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党内法规基层执行 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党内法规基层执行的基本原则、工作职责、执行流程及要求、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市域范围内党组织执行党内法规工作的开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JXLX 0001—2023 党内法规基层执行 组织保障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T/JXLX 0001—202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遵守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繁简分流。针对不同类型的党内法规采取差异化的执规流程。
流程控制。对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实行全流程控制和全链条监督管理。
执行闭环。按照规定的主体、流程及规范要求,闭环开展执规工作。
5 工作职责
党委办公室应负责党内法规执行的工作统筹、制度建设、备案审查、督促指导和评价改进等工作。
党内法规牵头执行部门(以下简称“牵头执行部门”)应负责落实执行党内法规任务分解、督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做好牵头执行党内法规的资源配置保障工作。
党内法规配合执行部门(以下简称“配合执行部门”)应与牵头执行部门保持良好沟通,配合做好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相关部门应负责监督检查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发现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及时予以追责问责,并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6 执行流程及要求
6.1 基本要求
党内法规执行流程分为一般流程和简易流程,具体由党委办公室与牵头执行部门根据党内法规执行要求商议决定,并进行明确:
——对需要配套相关文件的党内法规,按照一般流程执行;
——对不需要配套相关文件的党内法规,按照简易流程执行。
党内法规执行流程图见附录A。
党内法规执行流程各环节的工作文书模板分为争先创优类和夯实基础类。
注1:争先创优类工作模板是将党内法规的执行独立于其他工作,单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推进。
注2:夯实基础类工作模板是将党内法规的执行融入其他业务工作,作为其他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一体部署推进。
6.2 一般流程
6.2.1 执行发起
6.2.1.1 党委办公室应通过印发党内法规执行发起文件(样式见附录B),公布牵头执行部门责任清单和年度党内法规执规重点项目,并明确党内法规执行适用流程等。
6.2.1.2 年度党内法规执规重点项目应根据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党内法规予以动态调整。
6.2.1.3 牵头执行部门责任清单和年度党内法规执规重点项目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牵头执行部门应明确负责人和责任部门,并将执行发起确认回执(样式见附录B)报送本级党委办公室。
6.2.2 执行培训
6.2.2.1 年度党内法规执规重点项目发布之日起15日内,牵头执行部门应启动制定党内法规宣传培训方案(样式见附录C),明确有关党内法规年度培训重点。
6.2.2.2 应按照方案常态化开展各类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并做好台账记录工作。
6.2.3 执行配套
年度党内法规执规重点项目发布之日起15日内,牵头执行部门应启动制定并印发党内法规执行保障和任务分解方案(样式见附录D),明确配合执行部门和执行保障资源配置,并提前与配合执行部门沟通协商、征求相关意见。
6.2.4 执行备案
6.2.4.1 牵头执行部门应按照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及要求,在党内法规执行保障和任务分解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方案报本级党委办公室备案审查(样式见附录E)。
6.2.4.2 党委办公室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对方案的政治性、合法合规性、合理性、规范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核后予以通过。
6.2.5 执行评价
6.2.5.1 牵头执行部门应制定年度党内法规执行工作评价考核、督查方案(样式见附录F),突出执规重点、明确量化要求、落实具体部门,也可采取年度工作要点形式合并印发。
6.2.5.2 牵头执行部门应对配合执行部门党内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督查。
6.2.6 执行通报
6.2.6.1 牵头执行部门应通报党内法规执行典型案例(样式见附录G),可协同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分别通报正面、反面案例进行宣传激励和警示教育。
6.2.6.2 牵头执行部门应结合日常检查、党务“飞行检查”等形式落实常态化纠偏工作,对党内法规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被检查单位(样式见附录G)。
注:党务“飞行检查”是指事先不通知被检查党组织而对其实施的现场党务检查。
6.2.7 执行闭环
牵头执行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本级党委提交党内法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样式见附录H),包括党内法规的执行落实情况、存在的难点堵点以及意见建议等。对特别重要的党内法规年度执行情况可进行专题报告。
6.3 简易流程
党内法规执行的简易流程主要包括执行发起、执行培训、执行评价三个环节,应按照第6.2.1条、第6.2.2条和第6.2.5条的要求进行。
7 评价与改进
党委办公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分别组织开展对各牵头执行部门的党内法规执行评价工作。
党委办公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牵头执行党内法规的,应进行交叉互评;其他牵头执行部门的评价工作由党委办公室统筹开展。
各牵头执行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自我评价工作,并将自评材料留档备查。党委办公室牵头执行党内法规的,将自评材料报送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审核;其他牵头执行部门将自评材料报送至党委办公室审核。
评价周期为一个完整年度。对部分执行周期较短、年度内需多次按照流程开展执行工作的党内法规,可抽取一个完整的执行流程进行单独评价。
应分别对按照一般流程和简易流程执行的党内法规执规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细则参见附录I。
评分规则如下:
——总评分为各环节评分的总和;
——各环节评分=各环节赋分×各环节起评分的比例+加扣分;
——按照争先创优类工作模板履行的,起评分为本环节赋分的90%;按照夯实基础类工作模板履行的,起评分为本环节赋分的70%;
——初次评价时,“执行效能”起评分按照M级执行;再次评价时,“执行效能”起评分按照上一年度总评分分别定级赋分。
注:“执行效能”是牵头执行部门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过往绩效评价指标,将牵头执行部门的过往执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执行评价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效能等级说明参见附录J。
评价结果应向各牵头执行部门予以公布。
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党内法规基层执行的基本原则、工作职责、执行流程及要求、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市域范围内党组织执行党内法规工作的开展。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