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自我承诺
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发布的T/ZJSXX 03—2021《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规范》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ZJSXX》制定。T/ZJSXX 03—2021《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规范》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
2021年12月07日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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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330000501875286C | 发证机关 | 浙江省民政厅 |
业务范围 | 学术交流、科普宣传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赵国秋 | ||
依托单位名称 |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 ||
通讯地址 | 杭州市下城区西湖文化广场省科技馆南门2楼 | 邮编 : 310000 |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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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ZJSXX 03—2021 | ||
中文标题 | 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规范 | ||
英文标题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03.080.01 服务综合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S952 社会团体 |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02日 | ||
实施日期 | 2021年12月01日 | ||
起草人 | 赵国秋、傅素芬、禹海航、段江豪、邢赛春、张琦、南菲菲、裘丹娜 | ||
起草单位 | 浙江省大众心理援助中心、宁波市康宁医院 | ||
范围 | |||
主要技术内容 | 4 基本要求 4.1 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过程中,咨询师或治疗师应根据 GB/T 30446.2—2013 中第 3 章要求,自觉遵守自愿原则、科学原则、连续原则、保密原则、接触限制原则等基本伦理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避免来访者在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 4.2 服务机构应发挥监管作用,定期组织对机构内心理咨询师或心理治疗师的伦理培训及考核,保证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服务过程正式合规。 4.3 服务机构应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根据咨询师或治疗师的资质收取相关费用,避免收费过多过杂。 5 服务要求 5.1 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为来访者提供包括预约与分诊、初诊评估、服务方案确定、服务实施、服务、服务结束等各项流程,根据 GB/T 30446.2—2013 中第 4 章、第 5 章要求执行,保证服务流程完整规范 5.2 服务机构应在服务结束后进行定期回访,保证投诉反馈渠道畅通,确保服务机构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反馈与监督。 5.3 心理治疗服务机构应该与各医院系统保持联系,确保心理治疗师能够通过医院相关系统,了解来访者精神科诊断,药物服用等相关情况。 5.4 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的服务时间频次一般为 50 分钟,一周一次,可根据来访者实际情况进行时间与频次上的调整。 5.5 当来访者出现严重心理障碍、不良药物副作用、未规范服药等特殊情况时,心理治疗师应适当调整治疗方案,并及时与来访者的主治医师进行交流沟通。 5.6 当来访者疑似患有心理疾病或咨询师无法胜任时,心理咨询师应及时转介,优先保证来访者接受正规心理治疗,严禁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治疗。 6 督导与考核 6.1 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相关专业技术的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培训,参加具有行业或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督导活动,保证机构内咨询师或治疗师每年接受培训与督导。 6.2 服务机构应对心理咨询师或心理治疗师进行考核,应综合考虑累计咨询时间、累计培训时数、累计督导时数,年度咨询时间、年度培训时间、年度督导时数、单次脱落量、咨访粘合度、取消率、专业能力评估等级等指标。 6.3 考核未达标的心理咨询师或心理治疗师从业时应考虑降低资费或取消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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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标准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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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发布公告 | 2021/12/7 13:35:58 | ||
*由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于2021/12/7 13:35:58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1/12/7 13: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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