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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自我承诺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发布的T/QBDA 3004—2021《大数据企业评估规范》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QBDA》制定。T/QBDA 3004—2021《大数据企业评估规范》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
2021年10月21日

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
登记证号 51370200MJD806453C 发证机关 青岛市民政局
业务范围 提供决策支撑;引领产业创新;促进交流合作;组织专题研究;推动应用示范;开展培训宣传;承担青岛市政府、成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维强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12号楼A座604室 邮编 : 266071
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QBDA 3004—2021
中文标题   大数据企业评估规范
英文标题  
国际标准分类号   35.240.01 信息技术应用综合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I6560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26日
实施日期   2021年09月01日
起草人   安晖、吴志刚、周润松、都莉楠、任保东、姚磊、单哲、史高升、吴业元、程宏亮、施瑞丰、吴飞舟、莫倩、刘谦、郝庄严、张贝贝、程梦瑶、孙旭龙
起草单位   大数据产业生态联盟、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软件与集成电路》杂志社、青岛赛迪国软信息系统治理有限公司、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网智天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沃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   3.3 
大数据企业 big data enterprise
大数据企业是指与大数据存在各种关系的企业,包括大数据产品服务企业、大数据基础支撑企业与大数据融合应用企业三类。此处“企业”是泛指所有各类单位,既包括工商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集体企业,也包括科研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机构。

4 大数据企业条件
4.1 基本资格条件
4.1.1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4.1.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4.1.3 企业主营业务与数据密切相关。
4.2 大数据产品服务企业条件
4.2.1 符合大数据产品服务企业定义特征,主营业务为大数据业务,能够提供大数据产品和服务。
4.2.2 拥有一个或以上经认定的大数据产品。
4.2.3 拥有大数据相关核心数据资源或关键技术,数据资源的增值利用及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2.4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大数据相关工作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大数据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2.5 企业年数据资源、大数据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其中大数据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0%。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信息安全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大数据产品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5 产品和服务
4.5.1 大数据企业开发销售的大数据技术产品和提供的大数据服务产品应符合我国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4.5.2 大数据产品应当符合《T/QBDA 3003-2021 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要求,并接受评估机构的大数据产品评估。
4.6 企业诚信
4.6.1 遵守大数据行业管理规定、行业公约,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主动加强行业自律,支持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发起的倡议和行业自律文件。
4.6.2 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大数据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
4.6.3 未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4.7 经营环境
具有与大数据产品开发、支持、应用等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不公开
标准公告

*由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于2021/9/6 12:02:02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1/9/6 1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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