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自我承诺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发布的T/QBDA 5101.3—2022《城市云脑赋能 第3部分:能力共享开放规范》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QBDA》制定。T/QBDA 5101.3—2022《城市云脑赋能 第3部分:能力共享开放规范》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
2023年01月04日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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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 | ||
登记证号 | 51370200MJD806453C | 发证机关 | 青岛市民政局 |
业务范围 | 提供决策支撑;引领产业创新;促进交流合作;组织专题研究;推动应用示范;开展培训宣传;承担青岛市政府、成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陈维强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12号楼A座604室 | 邮编 : 266071 |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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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QBDA 5101.3—2022 | ||
中文标题 | 城市云脑赋能 第3部分:能力共享开放规范 | ||
英文标题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35.240.01 信息技术应用综合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I6490 其他互联网服务 |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26日 | ||
实施日期 | 2023年01月01日 | ||
起草人 | 梁明君、孙磊志、邢丹丹、崔腾、李建伟、程君永、付建坤、邢志宇、张晓颖、张敏、周潇、曲迎春、高强、吴洪健、王鹏、崔福荣、姚志鹏、李锋、刘艺真、王保杰。 | ||
起草单位 |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青岛市大数据中心、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国创智慧云脑科技有限公司、聚好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分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蓝海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亚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商汤科技有限公司。 |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云脑能力共享开放的概述、能力共享、能力开放和能力共享开放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规定了城市云脑能力的共享开放。 | ||
主要技术内容 | 本文件是T/QBDA 5101《城市云脑 赋能》的第3部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能力共享开放概述:按照统筹管理、按需获取、最小可用和安全可控的原则,通过但不限于接口、库表等方式开展共享开放。 2)能力共享:按照能力共享的类型和流程开展能力共享。 3)能力开放:按照能力开放的类型和流程开展能力开放。 4)能力共享开放管理。通过对共享开放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对共享开放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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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标准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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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发布公告 | 2022/12/26 17:37:23 | ||
*由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于2022/12/26 17:37:23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2/12/26 17: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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