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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自我承诺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发布的T/QBDA 3002—2019《企业大数据建设发展水平评价指标》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QBDA》制定。T/QBDA 3002—2019《企业大数据建设发展水平评价指标》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
2020年05月29日

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
登记证号 51370200MJD806453C 发证机关 青岛市民政局
业务范围 提供决策支撑;引领产业创新;促进交流合作;组织专题研究;推动应用示范;开展培训宣传;承担青岛市政府、成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维强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12号楼A座604室 邮编 : 266071
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QBDA 3002—2019
中文标题   企业大数据建设发展水平评价指标
英文标题  
国际标准分类号   35.240.01 信息技术应用综合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I6560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   2020年01月01日
起草人   任保东、 王嘉威、 单哲、 史高升、 凌勇、 吴业元、 王俊焰、 李春霞、 于磊、 刘振宝、
起草单位   青岛赛迪国软信息系统治理有限公司、 青岛第三方工业和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有
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   4 治理成熟度
4.1 战略
4.1.1 大数据战略方针
指标释义: 反映企业单位对大数据的战略要求、 发展策略和指导方向。
评价方法:
0分-未制定大数据战略方针, 无组织级的大数据发展策略
1分-已制定并发布了书面、 完整、 有效的大数据战略方针
0.1~0.9分-根据大数据战略方针的书面化、 完整性、 有效性等确定, 未书面化和未正式发布
不高于0.5分; 无专门文件, 但其他文件中有相关内容涉及, 适当评分
数据来源: 企业单位提供战略方针文件。
数据要求: 有正式文件应提供正式文件, 无正式文件应尽量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4.1.2 大数据发展规划
指标释义: 反映企业单位大数据发展的长期规划情况。
评价方法:
0分-未制定大数据发展规划, 无组织级的大数据发展规划或计划
1分-已制定并发布了书面、 完整、 有效、 不少于3年的大数据发展规划
0.1~0.9分-根据大数据发展规划的书面化、 完整性、 有效性等确定, 未书面化和未正式发布
不高于0.5分, 有短期计划不低于0.2分; 无专门文件, 但其他文件中有相关内容涉及, 适当评分
数据来源: 企业单位提供大数据发展规划文件。
数据要求: 有正式文件应提供正式文件, 无正式文件应尽量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4.2 组织
4.2.1 机构设置
指标释义: 反映企业单位大数据责任部门的设置情况。
评价方法:
0分-未设置专门的大数据责任部门, 未设置专职的大数据责任岗位
1分-已设置专门的大数据责任部门, 大数据责任部门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完整
0.1~0.9分-已设置专门的大数据责任部门, 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完整的适当扣分, 评分不
低于0.5分; 未设置专门的大数据责任部门, 根据大数据岗位和专职人员配备情况适当加分, 评分不高
于0.5分
数据来源: 企业单位提供大数据责任部门的设置情况材料。
数据要求: 材料应反映部门职责信息, 主管负责人任命文件, 以及人员名单和工作分工。
4.2.2 机构地位(职能类别)
指标释义: 反映企业单位大数据责任部门的职能定位情况。
评价方法:
0分-无大数据责任部门
1分-大数据责任部门在企业单位组织内居于创新引领地位, 大数据责任部门主管负责人具有组
织全部运营决策参与权3
0.1~0.9分-根据大数据责任部门在企业单位组织内的重要程度适当评分, 属于“后勤型” 的
评分不高于0.4, 属于“决策引领型” 的评分不低于0.7
数据来源: 经验估值。 采用专家打分方式, 可采用德尔菲法。
数据要求: 采用专家打分方式, 专家人数应为3人或以上单数。
4.2.3 岗位职责
指标释义: 反映企业单位中大数据相关岗位的职责明确情况。
评价方法:
0分-无大数据相关岗位, 或有相关岗位但未明确任何职责
1分-对大数据有关的岗位均明确了岗位职责, 且岗位设定满足最小特权划分和不相容职务划分
原则
0.1~0.9分-根据岗位设置和职责明晰程度进行评分, 未发布书面岗位职责的评分不高于0.5分
数据来源: 经验估值。 采用专家打分方式, 可采用德尔菲法。
数据要求: 采用专家打分方式, 专家人数应为3人或以上单数。
4.2.4 CDO 制度
指标释义: 反映企业单位CDO(首席数据官) 执行情况。
评价方法:
0分-未实行CDO制度
1分-实行了CDO制度
数据来源: 企业单位提供CDO制度材料。
数据要求: 材料应有CDO任命文件, 以及制度落实相关证明材料。
4.3 人才
4.3.1 大数据发展人才
指标释义: 反映企业单位大数据专业人才数量满足大数据发展需要的程度。
评价方法:
0分-组织内部无大数据相关专业人才
1分-组织内部大数据人才丰富, 完全满足发展需要
0.1~0.9分-根据组织内大数据人才满足大数据发展需求的程度进行评分, 人才数量少、 明显
与单位规模不匹配的评分不高于0.4分
数据来源: 经验估值。 采用专家打分方式, 可采用德尔菲法。
数据要求: 采用专家打分方式, 专家人数应为3人或以上单数。
4.3.2 大数据人员学历
指标释义: 反映企业单位大数据专业人员学历构成情况。
评价方法:
0分-组织内部无大数据相关专业人员, 或人员学历在大专(不含) 以下
1分-大数据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均为计算机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含) 以上
0.1~0.9分-根据组织内大数据人员学历大专以下、 大专、 本科及以上的占比进行评分, 计算
机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占比不足60%的评分不高于0.5分
数据来源: 企业单位提供人员信息。4
数据要求: 人员信息包括在职状况、 当前岗位、 年龄、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 专业等。
4.3.3 大数据技能培训
指标释义: 反映企业单位人员大数据技术普及和大数据专业人员培训情况。
评价方法:
0分-无大数据有关的培训
1分-定期举行全体人员大数据知识普及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 定期进行大数据人员专业培
训(每年不少于3次)
0.1~0.9分-根据组织内大数据相关培训情况进行评分, 未进行大数据知识普及培训的评分不
高于0.4分, 未进行大数据人员专业培训的评分不高于0.5分
数据来源: 企业单位提供人员培训记录。
数据要求: 培训记录信息应包括参训人员、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等。
4.3.4 大数据激励机制
指标释义: 反映企业单位对大数据工作给予的激励机制或激励政策情况。
评价方法:
0分-无大数据工作激励机制与激励政策
1分-大数据工作激励机制健全, 激励政策合理并得到落实
0.1~0.9分-根据组织内大数据工作激励机制与激励政策实际情况进行评分, 大数据人员升迁、
奖惩、 贡献考核办法明确的, 评分不低于0.5分
数据来源: 企业单位提供大数据工作激励机制与激励政策相关文件材料。
数据要求: 文件材料应体现大数据人员升迁、 奖惩、 贡献考核办法等内容。
4.4 资金
4.4.1 大数据年度支出占年度非生产性支出比例
指标释义: 反映企业单位大数据年度支出的情况。
评价方法:
0分-无大数据年度支出, 或无常态化大数据年度支出
0.5分-大数据年度支出占年度非生产性支出比例超过10%
1分-大数据年度支出占年度非生产性支出比例超过30%
0.1~0.9分-根据组织内大数据年度支出占年度非生产性支出比例进行适当评分
数据来源: 企业单位提供近三年大数据年度支出和年度非生产性支出金额。
数据要求: 支出金额准确性偏差应小于3%。
4.4.2 数据安全投资占大数据建设投资比例
指标释义: 反映企业单位数据安全在大数据建设中的重视程度。
评价方法:
0分-大数据建设中无数据安全投资
0.5分-数据安全投资占大数据建设投资比例超过6%
1分-数据安全投资占大数据建设投资比例超过15%
0.1~0.9分-根据组织内数据安全投资占大数据建设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评分
数据来源: 企业单位提供近三年大数据建设年度支出和年度数据安全支出金额。5
数据要求: 支出金额准确性偏差应小于3%。
4.5 合作
4.5.1 承建运维单位合作
指标释义: 反映企业单位大数据建设和运维过程中外部合作情况。
评价方法:
0分-无外部承建、 运维单位合作
1分-大数据建设和运维过程中均与外部单位合作, 且能够有效管理
0.1~0.9分-根据大数据建设和运维过程中与外部单位合作情况进行适当评分, 仅有承建或运
维单项合作的不超过0.5分
数据来源: 企业单位提供近三年承建、 运维单位合作协议及协议履约证明(如付款证明等) 。
数据要求: 合作协议应为有效协议。
4.5.2 监理审计单位合作
指标释义: 反映企业单位大数据建设过程中和建设结束后外部监督管理合作情况。
评价方法:
0分-无外部监理、 审计单位合作
1分-大数据建设过程中和建设结束后均与外部监理审计单位合作, 且能够有效管理
0.1~0.9分-根据大数据建设过程中和建设结束后与外部监理审计单位合作情况进行适当评
分, 仅有监理或审计单项合作的不超过0.5分, 监理合作未形成常态的不查过0.6分
数据来源: 企业单位提供近三年监理、 审计单位合作协议及协议履约证明(如付款证明等) 。
数据要求: 合作协议应为有效协议。
4.5.3 检验检测单位合作
指标释义: 反映企业单位大数据建设项目验收时外部检验检测合作情况。
评价方法:
0分-无外部检验检测单位合作
1分-大数据建设项目验收时与外部检验检测单位合作, 且能够有效管理
0.1~0.9分-根据大数据建设项目验收时与外部单位合作情况进行适当评分, 项目检验检测合
作未形成常态的不超过0.5分
数据来源: 企业单位提供近三年检验检测单位合作协议及协议履约证明(如付款证明等) 。
数据要求: 合作协议应为有效协议。
4.5.4 咨询设计单位合作
指标释义: 反映企业单位大数据建设项目前期外部咨询合作情况。
评价方法:
0分-无外部咨询设计单位合作
1分-大数据建设项目前期与外部咨询设计单位合作, 且能够有效管理
0.1~0.9分-根据大数据建设项目前期与外部单位合作情况进行适当评分, 项目建议书、 可行
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合作缺项, 每项扣除0.2分
数据来源: 企业单位提供近三年咨询设计单位合作协议及协议履约证明(如付款证明等) 。
数据要求: 合作协议应为有效协议。6
4.5.5 专家合作
指标释义: 反映企业单位与外部专家合作情况。
评价方法:
0分-无外部专家合作
1分-建立了专家库, 与不少于5人的专家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0.1~0.9分-根据企业单位与外部专家合作情况进行适当评分, 仅邀请专家参与临时性论证评
审的, 评分不超过0.4分
数据来源: 企业单位提供专家库名单、 专家合作协议及其他合作证明(如劳务费付款证明等) 。
数据要求: 合作协议应为有效协议。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不公开
标准公告
  标准发布公告 2020/5/29 16:09:56

*由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于2020/5/29 16:09:56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0/5/29 16: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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