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5.1燃煤存储
5.1.1 封闭煤仓应符合GB/T31091的要求,合理确定封闭煤仓类型,应具有排水系统、防风系统、测温系统、分割通道、分割墙、防爆门、布料和出料系统等,可实现按照硫分、发热量、挥发分等煤质指标分别堆放、掺混和取用。
5.1.2燃煤堆取料设备应符合DL/T 5187的要求,堆取料设备应具有称重计量功能,能准确地计量堆料和取料数量,可实现灵活地倒垛、层堆、纵取。
5.1.3封闭煤仓应配备料位计、高压空气喷射等防止煤仓内部卡堵、板结、搭桥的激光全断面测量设备。
5.1.4封闭煤仓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GB50395的要求,能准确监视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5.1.5 燃煤指标应符合封闭煤仓存储条件,燃煤的全水分、发热量、挥发分、灰分、全硫及有害元素
(磷、氯、砷、汞)等关键煤质指标,应按照GB/T 7562、GB/T 31356确定。
5.1.6燃煤存储应按不同煤类、品种及煤质分类堆放,煤堆分堆应符合GB50229和DL5027的要求。5.1.7燃煤存储应标明堆煤的数量、煤类、品种、主要煤质指标和原煤产地等标识说明,并符合GB/T 25209的要求。
5.1.8燃煤存储期限应根据煤的自燃、煤堆容量等因素确定,并符合DL/T1668的要求
5.1.9燃煤存储宜采用先进先出型式。如不能实现先进先出时,应设置定期清仓措施。
5.1.10 易自燃的高挥发份燃煤不宜长期堆存,必须堆存时应采取惰化保护措施。
5.1.11 应采取措施防止空气与煤粉混合物及可燃气体在封闭煤仓内积聚。封闭煤仓在设计时应尽量缩小或避免仓内气流死角,防止可燃气体和煤粉积聚。
5.1.12 封闭煤仓存煤发现自燃倾向和异常时,应采取惰化保护措施,抑制和延缓自燃的发生。
5.2燃煤掺配
5.2.1 燃煤掺烧原则应符合DL/T1445的要求,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燃煤掺配方案。
5.2.2掺烧方式应符合DL/T1445、DL/T 1668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间断掺烧方式、炉外预混掺烧方式和分磨掺烧方式。
5.2.3掺配指标和比例按DL/T1445、DL/T 1668规定确定,应对不同类型、不同容量机组在不同负荷、不同季节的工况,分别开展掺烧试验。
5.2.4掺配后的指标与理论值或实验室检测值的相对误差应不大于10%,有上下限的关键技术指标不得超出限定范围。
适用范围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