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微簇 microcluster
在单模光纤上染以可识别的不同颜色,以6芯数或12芯数集合成6芯或12芯束簇,放置在热塑性材料构成的微簇管中。
钢琴丝 piano wire armour
宜为7根到14根,直径0.42mm~0.44mm的碳素钢丝(钢丝根数及直径也可根据结构及性能要求进行设计),间歇并均匀分布在缆芯上,以保护纤芯免受动物啃咬或其他损坏。
光缆最大允许使用张力 maximum allowable tension(MAT)
设计气象条件下理论计算总负载时光缆所允许承受的最大张力。
4 缩略语
PMD Polarization Mode Dispersion 偏振模色散
OTDR Optical Time-Domain Reflectometer 光时域反射仪
MAT Maximum Allowable Tension 最大允许张力
5 分类
概述
光缆按YD/T 908—2020的规定分类和划分型式、规格和编制型号。其中,与阻水结构特征有关的代号为:
——(无符号):全干式;
与YD/T 908—2020分类有关的代号增加:
——GYW:通信用微簇型室外光缆。
型式
5.2.1 光缆的结构型式及其结构特征如下:
GYWC8W03——全干式微簇型、纵包皱纹钢带铠装、夹带间歇且均匀放置加强件的聚乙烯护套、聚乙烯套、“8”字形自承式。
5.2.2 主要适用场合
适用于自承式架空常规敷设方式的光缆。
规格
光缆中的光纤应是符合GB/T 9771规定的B1.1类(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B1.2类(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B1.3类(波长段扩展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B4类(非零色散位移单模光纤)、B5类(宽波长段光传输用非零色散单模光纤)、B6类(接入网用弯曲不敏感单模光纤)单模光纤,或用户要求的其他类别的单模光纤。
光缆中的光纤数宜为6芯~144芯,也可以是用户要求的其他芯数。
产品型号和标记
5.4.1 型号
光缆型号由光缆的型式和规格的代号组成。
5.4.2 标记
加工订货时应标明光缆产品标记,它由光缆的型号和本部分编号组成。
示例:全干式微簇型、无中心加强构件、纵包皱纹钢带铠装、夹带平行加强件的聚乙烯护套、聚乙烯套、“8”字形自承式通信用室外光缆,包含48根B1.3单模光纤,则光缆产品标记应表示为:
GYWC8W03 48B1.3 T/SOECC 023-2026
6 要求
结构
6.1.1 概述
光缆应由缆芯单元和平行的吊线单元以及两者之间的吊带三大部分构成,其中,护层又包括内护套和外护套。附录A给出了几种典型全干式微簇型钢琴丝铠装室外光缆示意图,也可采用满足本部分要求的其他结构。
光缆应是全截面阻水结构,即水在缆芯和护层中都不能纵向渗流,钢丝铠装部分除外,吊线单元可不检测。
同批、同型式规格的光缆产品应具有相同结构排列和相同识别色谱。
6.1.2 缆芯
概述
光缆缆芯结构为全干式微簇型,由微簇管、松套管、可能有的填充绳等构成缆芯。
6.1.2.1.1 光纤
光缆中宜由有涂覆层的同类光纤组成,其芯数应符合光缆规格的要求。同批光缆产品中同一类型的光纤宜使用同一设计、相同材料和相同工艺制造出来的光纤。
光纤涂覆层表面应有全色色标,其颜色应符合GB/T 6995.2—2008规定,并且不褪色不迁移。光纤色谱参照表1。
表1 光纤识别用色谱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颜色 蓝 橙 绿 棕 灰 白 红 黑 黄 紫 粉红 青绿
注:可使用光纤本色替代白颜色
用于成缆的单模光纤的尺寸参数、模场直径、宏弯损耗、截止波长、波长附加衰减、衰减不连续性、色散、偏振模散,以及机械性能和环境性能等应符合GB/T 9771有关规定,衰减应符合附录B中表B.1的规定。
6.1.3 微簇管、松套管及其阻水材料
光缆中涂覆光纤应放置在热塑性材料构成的微簇管中,光纤在微簇管中的余长应均匀稳定,每一微簇管中的光纤数宜不超过12芯。
光缆芯数与微簇管尺寸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光缆芯数与微簇管尺寸
光缆芯数 微簇管单元数 微簇管内光纤数 微簇管外径
mm 微簇管壁厚
mm
6 1 6 1.16±0.10 0.13±0.05
12 2 6 1.16±0.10
24 4 6 1.16±0.10
36 6 6 1.16±0.10
48 8 6 1.16±0.10
48 4 12 1.51±0.10
72 6 12 1.51±0.10
96 8 12 1.51±0.10
144 12 12 1.51±0.10
微簇管内各涂覆光纤的颜色应可识别,12芯及以内光纤的颜色应选自表1规定的各种颜色。
微簇管应有识别色标,这些色标宜为全色,应选自表3规定的各种颜色。也可为客户要求的其他色谱。其颜色应符合GB/T 6995.2—2008规定,并且不褪色不迁移。
表3 微簇管识别用色谱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颜色 蓝 橙 绿 棕 灰 白 红 黑 黄 紫 粉红 青绿
采用6芯微簇管或12芯微簇管,外以松套管保护,松套管标称厚度不应小于0.8mm,最小值不应小于0.6mm,任何横断面上的平均值不应小于0.7mm。
微簇管和松套管材料可用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简称PBT)塑料、改性聚丙烯(简称PP)塑料、改性聚碳酸酯(简称PC)塑料或其他合适的塑料。PBT应符合YD/T 1118.1的规定,PP应符合YD/T 1118.2规定,PC应符合YD/T 1118.3规定。
松套管外,以适当厚度及宽度重叠包卷一层以上,其总厚度在0.3mm以上的干式阻水材料,如阻水带,阻水带应符合YD/T 1115.1的规定。
微簇管内和各微簇管间隙应均匀放置干式阻水材料,如阻水纱,阻水纱应符合YD/T 1115.2的规定。
干式阻水材料(包括遇水膨胀后)应与其相邻的光纤涂层、微簇管和松套管材料相容,不易霉变,且不应损害光纤传输特性和使用寿命。
6.1.4 扎纱
当采用SZ绞时,绞层上应有短节距扎纱或其他固定绞层的方式,以使绞层结构稳定。
当采用螺旋绞时,绞层上可有绞向与绞层相反的短节距扎纱,也可没有。
扎纱应是强度足够的非吸湿性和非吸油性塑料纱束,或者是阻水纱。
6.1.5 包带层
缆芯的绞层外可有绕包或(和)纵包的包带层,纵包层外可再有扎纱。
包带材料应是强度足够的阻水带、聚酯带、聚酯无纺布或其他合适的带材。
6.1.6 阻水结构
光缆护套以内可能渗水的间隙应有干式阻水措施,在缆芯和护套间设有干式阻水层。阻水层可以是连续放置的阻水带、阻水纱。阻水带应符合YD/T 1115.1的规定,阻水纱应符合YD/T 1115.2的规定。
6.1.7 护套
总则
本文件规定光缆护套由内护套和外护套组成。
护套中黑色聚乙烯套的材料应采用线性低密度、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护套料。它们应分别符合GB/T 15065或YD/T 1485规定。
黑色聚乙烯套的表面应圆整光滑,任何横断面上均应无目力可见的气泡、砂眼和裂纹。
内护套和外护套中阻水带应符合YD/T 1115.1规定。
内护套
内护套应在缆芯套管外施加一层纵包搭接的皱纹钢塑复合带,钢塑复合带宜采用不锈钢带,在纵包搭接的皱纹钢塑复合带外用7根到14根钢丝,间歇并均匀分布在缆芯上形成钢丝铠装层,再同时挤包一层黑色聚乙烯套。钢塑复合带之间以及钢塑复合带两边缘搭接处的带子之间相互黏结为一体,可在搭接处施加黏结剂来提高黏结强度。钢塑复合带纵包后的皱纹应呈环状,其搭接的重叠宽度不应小于5mm或纵包前缆芯直径小于8.0mm时不小于缆芯周长的20%。护套标称值不应小于2.0mm,最小值不应小于1.6mm,任何横断面上的平均值不应小于1.8mm。护套与钢塑复合带之间应用阻水带进行阻水。
内护套内侧与钢带铠装层之间宜采用磷化钢丝或不锈钢丝,直径0.42mm~0.44mm其表面应圆整光滑。磷化钢丝的杨氏模量不应低于195GPa,不锈钢丝杨氏模量不低于155GPa。在光缆制造长度内,单圆钢丝不应有接头。
钢塑复合带应为符合YD/T 723.3—2007规定的双面钢塑复合带。其中钢带的标称厚度不应小于0.15mm,塑料复合层的标称厚度为0.058mm。在光缆制造长度上可有少量钢塑复合带接头,其钢带宜对接,接头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0m。接头处应电气导通和恢复塑料复合层。含接头的钢塑复合带强度不应低于不含接头的相邻段强度的80%。
外护套
在内护套外挤包一层黑色聚乙烯护套。护套厚度标称值不应小于1.6mm,最小值不应小于1.2mm,任何横断面上的平均值不应小于1.4mm。外护套与内护套之间应用阻水带进行阻水。
6.1.8 撕裂绳
光缆内护套内侧和外护套内侧宜放置撕裂绳,撕裂绳应连续贯通整根光缆长度,并具有足以开启光缆护套的强度。撕裂绳的开缆测试方法应符合YD/T 3022.3规定,在标准规定条件下能够开剥至少1m长度光缆。
6.1.9 吊线单元
吊线单元由加强件和保护加强件的黑色聚乙烯护套组成,吊线加强件应采用镀锌钢绞线。吊线加强件和光缆其他加强件的强度总和应能满足光缆在安装、运行时的张力要求。黑色聚乙烯护套的表面应圆整光滑,任何横断面上均应无目力可见的气泡、砂眼和裂纹,其材料应采用线性低密度、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护套料,吊线外护套厚度标称值不小于1.0mm,并应分别符合GB/T 15065或YD/T 1485规定。
6.1.10 吊带
吊带为连接缆芯护层单元和吊线单元的聚乙烯护套,应采用与缆芯外护套和吊线护套相同的材料,并在挤出加工时将缆芯护层单元和吊线单元连接成为一个整体。吊带尺寸宜为:高度2.5mm~3.7mm,厚度1.9mm~3.1mm。
交货长度
光缆的标准制造长度标称值宜为1000m、2000m、3000m或4000m,容差为0m~+50m。
光缆交货长度应是标准制造长度。经用户同意,可以任意长度交货。
性能要求
6.3.1 光缆中的单模光纤特性
未成缆光纤的特性应符合GB/T 9771,成缆后光纤的特性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6.3.2 护层性能
挡潮层钢带和金属铠装层应在光缆纵向分别保持电气导通。
表4 内护套及外护套的机械物理特性应符合表4规定。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LLDPE MDPE HDPE
1 抗拉强度 热老化处理前 (最小值) MPa 10.0 12.0 16.0
热老化前后变化率│TS│ (最大值) - 20% 20% 25%
热老化处理温度 °C 100±2
热老化处理时间 h 24×10
2 断裂伸长率 热老化处理前 (最小值) - 350%
热老化处理后 (最小值) - 300%
热老化前后变化率│EB│ (最大值) - 20%
热老化处理温度 °C 100±2
热老化处理时间 h 24×10
3 热收缩率 (最大值) - 5%
热处理温度 °C 100±2 115±2
热处理时间 h 4
4 耐环境应力开裂(50°C,96h) - 失效数/试样数:0/10
注:LLDPE、MDPE、HDPE、分别为线性低密度、中密度、高密度聚乙烯的简称。
6.3.3 光缆的机械性能
总则
光缆的机械性能应包括光缆的拉伸、压扁、冲击、反复弯曲、卷绕、外护套磨损以及松套管弯折等项目,并应通过7.5规定的试验方法和试验条件来检验。
拉伸
光缆拉伸力、应变应通过7.5.2规定的试验方法和试验条件来检验。
压扁
光缆允许承受的压扁力应符合表5规定。
表5 光缆的允许压扁力
允许压扁力
(最小值) 允许附加衰减值
(最大值)
短期压扁力
N/100mm 长期压扁力
N/100mm 短期压扁力下
dB 长期压扁力下
dB
3000 1000 0.1 无明显附加衰减
光缆长期使用中的允许最小弯曲半径(即静态弯曲半径)为光缆缆芯护层单元外径的10倍,安装过程中的允许最小弯曲半径(即动态弯曲半径)为光缆缆芯护层单元外径的20倍。
6.3.4 光缆的环境性能
概述
光缆的环境性能应包括衰减温度特性、光缆老化性能、光缆材料相容性能、护套完整性、渗水性能、低温下弯曲性能、低温下冲击性能和防鼠性能等项目,并应通过7.6规定的试验方法和试验条件来检验。
适用温度范围及其衰减温度特性
光缆的适用温度范围代号分为A、B、C三个级别,其衰减温度特性如表6所示。
表6 光缆的温度特性
分级代号 适用温度范围
°C 允许光纤附加衰减
dB/km
低限TA 高限TB 0级(特级) 1级 2级
A -40 +70 无明显附加衰减 ≤0.05 ≤0.10
B -30 +60
C -20 +60
注:光缆温度附加衰减为适用温度下相对于20°C下的光纤衰减差
光缆老化温度特性
当用户需要时,按照附录C进行。
光缆的材料相容性
光缆中各接触部件的材料在长期使用下应相容。当用户有需要时,应按附录D规定的试验方法和试验条件来检验。
聚乙烯套完整性
缆芯护层单元和吊线的聚乙烯套应连续完整,在缆芯外有金属层或吊线采用金属加强件时,应采用电气方法进行缆芯护层单元的聚乙烯套完整性试验。
用电火花试验检验其完整性时,在表7规定的试验电压下聚乙烯套不应被击穿。
表7 聚乙烯套电火花试验电压
电压类型 直 流 交 流
试验电压(最小值) 9t,最高25 6t,最高15
注1:t为聚乙烯套的标称厚度,单位为毫米(mm)
注2:交流试验电压系有效值
用浸水试验检验其完整性时,光缆在浸水24h后聚乙烯外套的电性能应符合:
1)在直流电压500V下对水绝缘不应小于2000MΩ·km;
2)耐电压水平应不低于在直流电压15kV下2min不击穿。
渗水性能
光缆进行渗水测试前应进行预处理,先把渗水始端浸于水中(100±10)mm,在水中浸泡10min,然后进行渗水试验。1m水头加在3m光缆样品的全部截面24h,光缆端头应无水渗出(吊线单元可不检验)。
低温下U型弯曲性能
光缆应具有在-20℃低温下承受弯曲半径为15倍缆芯单元护层外径的U形弯曲的能力。
低温下冲击性能
光缆应具有在-20℃低温下耐冲击的能力。
防鼠性能
光缆的耐啃咬性能应能通过鼠牙刺穿试验,试验器具:Wistar大白鼠仿真牙组件中牙模型,试验次数:5次,平均穿刺力:≥90N。
6.3.5 限用物质含量限值
光缆组成材料应根据GB/T 26572—2011中的规定进行分类。当用户有要求时,光缆用均一材料(EEP-A类)中限用物质限量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光缆材料中限用物质的含量限值
物质种类 物质名称 含量限值
重金属 铅(Pb) 0.1%
镉(Cd) 0.01%
汞(Hg) 0.1%
六价铬(Cr[Ⅵ]) 0.1%
有机溴化物 多溴联苯(PBBs) 0.1%
多溴二苯醚(PBDEs) 0.1%
邻苯二甲酸酯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 ≤0.1%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0.1%
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 ≤0.1%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0.1%
注:限量要求值是质量分数,即材料中所允许含限用物质的最大质量占材料总质量的百分比。
7 试验方法
总则
光缆的各项性能应按表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验证。
表9 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及检验抽样比例
序号 项 目 本文件条文号 试验方法 抽样比例
出厂 型式
1 光缆结构完整性及外观 6.1 7.2 100% 8.4
2
2.1
2.2 识别色谱
光纤识别色谱
微簇管识别色谱
6.1.3.3
6.1.3.4
目力检查
目力检查
100%
100%
3
3.1
3.2
3.3
3.4 光缆结构尺寸
微簇管
松套管壁厚
内护套和外护套的厚度
其他结构尺寸
6.1.3.2
6.1.3.5
6.1.7
6.1
GB/T 2951.11—2008
GB/T 2951.11—2008
GB/T 2951.11—2008
YD/T 837.5—1996
10%
10%
100%
10%
4 光缆长度 6.2 7.4 100%
5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光纤特性
尺寸参数
模场直径
截止波长
衰减系数
波长附加衰减
衰减不连续性
色散
偏振模色散设计值 6.3.1
GB/T 15972.20, GB/T 15972.21
GB/T 15972.45
GB/T 15972.44
GB/T 15972.40
GB/T 15972.40
GB/T 15972.40
GB/T 15972.42
GB/T 15972.48a
5%
5%
5%
100%
5%
10%
5%
见注2
6
6.1
6.2
6.3
6.4 护层性能
金属挡潮层和铠装层的电气导通性
热老化前后的抗拉强度和断裂伸长率
热收缩率
耐环境应力开裂
6.3.2.1
表4序号1、2
表4序号3
表4序号4
YD/T 837.2—1996中4.9
YD/T 837.3—1996中4.10和4.11
YD/T 837.3—1996中4.12
YD/T 837.4—1996中4.1b
100%
—
—
— 8.4
7 光缆的机械特性 6.3.3 7.5 —
表9 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及检验抽样比例(续)
序号 项 目 本文件条文号 试验方法 抽样比例
8
8.1
8.2
8.3
8.4
8.5
8.6 光缆环境性能
衰减温度特性
聚乙烯护套完整性(电火花)
聚乙烯护套完整性(浸水)
渗水性能
低温下U形弯曲性能
低温下冲击性能试验
6.3.4.2
6.3.4.5.2
6.3.4.5.3
6.3.4.6
6.3.4.7
6.3.4.8
7.6.2
YD/T 837.2—1996中4.9
7.6.5
GB/T 7424.22—2021方法F5B
7.6.6
7.6.7
—
100%
—
—
—
—
9 防鼠性能 6.3.4.9 GB/T 29199—2012方法B —
10 限用物质含量限值 6.3.5 GB/T 26125—2011 —
11
11.1
11.2
11.3 光缆标志
标志的完整性和可识别性
标志的牢固性
计米标志误差
9.1.1,9.1.2
9.1.3
9.1.4
目力检查
7.3.1
7.3.2
100%
—
—
11 包装 10.1 目力检查 100%
注1:出厂检验栏目中的百分数是按单位产品抽检的最小百分比
注2:必要时,应提供该批光缆可用于链路设计用的PMDQ值
注3:光缆中的光纤尺寸参数、模场直径、截止波长、色散、波长附加衰减可用光纤成缆前可追溯的实测值作为出厂检验值
a PMDQ按YD/T 1065.2—2015规定的方法计算
b 在光缆护套上纵向冲制试样
光缆结构检查
光缆结构应在距光缆端不少于100mm处用目力检查其完整性和色谱,取样检查结构尺寸。
光缆标志检查
7.3.1 标志擦拭
试验按GB/T 7424.21—2021中E2B(光缆标志耐磨损)进行,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负 载:按GB/T 7424.21—2021中E2B的方法2,适用喷印,或按GB/T 7424.21—2021中E2B的方法1,适用压印;
b)循环次数:不少于10次;
c)验收要求:用目力仍可辨认外套标志内容。
7.3.2 计米标志误差
长度计量误差应是在适当长度上,例如在距离光缆端头15m以外的任意5m长度上,用钢皮尺沿光缆量得长度减去用计米数字确定的长度(见7.4)对后者的相对差。
光缆长度检查
光缆长度应从光缆两端的计米标志的数字差来确定,也可采用光学方法(如OTDR仪器)来测量。
光缆的机械性能
7.5.1 总则
下列规定的各试验方法及其试验条件用于验证光缆的机械性能,其试验结果符合规定的验收要求时,判为合格。
a)机械性能试验中光纤衰减变化的监测宜按YD/T 629.1进行,光纤监测波长为1550nm,当用户有要求时,可以监测其他波长,但具体要求应另定。在试验期间,光纤监测系统的不确定度应优于0.03dB。试验中光纤衰减变化量的绝对值不超过0.03dB时,可判为无明显附加衰减。允许衰减有某数值的变化时,应理解为该数值已包括不确定性在内。
b)光纤拉伸应变宜采用GB/T 15972.22规定的相移法进行监测,监测系统的不确定度应优于0.01%,试验中监测到的光纤应变不大于0.01%时,可判为无明显应变。光缆拉伸应变应采用机械方法或传感器方法进行监测,其系统的不确定度应优于0.05%,试验中监测到的光缆应变不大于0.05%时,可判为无明显应变。
c)除非另有规定,则按实际芯数试验,如规格大于12芯,则应抽取至少12根光纤试验,试验的光纤应宜均匀分布于光缆中各个微簇管。
7.5.2 拉伸
试验按GB/T 7424.21—2021中方法E1(拉伸性能)进行,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卡盘直径:不小于30倍光缆外径;
b)受试长度:不小于50m;
c)拉伸速率:10mm/min;
d)拉伸负载:长期拉力试验负载为50%的MAT值,短期拉力试验负载为MAT值;
e)持续时间:1min;
f)验收要求:在50%光缆最大允许使用张力(MAT)下光纤应无明显附加衰减和应变;在光缆最大允许使用张力(MAT)下光纤附加衰减不应大于0.1dB和应变不大于0.15%,在此拉力去除后,光纤应无明显的残余附加衰减和应变,光缆也应无明显残余应变;试验后,护套应无目力可见开裂。
7.5.3 压扁
试验按GB/T 7424.21—2021中方法E3(压扁)进行,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负 载:见表5;
b)持续时间:1min;
c)验收要求:在长期允许压扁力下光纤应无明显附加衰减;在短暂压扁力下光纤附加衰减不应大于0.1dB。在此压力去除后光纤应无明显残余附加衰减;护套应无目力可见开裂。
7.5.4 冲击
试验按GB/T 7424.21—2021中方法E4(冲击)进行,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冲锤重量:450g;
b)冲锤落高:1m;
c)冲击面曲率半径:12.5mm;
d)冲击次数:至少5个点上各冲击1次,平均间隔1m;
e)验收要求:试验后,护套应无目力可见开裂;光纤应无明显附加衰减。
7.5.5 反复弯曲
试验按GB/T 7424.21—2021中方法E6(反复弯曲)进行,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心轴半径:不大于光缆动态允许弯曲半径;
b)负 载:250N;
c)弯曲次数:30次;
d)验收要求:试验后,护套应无目力可见开裂;光纤应无明显附加衰减。
7.5.6 卷绕
试验按GB/T 7424.21—2021中方法E11(弯曲)中方法E11A卷绕(基准试验程序),光缆应平绕在心轴上,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心轴直径:规定的静态允许弯曲半径的两倍;
b)密绕圈数:每次循环10圈;
c)循环次数:不少于5次;
d)验收要求:试验后,护套应无目力可见开裂;光纤不应断裂。
7.5.7 松套管弯折
试验按GB/T 7424.23—2021中方法G7(套管弯折)进行,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L:100mm,当d≤2.0mm时;
70mm,当2.0mm<d≤2.8mm时;
50mm,当2.8mm<d时;
注:d为松套管外径。
b)L1:350mm;d≤3.2mm时;
650mm,当3.2mm<d≤6.1mm;
1050mm,当6.1mm<d≤10.1mm
c)L2:100mm,d≤3.2mm;
200mm,当3.2mm<d≤6.1mm;
300mm,当6.1mm<d≤10.1mm
d)验收要求:套管不发生弯折。
光缆的环境性能试验
7.6.1 总则
下列规定的各试验方法及其试验条件用于验证光缆的环境性能,其试验结果符合规定的验收要求时,判为合格。
除非另有规定,对于12芯及以下的光缆,应监测全部光纤,对于12芯以上光缆,应监测至少12根光纤。监测的光纤宜均匀分布于光缆中各个微簇管。
7.6.2 温度循环
试验按GB/T 7424.22—2021中方法F1(温度循环)进行,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试样长度:应足以获得衰减测量所需的精度,宜不小于1km;
b)温度范围:试验温度范围的低限TA和高限TB应符合表6规定;
c)保温时间:应足以使试样温度达到稳定,且不应少于12h,但护层中有两层塑料套时不应小于24h;
d)循环次数:2次;
e)衰减监测:宜按YD/T 629.2规定,在试验期间,光纤监测仪表的重复性引起的监测结果的不确定度应优于0.02dB/km。试验中光纤衰减变化量的绝对值不超过0.02dB/km时,可判为衰减无明显变化。光纤测试波长为1550nm,当用户有要求时,可以测试其他波长,但测试结果要求应该另定。
f)验收要求:应符合表6规定。
7.6.3 光缆老化温度特性
当用户有需要时,试验测试方法和验收要求见附录C的规定。
7.6.4 光缆材料相容性
当用户有需要时,试验测试方法和验收要求见附录D的规定。
7.6.5 浸水试验
将光缆浸入水池中,两端向上露出水面约1m,其余部分完全浸在水下。待浸泡24h后,按照YD/T 837.2—1996中4.2的规定测试直流500 V下的聚乙烯外套的绝缘电阻;然后,按照YD/T 837.2—1996中4.3的规定试验聚乙烯外套的耐直流电压水平。试验时负极接水,正极接光缆中相互连接在一起的金属体。
7.6.6 低温下U形弯曲
试样应在温度-(20±2)°C下低温处理24h后取出,立即按GB/T 7424.21—2021中方法E11B《弯曲》程序2规定进行U形弯曲试验,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样品长度:几米短段;
b)弯曲半径:15倍缆芯护层单元直径;
c)循环次数:4次;
d)验收要求:光纤不应断裂和护套应无目力可见开裂。
7.6.7 低温下冲击试验
试样应在温度-(20±2)°C下低温处理24h后取出,立即在室温下按GB/T 7424.21—2021中方法E4《冲击》规定进行试验,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样品长度:50cm短段;
b)冲锤重量:450g;
c)冲锤落高:1m;
d)冲击次数:至少1次;
e)验收要求:光纤不应断裂和护套应无目力可见开裂。
8 检验规则
总则
制造厂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使光缆产品质量符合本部分要求。出厂前,光缆产品应经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每件出厂交收的光缆产品应附有制造厂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厂方应向用户提交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其中应包括表9序号4和序号5中的各项实测值。如用户有要求时,厂方应提供光缆的光纤等效群折射率,同时还应协商提供其他有关试验数据。
光缆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9规定。
除非在订货合同中另行规定,检验规则应按照本章规定,同时应按照GB/T 8170—2008采取先修约后比较的方法进行测量值对标准值的比较。
术语限定
8.2.1 单位产品
一个单位产品应是一盘可交货长度的光缆。
8.2.2 检验批
出厂检验批应由同时提交检验的若干相同型号的单位产品组成,这些单位产品应是在同一连续生产期内(例如1天或1周)、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造出来的产品。
8.2.3 样本单位
一个样本单位是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的一个单位产品。
8.2.4 试样
一个试样应是样本单位的全段光缆或者是从其上取的一小段光缆,该小段可在试验前截取成独立段,也可试验后再从全段上截除。每一试样的长度应符合有关试验方法的规定。
出厂检验
8.3.1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9规定。
8.3.2 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
100%的检验项目中,被检试样如有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则判该样本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应从检验批中剔除,不可出厂。
抽样检测项目按照表9规定的比例,根据检验批的大小,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每批至少抽1个样本单位。抽样检测的被试样本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抽取双倍数量的样本就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如果检验合格,则该检验批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时,则该检验批不合格。不合格的检验批不可出厂。
检验样本单位内的光纤特性时,待测光纤数应按光缆内的光纤数和表10规定来确定。这些待测光纤应在随机的原则下分布于不同的微簇管和各不同颜色。如果是光纤某个特性不合格,应重测双倍数量样本中的全部光纤就不合格光纤特性进行检测。如合格,则光纤该特性检验合格,如不合格,则光纤该检验项目不合格。
表10 样本单位内的光纤抽样
光纤性能 尺寸参数 衰减系数 衰减不连续性 色 散
最少抽测比例 5% 100% 10% 5%
最少抽测数 4 全部 6 4
8.3.3 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
不合格检验批中,如果样本有可能修复或去除缺陷部分后,仍然符合交货长度要求时,可重新单独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应和新的检验批分开,并作上标记。重新检验项目应包括原不合格项目和其他有关项目。
型式检验
8.4.1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检验项目应包括表9所列全部项目,并且应在抽取的样本单位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8.4.2 检验周期
光缆产品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光缆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一年应进行一次;
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f)大批量产品的用户要求在验收中进行型式检验时。
8.4.3 抽样方案
一般情况下,每次检验应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每种型式1个样本单位进行试验,其规格应有代表性,并且光缆中的光纤特性检验的抽测数应是表10规定的两倍。但是,在定型鉴定时,抽样方案可由主管部门决定。
8.4.4 判定规则
如果被抽取检验的样本单位有出厂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可重新抽取新的样本单位重新检验。如果1个样本单位未能通过其他检验的任一项试验,则应判定为型式检验不合格。但是,可重新抽取双倍样本单位就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如果都能通过试验,则可判定为型式检验合格;如果仍有任何一个不能通过试验,则应判定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8.4.5 重新试验
如果型式检验不合格,制造厂应根据不合格原因,对全部产品进行改正处理。在采取可接受的改进措施以前,应停止产品鉴定或验收。在采取改进措施之后,应重新抽样进行型式检验,对新的样本单位重做全部试验,但是,经主管部门决定或经交收双方商定,可酌情减少部分已合格的试验项目。
8.4.6 样本单位处理
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样本单位,如果是短段试样,不能作成品交货;如果是在端部进行试验的大长度试样(例如标准制造长度),切除由于进行压扁、冲击等试验产生的缺陷部分后,只要符合交货长度规定,可作为成品交货。
9 标志、使用说明书
标志
光缆应在外层塑料套表面沿长度方向作永久性标志,宜为白色,标志不应影响光缆的任何性能。相邻标志始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m。当出现错误时应擦去重印,或在光缆外套上重印(宜用黄色)。
标志的内容应包括:
a)光缆产品型号;
b)计米长度;
c)制造厂名称(或代号)或(和)商标;
d)制造年份或生产批号。
标志应清晰,并与护套黏附牢固,经过擦拭试验后应仍可辨认。
标志中计米长度的误差应在(0~1)%范围,以保证真实长度不小于计米长度。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中除应包括9.2规定内容之外,还应说明本部分规定光缆的安装和运行要求,其中应包括:
光缆在施工时受到的压扁力和拉伸力不应超过表5和制造商规定的短暂力,运行使用时不应超过表5和制造商规定的压扁力和运行张力;
a)在动态弯曲时,例如施工时,弯曲半径应大于6.3.3.4规定的动态允许弯曲半径;在布放定位时应大于6.3.3.4规定的静态允许弯曲半径;
b)安装敷设时的环境温度宜不低于-15℃;
c)光纤有效群折射率典型值。
10 包装、运输和贮存
包装
光缆产品应装在光缆交货盘上出厂。盘装光缆每盘只能是一个制造长度,光缆的盘筒体直径不应小于光缆外径30倍。
盘装光缆的最外层与缆盘侧板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60mm。光缆两端应密封和具有表示端别的颜色标志,A端为红色,B端为绿色。并且,光缆两端应固定在盘子内,其内端应预留可移出长度不少于1.5m,以供测试之用。
光缆盘应按照JB/T 8137的规定,并能满足9.1.2有关要求。
光缆盘上应标明:
a)制造厂名称和产品商标;
b)光缆标记;
c)光缆长度;
d)毛重,kg;
e)制造年、月;
f)表示缆盘正确旋转方向的箭头;
g)保证贮运安全的其他标志。
运输和贮存
光缆运输和贮存时应注意:
a)不得使缆盘处于平放方位,不得堆放;
b)盘装光缆应按缆盘标明的旋转箭头方向滚动,但不得作长距离滚动;
c)不得遭受冲撞、挤压和任何机械损伤;
d)防止受潮和长时间暴晒;
e)贮运温度应控制在-40℃~+60℃范围内,如果超出这个温度范围,交付使用前应进行复检。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通信用全干式微簇型钢琴丝铠装室外光缆(以下简称光缆)的产品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自承式架空常规敷设方式的光缆。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