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4 质量要求
4.1 原料要求
稻谷应符合T/HBLS 0021.1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且自然均匀,无明显感官色差,无霉变。
气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清香味,无其他异味。
4.3 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目 指标
等级 特级 一级 二级
碎米 总量/(%) ≤ 8.0 10.0 12.5
其中:小碎米含量/(%) ≤ 0.2 0.5 1.0
加工精度 精碾 精碾 适碾
垩白度/(%) ≤ 2.0 5.0 7.0
直链淀粉含量/(%) 13.0~20.0
水分含量/(%) ≤ 14.5
品尝评分值/(分) ≥ 85 80 75
不完善粒含量/(%) ≤ 1.0 2.0 3.0
杂质含量/(%) ≤ 0.1
黄粒米含量/(%) ≤ 0.1 0.2 0.3
互混率/(%) ≤ 1.5 3.0 5.0
粒长/(mm) ≥ 6.0
长宽比 ≥ 3.0
表2 质量指标
4.4 卫生要求
4.4.1 食品安全要求
按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规定执行。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的要求。
4.4.2 植物检疫要求
按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检验方法
5.1 色泽、气味检验
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执行。
5.2 碎米含量检验
按GB/T 5503规定的方法执行。
5.3 加工精度检验
按GB/T 5502规定的方法执行。
5.4 垩白度检验
按GB/T 1354-2018附录A规定的方法执行。
5.5 直链淀粉含量检验
按GB/T 15683规定的方法执行。
5.6 水分含量检验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
5.7 品尝评分值检验
按GB/T 15682规定的方法执行。
5.8 不完善粒含量和杂质检验
按GB/T 5494规定的方法执行。
5.9 黄粒米含量检验
按GB/T 5496或GB/T 35881规定的方法执行,其中仲裁法为GB/T 5496。
5.10 互混率检验
按GB/T 5493规定的方法执行。
5.11 粒长、长宽比检验
按LS/T 6116-2017附录A规定的方法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扦样分样
按GB/T 5491执行。
6.2 检验规则
按GB/T 5490执行。
6.3 产品组批
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
6.4 出厂检验
按4.2、4.3的规定检验。
6.5 型式检验
按第4章的规定检验。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
b) 产品投产后,当原料、工艺、装备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 国家食品安全产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6.6 判定规则
凡不符合GB 2715以及国家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产品,判为非食用产品。指标中有一项及以上达不到该等级质量要求的,逐级降至符合的等级。不符合最低等级指标要求的,不得作为“江汉大米”。
7 包装和标签
7.1 包装
包装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
7.2 标签
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物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建议标注二维码。内容包括4.2、4.3的相应指标的检验结果和9的追溯信息。
8 储存和运输
按照江汉大米 储运技术规程 T/HBLS 0021.5要求执行。
9 追溯信息
江汉大米要求提供质量可追溯信息内容,见附录B。
适用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江汉大米 大米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标签、储存和运输、溯源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以江汉平原区域范围内37个县(市、区)种植的稻谷为原料,并由江汉平原稻米加工企业加工制成的食用商品大米。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