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4、基本要求
4.1 园区须符合国家相关发展政策,按照国家及当地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边界范围清晰,经营正常,企业入住率在60%以上。
4.2 园区近三年无列入国家及本市淘汰或限制目录的行业、企业、工艺、装备、产品及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安全、质量、能源、生态环保及信用评价等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记录,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4.3 园区环境质量及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应达到国家和属地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不超过国家及地方的排放总量要求。
4.4 园区应应优化用能结构,提升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制定适宜的零碳发展策略和实施方案,应有明确合理的碳减排工作体系,建设完善供用能及排放计量管理平台体系。
4.5 园区应选定适合本园区特色产业行业门类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范围,应包括园区内全部活动产生的全部范围碳排放(包括范围1、2、3碳排放)。
5 创建原则
5.1 由内而外
园区运营主体应积极动员和支持边界范围内组织/活动制定碳减排策略,减排策略应优先在自身减排增汇前提下,再通过边界外自主核证减排量、碳信用以及绿电绿证等交易方式中和其不可避免的碳排放量,实现整个区域的零碳排放。
5.2 系统连贯
园区的创建应覆盖其边界内全部活动,包括园区中基础设施及生产生活相关系统,园区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应披露边界内所有温室气体排放源和活动,并说明任何未计入量;创建策略应保持减碳增效的长期连贯执行,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以保障“净零碳/碳中和”总目标的稳定实现。
6 创建要求
包括基础设施要求、园区运营管理要求、产业能碳管理、污废处置利用、净零碳管理等。
7 评价指标体系
零碳中小型园区评价指标由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组成。零碳中小型园区评价方法为测算打分法,评价总得分包括4项常规一级指标及1项附加一级指标的测算得分,共包含12项二级指标、27项常规三级指标及4项附加三级指标,满分为110分。按照得分情况分为创建级和引领级两个等级。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零碳中小型园区的基本要求、创建原则、创建要求、评价指标体系以及评价结果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位于上海市行政区划的符合法规政策及规划要求,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原则上有正规建制或经上海市级以下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以生产性服务业、专业服务业等业态为主的中小型园区,参照开展零碳创建提升。其他有正规建制或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中小型园区以及企业级园区可参照执行。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