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自我承诺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发布的T/CI 130—2023《健康医疗数据共享伦理要求》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CI》制定。T/CI 130—2023《健康医疗数据共享伦理要求》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
2023年09月18日
团体详细信息 | |||
---|---|---|---|
团体名称 |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17650Q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技术开发 信息交流 专业展览 业务培训 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许军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恒兴大厦13F | 邮编 : 100190 |
标准详细信息 | |||
---|---|---|---|
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CI 130—2023 | ||
中文标题 | 健康医疗数据共享伦理要求 | ||
英文标题 | Ethical requirements for sharing healthcare data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07.080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CO1 | ||
国民经济分类 | M731 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11日 | ||
实施日期 | 2023年09月11日 | ||
起草人 | 弓孟春、黄向生、刘莉、陈永松、贾海波、戴辉、黄锋、程学新 | ||
起草单位 | 神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汕头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赣州市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
范围 | |||
主要技术内容 | 本文件规定了健康医疗数据共享伦理的伦理原则、总则、知情同意、健康医疗数据的使用、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冲突、利益共享、伦理委员会和伦理审查等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利用健康医疗数据开展的试验、开发及国际国内科研合作。 根据所收集数据来源,本文件主要适用以下有共享和再使用计划的数据: ——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产生的数据,包括临床试验,简称研究数据; ——拟用于研究的医学业务数据,包括健康体检、临床诊疗、护理数据、管理数据、卫生经济学数据等,简称业务数据。 本文件还适用已完成收集的前款所述来源的数据,超出初次研究范围和最初收集目的之外的公益目的共享或再使用(也被称为再利用或二次使用),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已完成实施的研究数据拟共享和再利用; ——已收集完成的医学业务数据拟共享并用于研究。 本文件适用于使用社区主动健康平台的医学数据共享或使用需求或服务职能的实体机构,具体包括: ——医学研究或医疗服务机构;涉及医学研究的大学、医疗机构和研发企业等; ——提供数据共享和服务的检测机构、第三方机构或平台; ——其他涉及数据共享和使用的机构; ——不适用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共享的数据; ——传统的逐项研究的伦理审核,如无数据共享和再利用要求,按照现有规定和指南进行; ——其他公益目的数据共享应用的情况可以参照审核; ——营利性机构的数据共享,以及商业目的共享或使用,参照执行但应严于标准,且需要明确产权经济利益分配等。 |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标准公告 | |||
---|---|---|---|
标准发布公告 | 2023/9/18 5:41:20 | ||
*由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于2023/9/18 5:41:20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3/9/18 5:41:2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