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围绕腹地自贸试验区产业转移与产业承接活动,构建了覆盖“方向—路径—能力—潜力—保障”全周期的综合性标准体系,包含编制目标与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产业转移基本原则、产业转移方向与路径、产业承接能力、产业转移潜力、保障措施等核心章节,并设有产业分类指导目录、承接能力评估指标体系、转移潜力评估指标体系、典型案例对比分析和法律法规条文解释等六个附录。在产业转移基本原则方面,确立了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结合、区域协调发展、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创新驱动与产业升级导向、风险防控与可持续发展五条基本原则,明确产业转移应以市场为主导、政府为引导,严禁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率产业向腹地地区转移,新建项目应优先采用节能、低碳、清洁生产技术。在产业转移方向与路径方面,将我国经济空间划分为沿海开放带与腹地承接带,根据东北、中部、西部三大区域的不同功能定位分别确定重点承接产业领域,东北区域立足向北开放和东北亚经贸合作,重点承接先进装备制造、农产品精深加工及跨境物流相关产业;中部区域发挥承东启西区位优势,重点承接先进制造业、现代物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西部区域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向西开放总体布局,重点承接资源精深加工、特色制造和加工贸易导向的产业,同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禁止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违反生态红线项目及危及国家安全的产业活动。在产业承接能力方面,从基础设施配套能力(交通、能源、通信)、人力资源供给能力(劳动力数量与素质、人才吸引与留存机制)、产业配套能力(上下游协同、园区建设、公共服务、营商环境)、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和产业配套充分性评估五个维度构建评估框架,其中产业配套充分性评估涵盖物流成本、人才供给、知识产权保护、商事仲裁能力及企业首年运营保障能力等具体内容。在产业转移潜力方面,建立了包含产业定位与结构协同、资源要素配置协同、空间布局与载体协同、制度环境与服务协同、区域联动与外部协同五个维度的潜力评估体系,将转移潜力划分为起步阶段、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三个阶段,并对跨区域合作机制中的产值统计与认定、税收分成机制、碳排放指标分配与共享、入驻前三方协议签订以及争议预防与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在保障措施方面,明确了政策协同机制(财税、土地、金融支持)、规范体系(区域选择、项目准入、空间布局、利益协调四项规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人才与技能培训支持以及争议解决机制,要求跨区域共建园区项目在企业入驻前由转出地政府、承接地政府与入驻企业三方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产值统计、税收分成、碳排放配额分配等核心条款。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腹地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转移活动的规划、实施、评价与管理,可为政府部门、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园区平台、企业及相关服务机构开展产业转移工作提供参考。具体适用场景包括:腹地自贸试验区承接境内外产业转移的前期筛选、路径设计、项目评估和实施管理;腹地自贸试验区与沿海自贸试验区、产业转出地、产业园区和企业之间开展产业协作、链式转移、共建园区、飞地经济和跨区域供应链协同;政府部门和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制定产业承接政策、开展招商引资管理、实施负面清单审查和承接能力评价;企业开展产业转移选址、投资决策、产业链布局和承接地适配性分析。为适应不同腹地自贸试验区的空间异质性和功能差异,本标准采用“基础框架+功能模块”的弹性应用结构,口岸通道型自贸试验区可重点适用产业转移方向与路径、产业承接能力等模块,科技创新型可重点适用产业转移潜力、技术标准与产业升级、创新协同等模块,加工制造承接型可重点适用重点承接产业领域、产业配套能力和承接能力评价等模块。标准聚焦“腹地”与“自贸试验区”双重属性叠加场景,区别于一般产业园区建设规范或单项产业准入标准,旨在服务区域协调发展和重大生产力布局优化,推动形成“研发在沿海、制造在腹地、服务全国、链接全球”的产业空间格局。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