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1.分级
绵白糖(特级精炼)按技术要求的规定分为精制、优级、一级。
2.感官要求
晶粒细小、均匀,颜色洁白,质地绵软,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晶体或其水溶液味甜、无异嗅。
产品的水溶液清澈、透明。
每平方米表面积内长度大于0.2 mm的黑点数量不多于10个。
3.理化要求
项目 精制 优级 一级
总糖分/(g/100g) ≥ 98.0 97.5 97.4
还原糖分/(g/100g) 1.5~4.5
干燥失重/(g/100g) 0.50~2.00 0.50~2.50 0.50~2.50
电导灰分/(g/100g)≤ 0.02 0.04 0.07
色值/(IU) ≤ 25 70 110
混浊度/(MAU) ≤ 30 70 110
不溶于水杂质/(mg/kg) ≤10 15 20
粒度/(mm) ≤ 0.30 0.35 0.40
4.食品安全要求
二氧化硫残留量≤0.010g/kg,其他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
5.净含量
净含量要求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6.试验方法
6.1感官要求
按GB/T 144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理化要求
按QB/T 501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3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 5009.3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4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7.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技术要求全部项目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对产品质量的全面考核。
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生产期开始或洗机后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的前期、中期、后期;
d)交收检验出现不合格批时;
e)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检验时。
7.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应包括为本文件规定的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项目。
7.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检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机构复检及判定。
8.标志和标签
预包装绵白糖(特级精炼)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9.包装、运输和贮存
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运输工具和糖仓应清洁、干燥,不应与有害、有异味和其他易污染物品混运、混贮。
贮存环境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0%以下,温度不超过38 ℃。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绵白糖(特级精炼)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绵白糖(特级精炼)的生产、质量控制和检验。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