3 行业有序退出机制
5.3.1 自愿退出:企业填写附录D《安全例检企业退出申请表》,结清全部在检车辆单据、完整移交业务备案、注销安全例检APP账号,经核验出具意见后完成退出流程。
5.3.2 限期整改退出:信用等级连续两年评定为C级、累计发生两次较大违规行为,给予10日全面整改期限;到期复核仍不满足合规条件,实施强制退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例检经营业务。
5.3.3 永久退出:存在伪造检测单据、纵容隐患车辆出站、因检测失职引发客运安全责任事故等重大违规主体,永久禁止在新疆区域从事安全例检相关经营业务,同步纳入行业失信黑名单。
5.3.4 名额释放规则:企业办结全部退出手续当日,对应管控区域释放1个新增名额,用于受理新经营主体申报。
6 从业经营行为自律规范
6.1 公平竞争自律
6.1.1 严禁恶意低价倾销、商业诋毁同行、私下串通定价、恶意抢夺客源等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6.1.2 不得违规承揽例检业务、私下对外出租检测工位、出借资质给无资质机构开展检测活动。
6.2 收费价格自律
6.2.1 各经营单位统一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公示检测服务项目、完整收费标准,价格区间遵循行业公允指导价。
6.2.2 不得以远低于行业成本价承接业务,杜绝依靠压缩检测流程、消减设备维保,减少在岗人员换取低价竞争优势的恶性循环。
6.2.3 禁止捆绑收费、隐形加价、针对不同客运企业实行差别化定价。
6.3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律
6.3.1 客运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来源:交运规〔2023〕4号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6.3.2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1次,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来源:交运规〔2023〕4号 第十条]
6.3.3 常态化开展内部安全隐患自查,主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现场核查。
6.3.4 安全例检企业应保障设备定期维保、监控系统运维、从业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用品采购投入。
7 信用分级管理与联合惩戒
7.1 信用评价适用规则
所有安全例检企业统一纳入T/XJQX 002—2022 信用评价体系,采用100分制,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C、D六级,每年组织一次年度复评。在通用评价指标基础上增设安全例检专项评分维度,包含设施合规率、检测漏检率、监控留存达标率、价格自律执行、区域布局竞争合规情况。
7.2 守信激励措施
信用等级AAA、AA级守信主体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a) 行业官方渠道重点宣传推介,优先推荐参与相关部门示范企业评选;
b) 前置验收、日常随机现场检查频次减半;
c) 优质信用记录作为与客运场站、包车客运企业合作的优先准入参考条件。
7.3 失信分级处置
7.3.1 B级企业:约谈法定代表人及安全负责人,增加季度现场抽查频次,监督补齐管理短板;
7.3.2 C级企业:全行业内部通报,限定60日内开展全面整改,整改阶段限制新增检测业务承接量;
7.3.3 D级企业:适用一票否决条款,立即启动市场退出流程,失信信息推送至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8 违规分级处置自律规则
8.1 一般违规
8.1.1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认定为一般违规:
a) 场地环境、采光、照明、通风条件不达标,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例检”、“5 km/h限速”等标识;
b) 消防器材数量不足或未按规定位置放置,但未影响整体应急功能;
c) 检测工位未实施人车物理分流,未划定专属作业区域或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检测区域;
d) 计量类设备未按规定完成检定、校准;
e) 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计算机管理系统功能不全,但核心数据记录功能正常;
f) 例检工具、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全或未正确穿戴,且未正确使用项少于3项;
g) 车辆核验、外观检查、安全设施检查等项目中,漏检项数未构成较大或重大违规标准;
h) 安全例检台账、检测报告单、出站登记记录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或保存期限不足3个月;
i) 未按规定频次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或组织人员培训,相关记录缺失;
j) 未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信息不完善;
k)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工作。
8.1.2 处置措施
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同一违规事项在12个月内重复发生的,自动升级为较大违规。
8.2 较大违规
8.2.1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认定为较大违规:
a) 地沟或举升装置尺寸、照明、安全电源等关键设施不达标,仍开展例检作业;
b) 视频监控未全覆盖例检区域,或录像资料留存时间不足3个月;
c) 例检工具、安全防护用品未正确使用项达到3项及以上;
d) 制动系统、照明信号、车轮轮胎等关键安全部件检查中,漏检项数达到2项及以上;
e) 安全设施检查中,漏检项数达到2项及以上;
f) 未经专业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进行安全例检工作;
g) 以低于行业成本价恶意竞争,或存在违规承揽业务等行为;
h) 收到一般违规整改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
8.2.2 处置措施
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全行业通报批评,暂停安全例检业务15~30天。累计发生两次较大违规,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8.3 重大违规
8.3.1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认定为重大违规:
a) 伪造、篡改安全例检数据或报告单,故意出具虚假合格通知单;
b) 发现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制动、转向系统故障)未上报,并放任不合格车辆出站;
c) 人为故意遮挡、删除、损毁监控录像资料;
d) 因安全例检失职,直接或间接导致发生客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e) 被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并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8.3.2 处置措施
立即停止全部安全例检经营活动,永久禁止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内从事相关业务,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并将其失信信息同步推送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如有其他相关违法线索同步移交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其他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业务的汽车客运站、维修企业、第三方安全例检机构。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