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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茶叶产业协会自我承诺

  黎平县茶叶产业协会发布的T/LPCX 03—2020《黎平雀舌茶》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LPCX》制定。T/LPCX 03—2020《黎平雀舌茶》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黎平县茶叶产业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黎平县茶叶产业协会
2020年02月09日

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 黎平县茶叶产业协会
登记证号 515226315650476314 发证机关 黎平县民政局
业务范围 制定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协调会员关系,规范茶叶市场产销秩序,交流信息,提供维权服务,开展技术培训,打造茶叶品牌,做好宣传推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昌雷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侗乡茶城9栋5楼 邮编 : 557300
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LPCX 03—2020
中文标题   黎平雀舌茶
英文标题  
国际标准分类号   67.140.10 茶
中国标准分类号   X 55
国民经济分类   A016 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
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08日
实施日期   2020年02月08日
起草人   石庆楠、杨永成、隋秀芳、陈建祥、王绍礼、杨珍桃、周晓琴、陈 亮、潘盛敏、谢兴润、欧兴辉、胡松、龙虎辉、欧 俊、罗朝美、李军民、孟祥顺、石红艳、杨顺来、吴 朋、潘仕龙。
起草单位   黔东南州农业科学院、黎平县茶叶产业协会、黎平县农业农村局、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黎平县侗乡媛茶厂、贵州省黎平雀舌茶业有限公司、黎平山水茶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黎平县侗乡黔韵茶厂、黎平县互友农民专业合作社、黎平县敖市镇盈春台茶业有限责公司、黎平县天锅塘生态茶业有限公司、黎平县新洞高棉茶厂、黎平县坝寨乡高场茶场、黎平县长岭忠顺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黎平县红艳茶叶加工厂、黎平县敖市镇漫坡武宇茶厂、黎平县丽香茶场、黎平县鸿福茶叶加工厂、黎平县潘嘎佬茶业服务有限公司。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黎平雀舌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地环境、分级和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黎平雀舌茶的生产、加工、销售。
主要技术内容   6 要求
6.1 原料(鲜叶)
芽叶完整、匀嫩、新鲜、无污染、无病虫斑、无非茶类杂物。分为二个等级:
特级:单芽。
一级:一芽一叶初展。
6.2 产品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不含非茶类夹杂物。不着色,不添加任何物质。
6.3 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特征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黎平雀舌茶感官品质特征
等级 外形 汤色 香气 滋味 叶底
特级 扁平,光滑,嫩绿鲜润,匀整,形似雀舌 嫩黄绿明亮 嫩绿、清香持久 鲜爽 芽肥壮,嫩绿
一级 扁平,尚光滑,绿鲜润,较匀整,形似雀舌 黄绿明亮 清香尚持久 鲜醇尚爽 芽较肥,嫩绿
6.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它指标应符合DB52/T 442.3的规定。
表2 黎平雀舌茶理化指标
项目 特级 一级
水分(质量分数)/%    ≤ 6.5 6.5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 42.0 41.0
总灰分(质量分数)/%    ≤ 6.0 6.0
粉末(质量分数)/%    ≤ 1.0 1.0
粗纤维(质量分数)/%    ≤ 10.0 11.0
6.5 安全指标
6.5.1 污染物限量
铅含量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表3 黎平雀舌茶铅含量限量指标
指标 单位 限量
铅(以Pb计)≤ ㎎/㎏ 3.5
6.5.2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表4规定,其他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表4 黎平雀舌茶农药残留限量指标
指标 单位 限量
吡虫啉   ≤ ㎎/㎏ 0.2
草甘膦   ≤ ㎎/㎏ 0.5
虫螨腈   ≤ ㎎/㎏ 10.0
啶虫脒   ≤ ㎎/㎏ 2.0
联苯菊酯   ≤ ㎎/㎏ 2.0
茚虫威   ≤ ㎎/㎏ 2.0
6.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7 加工
6.7.1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7.2 加工场所
应符合DB52/T 636的规定。
6.7.3 加工工艺
应符合DB52/T 636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和GB/T 14487的规定执行。
7.2 试样制备
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7.3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7.4 总灰分
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
7.5 水浸出物
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7.6 粗纤维
按GB/T 8310的规定执行。
7.7 安全指标
按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执行。
7.8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茶叶品种、同一批投料生产或同一批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次产品的品质和规格应一致。
8.2 取样
按照GB/T 8302的规定执行。
8.3 检验
8.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净含量。
8.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中6.2~6.6规定的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若工艺或设备、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定期检验时;
d)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4 判定规则
本标准6.2~6.6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抽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
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标签
9.1.1 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1.2 标签
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9.2 包装
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和GH/T 1070的规定,运输包装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9.3 运输
应符合NY/T 1999的规定。
9.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产品保质期限为24个月。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查看
标准公告
  标准发布公告 2020/2/9 15:43:56

*由黎平县茶叶产业协会于2020/2/9 15:43:56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0/2/9 15: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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