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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自我承诺

  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发布的T/ZJSXX 01—2020《心理热线管理与服务规范》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ZJSXX》制定。T/ZJSXX 01—2020《心理热线管理与服务规范》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
2020年10月26日

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 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
登记证号 51330000501875286C 发证机关 浙江省民政厅
业务范围 学术交流、科普宣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国秋
依托单位名称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通讯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西湖文化广场省科技馆南门2楼 邮编 : 310000
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ZJSXX 01—2020
中文标题   心理热线管理与服务规范
英文标题   Specification for telepsychology management and service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080.99 其他服务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M749 工业与设计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   2020年10月20日
起草人   赵国秋、傅素芬、南菲菲、姜晓丽、邢赛春
起草单位   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浙江省大众心理援助中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心理热线的管理要求、服务流程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网络和电话开展的线上心理服务。
主要技术内容   3 管理要求
3.1 基本要求
服务内容包括:
——为来电者提供心理评估、心理辅导、情绪疏导;
——高危来电处理及转介。
应在每天固定时间开展服务。条件允许时宜保持24小时开通。
3.2 服务保障
3.2.1 场地要求
场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配备电源电力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和应急设备;
——可支持和容纳心理热线设备设施和人员的特定场地;
——独立、安静的空间环境。
3.2.2 设备要求
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常规心理服务热线依托电话通信系统,需具备信息录入、调出和录音功能;
——网络心理服务平台依托专业的网络系统,需具备预约、评估、录音、数据保存等功能。
3.3 人员要求
3.3.1 接线员
3.3.1.1 基本要求包括:
——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心理学、医学、护理学、教育学专业背景;
——具备健全的人格、优良的心理素质、服务社会的热情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持有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及其他相关心理服务资格证书;
——遵守纪律,接受值班安排。
3.3.1.2 专业要求包括:
——掌握心理服务基本理论、技能和伦理要求;
——具备识别、处理常见心理问题、精神障碍和危机状态的能力;
——心理危机的评估及转介;
——接受心理热线服务专业培训,经心理热线专家督导组考核认证合格,方可上岗;
——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及督导学习。
3.3.1.3 接线工作要求包括:
——签订“保密协议”,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不得向外界透露来电者信息;
——倾听,对来电者“无条件尊重”;
——不与来电者开展咨访关系之外的联络;
——认清自己的能力限制,必要时转介,或申请督导;
——涉及法律、精神疾病、家庭暴力等来电,优先解决情绪问题,适时寻求督导并转介。
3.3.2 督导师
督导师应满足以下要求“
——心理学、医学等专业背景,且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
——具有一线接线经验,且达到500小时以上时长;
——具有督导经验,且达到80小时以上时长;
——有督导的意愿和热情,有教学能力,灵活开展线上与线下、个体与团体、专题督导等;
——具备专业认证机构认证的督导师证书,或其他专业机构认证合格者。
4 服务流程
4.1 接听服务
4.1.1 接线流程
接听一般流程参见附录A。
4.1.2 接线注意事项
接线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介绍热线性质,不透露接线员个人信息;
——收集来电者一般资料、个人成长资料和社会功能状况;
——运用心理评估工具(参见附录B)评估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必要时转介;
——困难案例或危机案例处理:按照危机来电处理流程(见4.2);
——原则上每个来电不超过60分钟;
——做好来电咨询记录。
4.2 高危来电干预
4.2.1 高危来电接听与干预流程
对于有自杀及危害社会等的高危来电,接听一般流程参见附录C。
4.2.2 心理评估
心理评估要求包括:
——评估心理危机的严重程度;
——评估心理问题类型及严重程度;
——自杀及危害社会等的危险性评估。
4.3 记录工作
4.3.1 来电情况
来电者的电话号码、来电时间、结束时间、中途有无挂断等信息。
4.3.2 来电者资料记录
来电者一般资料、个人成长资料和社会功能状况等信息。
4.3.3 来电者主要求助问题
问题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
4.3.4 接线员处理方法
提供心理咨询的技术方法。
4.3.5 接线员情绪反应
在提供心理咨询过程中的情绪状态,有无自我卷入等情况。
4.3.6 接线员自我评价
心理咨询过程的服务态度、技术应用评价等情况。
5 质量监督
5.1 监督机制
定期调取热线电话系统或网络系统中自动保存的来电录音。
定期查阅接线员咨询记录表格。
5.2 质量评价
5.2.1 评价形式
自我采取、他人评价、即时评价和定期抽查相结合,定期对10%的来电进行电话回访。
5.2.2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
——接线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技巧、危机案例处理等;
——来电者在来电服务过程中的反应、服务结束时的满意程度等;
——咨询服务效果,是否对来电者产生积极影响等;
——是否遵守接线过程中的伦理原则。
5.3 改进方式
5.3.1 培训
通过以下培训方式进行改进:
——上岗培训。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开展上岗培训。包括理论和技能,持证上岗;
——通信设备、网络平台常规操作技能;
——继续教育培训。定期接受热线服务相关的培训。
5.3.2 督导
通过以下督导方式进行改进:
——针对个别案例、典型案例、高危特殊案例主动寻求督导;
——针对骚扰电话、恶意电话、危机电话等主动寻求督导;
——针对特殊事件、特殊时期等共性案例提供督导;
——督导师就在记录或录音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导。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不公开
标准公告
  标准发布公告 2020/10/20 14:28:39

*由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于2020/10/20 14:28:39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0/10/20 14: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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