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4 产地要求
地域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所辖行政区域内。
气候
巴彦淖尔市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3.7 ℃~7.6 ℃。乌拉特高原年平均降水量为100 mm~200 mm,河套平原为130 mm~285 mm,阴山山地为200 mm~300 mm,雨量多集中在七八月份,平均日照时数为3100 h~3300 h。
环境
应符合NY/T 391的规定。
5 品种要求
品种
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繁育的自产绵羊、山羊(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进品种及杂交群体),应是来自非疫区的羔羊、母羊和公羊。
品种特征
5.2.1 巴美肉羊
应符合GB/T 36396的规定。
5.2.2 苏尼特羊
应符合NY/T 3650的规定。
5.2.3 二狼山型绒山羊
外貌特征
二狼山型绒山羊体质结实,体躯结构均衡,体格较大。头短而清秀,眼大而有神。形状为三角形,面部平直,耳大向侧面伸展,公、母羊均有角,公羊角大,向后上外呈半螺旋状伸展;母羊角细小呈倒八字形,角的颜色呈灰色。颈长短宽窄适中,无肉垂。背腰平直,尻斜,胸部宽深,肋部外张。四肢坚实有力,蹄质结实,尾短且上翘。
生产性能
二狼山型绒山羊是绒肉兼用型品种。适应性强、抗病能力强,成年羊平均产绒量为365 g~750 g,净绒率56%以上。12月龄公羊宰前体重28 kg~32 kg,12月龄母羊宰前体重23 kg~28 kg。12月龄公羊胴体重12 kg~16 kg,12月龄母羊胴体重11 kg~13 kg,屠宰率40%~45%,净肉率25%~35%。
5.2.4 湖羊
应符合GB/T 4631的规定。
5.2.5 戈壁短尾羊
应符合DB15/T 1254的规定。
5.2.6 华蒙肉羊
应符合DB15/T 4325的规定。
5.2.7 小尾寒羊
应符合GB/T 22909的规定。
6 养殖技术
羊源要求
6.1.1 来自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肉羊应具有可追溯性,按照NY/T 3445的要求建立养殖档案,进行标识管理,经兽医检疫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群。
6.1.2 引进羊只需严格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在隔离场(区)观察不少于45 d,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群。
养殖方式
放牧、舍饲皆可。
饲养要求
6.3.1 饲养
应符合NY/T 816的规定。
6.3.2 场址与圈舍要求
应符合NY/T 2665的规定。
6.3.3 人员要求
饲养员应接受饲喂、饮水、处置、保定、装运、紧急防护和预防性的生物安全措施的培训。
6.3.4 饲料要求
粗饲料原料主要由天然草原或地源性饲料,包括玉米秸秆、农田刈割青干草、苜蓿草、燕麦草、青玉米和其他杂草类饲料组成。
精饲料主要由玉米、小麦、豆类、高粱、向日葵等原料及其加工副产物组成。
全混合日粮应根据不同阶段肉羊营养需求,利用以粗饲料、精饲料、预混料为主要原料,充分混合搅拌的营养日粮。
饲料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
6.3.5 日常管理
舍饲肉羊应符合NY/T 3052的规定。
疫病防控要求
6.4.1 疫病防治
应符合NY/T 472、NY/T 473的规定。
6.4.2 人员及消毒管理
应符合GB/T 39915的规定。
6.4.3 废物处理
应符合NY/T 388、GB/T 36195、NY/T 1169的规定。
7 屠宰加工要求
屠宰环境
屠宰场应选在远离水源和饮用水取水口的位置,距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不少于500 m。场区应交通运输便利、电源稳定、水源充足。
屠宰
屠宰加工应符合NY/T 3469的规定,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也可按照传统方式屠宰分割。
加工及卫生
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
冷却
应符合GB/T 43562的规定。
分割
应符合GB/T 39918的规定。
冻结
冻结间温度应小于-15 ℃。冻结时间不应大于24 h,冷冻肉中心温度不高于-15 ℃。
屠宰加工废污处理
应符合GB 13457的规定。
8 质量要求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羔羊肉 成羊肉 检测方法
色泽 肌肉呈淡红色,脂肪为乳白色或淡黄色,部位肉呈黄白相间 肌肉呈深红色,脂肪为乳白色或淡黄色,部位肉呈黄白相间 目测
气味和滋味 具有羊肉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具有羊肉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嗅觉
黏度 表面湿润,不黏手 表面湿润,不黏手 手触
弹性(组织状态) 肌纤维结构紧密,纹理清晰,纤维间夹杂脂肪,富有弹性 肌纤维结构紧密,纹理清晰,纤维间夹杂脂肪,富有弹性 手触
肉眼可见异物 不应带伤斑、血瘀、血污、碎骨、病变组织、淋巴结、脓包、浮毛或其他杂质 目测、手触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水分/(g/100 g) ≤77.0 GB 5009.3
挥发性盐基氮/(mg/100 g) ≤12.0 GB 5009.228
蛋白质/(g/100 g) ≥18.0 GB 5009.5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31650、GB 31650.1、和表3的要求,并依据《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执行。
表3 兽药残留限量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氟苯尼考/(μg/kg) 肌肉:≤100 GB/T 22338、GB/T 20756、GB 31658.5或GB 31658.20
四环素/金霉素/土霉素(组合含量)/(μg/kg) 肌肉:≤100 GB/T 21317、GB 31658.17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CFU/g) ≤1×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 <100 GB 4789.3
沙门氏菌 0/25 g GB 4789.4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0/25 g GB 4789.6
净含量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9 检验规则
出厂检验
9.1.1 产品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文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9.1.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挥发性盐基氮、菌落总数。
型式检验
9.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1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时;
b)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9.2.2 型式检验项目为8.1~8.7中规定的项目。
组批和抽样
9.3.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种类、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
9.3.2 出厂检验抽样
同批中随机抽取满足检验用量的成品作为检验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
9.3.3 型式检验抽样
应从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满足检验用量的产品作为检验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感官指标和净含量,其中某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可加倍抽样复验,如复验结果合格,则判定为合格,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天赋河套”区域公用品牌产品羊肉的产地要求、品种要求、养殖技术、屠宰加工要求、质量要求、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签、标志、贮存和运输,销售,记录、文件和档案管理,产品追溯与产品召回。
本文件适用于“天赋河套”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产品鲜、冻(带骨)胴体羊肉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是否包含专利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