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产工业协会自我承诺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发布的T/CNFPIA 3042—2025《人造板饰面用聚对苯二甲酸 乙二醇酯(PET)薄膜》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CNFPIA》制定。T/CNFPIA 3042—2025《人造板饰面用聚对苯二甲酸 乙二醇酯(PET)薄膜》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2026年01月16日
| 团体详细信息 | |||
|---|---|---|---|
| 团体名称 |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 ||
| 登记证号 | 50000375-0/社证字第3276号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 业务范围 | 行业自律 技术交流 专业展览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技术培训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周鸿升 | ||
| 依托单位名称 |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甲2号院16号楼4层 | 邮编 : 100013 | |
| 标准详细信息 | |||
|---|---|---|---|
| 标准状态 | 现行 | ||
| 标准编号 | T/CNFPIA 3042—2025 | ||
| 中文标题 | 人造板饰面用聚对苯二甲酸 乙二醇酯(PET)薄膜 | ||
| 英文标题 | 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decorative film for wood-based panels |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79.060.01 木基板材综合 |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B70 | ||
| 国民经济分类 | C202 人造板制造 |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7月04日 | ||
| 实施日期 | 2025年08月01日 | ||
| 起草人 | 王兴华、吴智慧、金峰、贾东宇、曾贵、叶文进、骆清友、王振省、杨海强、 商峻豪、柏文齐、李晓莲、郁金奇、翟东群、戈红。 | ||
| 起草单位 | 杭州大王椰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林业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 研究所、佛山市中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佳饰家新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广东艺涂新材料有限公司、临沂晟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华优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丽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人造板饰面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薄膜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要求、 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人造板饰面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薄膜的生产、销售和检验。 | ||
| 主要技术内容 | 4 分类与标记 4.1 按是否使用 RPET 分类 按是否使用RPET可分为以下两类: a) 使用RPET; b) 未使用RPET。 4.2 按结构分类 按薄膜结构分以下三类: T/CNFPIA 3042—2025 5 a) GAG 三层; b) GA 两层; c) A 料单层。 4.3 按表面印刷分类 按表面是否印刷分为以下两类: a) 素色 PET 薄膜; b) 印刷 PET 薄膜,包括图案印刷、单色印刷。 4.4 按表面形态分类 按表面形态分为以下两类: a) 平面 PET 薄膜; b) 非平面 PET 薄膜。 4.5 按表面光泽分类 按表面光泽分为以下三类: a) 普通 PET 薄膜; b) 高光 PET 薄膜; c) 哑光 PET 薄膜。 4.6 PET 薄膜的标记 PET 薄膜的标记由 PET 标志、是否使用 RPET、结构、表面印刷、表面形态、表面光泽、宽度、厚 度、标准号组合而成,其标记方法如图 1 表示: 图1 PET薄膜的标记方法 标记中相关字段的含义如下: R/N —— 是否使用 RPET,R 使用 RPET;N 未使用 RPET; GAG/GA/A —— 结构代号,GAG 三层;GA 两层;A 料单层; S/P —— 表面印刷代号,S 素色薄膜;P 印刷薄膜; F/U —— 表面形态代号,F 平面;U 非平面; H/M/O —— 表面光泽代号,H 高光;M 哑光;O 普通。 示例: 符合 T/CNFPIA 3042—2025,未使用 RPET,制备结构 GAG 三层,宽度为 1250mm,厚度为 0.18mm 的高光平面素色薄膜,其标记为: PET-N-GAG-S-F-H-1250-18-T/CNFPIA 3042—2025 PET-R/N-GAG/GA/A-S/P-F/U-H/M/O-1250-18-T/CNFPIA 3042—2025 PET 标志 是否使用 RPET 表面光泽代号 表面印刷代号 标准号 结构代号 宽度 表面形态代号 厚度 T/CNFPIA 3042—2025 6 5 要求 5.1 外观质量 根据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和合格品。外观质量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外观质量要求 项目名称 要求 备注 优等品 合格品 暗纹 不准许 轻微准许 — 气泡 — 针孔 不准许 — 划伤 — 橘皮纹 — 轮胎印 — 永久性皱褶 — 油渍、油斑、污渍 — 凹凸点、杂质 10m 长度内,随机两个 1m2区域内,最 大杂质直径≤0.6mm,直径 0.3~0.6mm 杂质数量≤2 个,直径 0.3mm 以下杂质 数量≤3 个 10m 长度内,随机两个 1m2 区域内,最 大杂质直径≤0.6mm,直径 0.3~0.6mm 杂质数量≤4 个,直径 0.3mm 以下杂质 数量≤6 个 — 光泽不均 不准许 不明显 — 爆筋 不准许 不明显 — 漏印 不准许 不明显 仅适用于 印刷薄膜 跳刀 不准许 不明显 仅适用于 印刷薄膜 卷芯变形 不准许 不明显 — 端面平整度 ≤3mm ≤5mm — 收卷松紧边 不准许 — 注 1:轻微是指正常视力在视距 500mm 目测观察但不易辨别的缺陷。 注 2:不明显是指正常视力在视距 700~1000mm 目测观察但不易辨别的缺陷。 5.2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5.2.1 宽度尺寸为 1250mm,经供需双方协商可生产其他宽度的产品。 5.2.2 厚度尺寸为 0.10~0.50mm,经供需双方协商可生产其他厚度的产品。 5.2.3 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每卷不准许接头。 表 2 尺寸偏差要求 项目 要求 厚度偏差 平均厚度 da 与公称厚度 dn之差的绝对值≤0.020mm,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0.025mm 宽度偏差 平均宽度ωa与公称宽度ωn之差≤5mm,不准许负偏差 长度偏差 不准许负偏差 T/CNFPIA 3042—2025 7 5.3 理化性能 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理化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要求 备注 平面 非平面 拉伸强度/MPa 纵向 ≥50.0 ≥35.0 — 横向 ≥45.0 ≥30.0 — 直角撕裂强度/ (kN/m) 纵向 ≥150 ≥80 — 横向 ≥100 ≥80 — 尺寸变化率/% 纵向 ≤1.5 — 横向 ≤1.0 — 加热损失率/% ≤1.0 — 透光率/% ≤15.0 — 表面耐冷液 2 级或优于 2 级 — 表面耐划痕 ≥1.5N 表面无大于 90%的连续划痕 — 表面耐干热 3 级或优于 3 级 — 表面耐湿热 3 级或优于 3 级 — 表面耐磨 磨耗值/ (mg/100r) ≤80 — 表面情况 磨 100r 后应无露底现象 磨 100r 后留有花纹 且无露底现象 素色、单色印刷薄膜 磨 100r 后留有花纹 且无露底现象 图案印刷薄膜 漆膜附着力 1 级或优于 1 级 — 耐黄变 变色等级为 1 级或优于 1 级 — 耐光色牢度 不低于 4 级(灰色样卡) — 色差 ΔEab * ≤0.50 仅适用于素色薄膜及 单色印刷薄膜 可溶性重金 属元素/ (mg/kg) 铅(Pb) ≤90 仅适用于添加色母的 薄膜及印刷薄膜 镉(Cd) ≤75 铬(Cr) ≤60 汞(Hg) ≤60 砷(As) ≤25 钡(Ba) ≤1000 硒(Se) ≤500 锑(Sb) ≤60 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 (μg/m3) 苯 ≤2 — 甲苯 ≤100 — 二甲苯 ≤100 — 总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 (TVOC) ≤200 — T/CNFPIA 3042—2025 8 6 检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 6.1.1 外观质量检验项目在自然非直接照射光线下目测及使用相应的量具检测。检验环境要求如下: a) 检验台高度约为 700mm; b) 照明光源为 40W 日光灯管 3 支,灯管间距约 400mm,灯管长度方向与试件长度方向一致,灯 管距检验台高度约为 2m,自然光应不影响检验; c) 检验人员应有正常视力(或矫正视力),无色盲或色弱,并在试件长度方向两端进行检验,视 距为 0.5~1.0m,视角为 30°~90°。根据表 1 的规定判定其等级。 6.1.2 端面平整度是在被抽取的样本上用游标卡尺的深度尺测量端面最低点与最高点的距离,游标卡 尺的精度为 0.01mm。 6.1.3 卷芯变形和收卷松紧边在被收取的样本上目测判定。 6.2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6.2.1 仪器和工具 仪器和工具的要求如下: ——钢直尺,分度值1.0mm; ——钢卷尺,分度值1.0mm; ——厚度测量仪,精度0.001mm。 6.2.2 长度和宽度的测定 按 GB/T 6673—2001 的规定进行。 6.2.3 厚度的测定 按 GB/T 6672—2001 的规定进行,结果精确至 0.001mm。非平面 PET 薄膜仅测有压纹的位置点。 6.3 理化性能 6.3.1 试件制取及尺寸规定 6.3.1.1 样本从每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在被抽取物的产品卷上,从末端向内舍去 2m 后,横向裁取 足够长的试样,揭去保护膜,并在试样上标明产品的纵向。 6.3.1.2 试件制取位置、尺寸和数量按表 4 和图 2 的要求进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试可另行取样。 如薄膜尺寸偏小,无法满足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要求,可继续随机从样本中抽取,直至取出所要求的全部 试件。 6.3.1.3 试件平衡条件:按GB/T 2918—2018 的规定进行,试件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 ±10)%的Ⅱ级标准环境中平衡 4h。 6.3.1.4 各试验项目试件编号、尺寸和数量见表 4。在规定的取试件处遇到缺陷时,可适当移动试件 的制取位置。试件的边、角应平直,无崩边。试件尺寸允许偏差为±0.5mm。 T/CNFPIA 3042—2025 9 单位为毫米 试验项 图 2 试件制取示意图 表 4 各试验项目试样编号、尺寸和数量 目 试件编号 试件尺寸/mm 试件数量/块 备注 拉伸强度 1 符合 GB/T 1040.3—2006 的规定 10 纵横向各 5 块 直角撕裂强度 2 符合 QB/T 1130—1991 的规定 10 纵横向各 5 块 尺寸变化率 3 120.0×120.0 3 标明纵横向 加热损失率 4 40.0×60.0 3 — 透光率 5 50.0×50.0 3 — 表面耐冷液 6 200.0×200.0 1 — T/CNFPIA 3042—2025 10 表 4(续) 试验项目 试件编号 试件尺寸/mm 试件数量/块 备注 表面耐划痕 7 100.0×100.0 1 — 表面耐干热 8 200.0×200.0 1 — 表面耐湿热 9 200.0×200.0 1 — 表面耐磨 10 100.0×100.0 1 — 漆膜附着力 11 200.0×150.0 1 — 耐黄变 任意位置 随设备尺寸 2 — 耐光色牢度 任意位置 随设备尺寸 1 — 色差 12 100.0×100.0 2 — 可溶性重金属元素 任意位置 — 1 质量不少于 1g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任意位置 500.0×500.0 4 — 6.3.2 拉伸强度测定 按 GB/T 1040.3—2006 中拉伸强度测定的规定进行,使用 1B 型试样,试验速度(空载)为(50± 5)mm/min,分别计算纵、横向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结果保留至一位小数。试件按 6.3.1.3 进行平 衡处理。 6.3.3 直角撕裂强度测定 按 QB/T 1130—1991 的规定进行,分别计算纵、横向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试件按 6.3.1.3 进行平衡处理。 6.3.4 尺寸变化率测定 按 GB/T 12027—2004 的规定进行,测试温度为 70℃,时间 30min,结果以绝对值表示。 试件按 6.3.1.3 进行平衡处理。 6.3.5 加热损失率测定 按 GB/T 3830—2024 中 6.9 的规定进行,结果保留至一位小数。试件按 6.3.1.3 进行平衡处理。 6.3.6 透光率测定 按 GB/T 2410—2008 的规定进行。试件按 6.3.1.3 进行平衡处理。 6.3.7 表面耐冷液测定 按GB/T 4893.1—2021的规定进行,试验液体为质量分数为10%的乙酸和质量分数为10%的碳酸钠, 试验时间为 24h,测试时薄膜可用胶带或夹具临时固定在平板上。试件按 6.3.1.3 进行平衡处理。 6.3.8 表面耐划痕测定 按 GB/T 17657—2022 中 4.42 的规定进行,载荷为 1.5N,测试时薄膜可用胶带或夹具临时固定在平 板上。试件按 6.3.1.3 进行平衡处理。 T/CNFPIA 3042—2025 11 6.3.9 表面耐干热测定 按 GB/T 4893.3—2020 的规定进行,试验温度为 70℃,试验时间为 20min,测试时薄膜可用胶带或 夹具临时固定在平板上。试件按 6.3.1.3 进行平衡处理。 6.3.10 表面耐湿热测定 按 GB/T 4893.2—2020 的规定进行,试验温度为 70℃,试验时间为 20min,测试时薄膜可用胶带或 夹具临时固定在平板上。试件按 6.3.1.3 进行平衡处理。 6.3.11 表面耐磨测定 按 GB/T 17657—2022 中 4.47 的规定进行,测试时薄膜可用胶带或夹具临时固定在平板上。试件按 6.3.1.3 进行平衡处理。 6.3.12 漆膜附着力测定 按 GB/T 4893.4—2023 的规定进行,采用间距为 2mm 的切割刀具进行测试,测试时薄膜可用胶带 或夹具临时固定在平板上。试件按 6.3.1.3 进行平衡处理。 6.3.13 耐黄变测定 按 GB/T 23983—2009 的规定进行,测试时长为 168h,测试时薄膜可用胶带或夹具临时固定在平板 上,检测结果按 GB/T 1766—2008 中 4.2.1 的规定进行判定。试件按 6.3.1.3 进行平衡处理。 6.3.14 耐光色牢度测定 按 GB/T 17657—2022 中 4.31 的规定进行,6 级蓝色羊毛样本曝晒部位与未曝晒部位的色差达到灰 色样卡 4 级时终止曝晒, 测试时薄膜可用胶带或夹具临时固定在平板上进行曝晒试验。试件不平衡处 理。 6.3.15 色差测定 按 GB/T 17657—2022 中 4.34 的规定进行。试件不平衡处理。 6.3.16 可溶性重金属元素测定 按 GB 18585—2023 中附录 A 的规定进行,将 PET 薄膜剪成约 5mm×5mm 的小试样,称取 1g(准 确至 0.0001g)试样。试件不平衡处理。 6.3.17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 按 GB/T 44690—2024 的规定进行,试验周期为(72±1)h,试件只测试暴露面积,试件制作时采 用背对背的方式进行封底,用无有机物释放的铝箔类密封材料或密封框进行封底。试件不平衡处理。 7 检验规则 7.1 生产批次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检验,在同一设备上生产、同一配方、同一规格、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批次。 7.2 检验类型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T/CNFPIA 3042—2025 12 7.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 外观质量; b)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c) 理化性能中的拉伸强度、尺寸变化率、表面耐冷液和表面耐磨。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文件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 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b)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c) 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d) 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抽样方案 7.3.1 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及其偏差检验抽样 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及其偏差抽样检验,按 GB/T 2828.1—2012 中的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Ⅱ, 接收质量限 AQL 为 6.5,见表 5。按 5.1 和 5.2 的规定对样本 n1进行检验,不合格数 d1≤Ac1时接收, d1≥Re1时拒收,若 Ac1<d1<Re1,则检验样本 n2。前后两个样本中不合格数 d1+d2≤Ac2时接收,d1+d2 ≥Re2时拒收。 表 5 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及其偏差抽样方案 单位为卷 批量范围 样本大小 第一判定数 第二判定数 n1=n2 Σn 接收 Ac1 拒收 Re1 接收 Ac2 拒收 Re2 16~25 5 10 0 2 1 2 26~50 5 10 0 2 1 2 51~90 8 16 0 3 3 4 91~150 13 26 1 3 4 5 151~280 20 40 2 5 6 7 281~500 32 64 3 6 9 10 7.3.2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 理化性能检验为每批中随机抽取一卷进行检验。 7.4 单项判定 7.4.1 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量按照产品等级符合表 1 的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4.2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产品规格尺寸符合 5.2.1、5.2.2 的要求,尺寸偏差符合表 2 的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 合格。 T/CNFPIA 3042—2025 13 7.4.3 理化性能 7.4.3.1 表面耐冷液、表面耐划痕、表面耐干热、表面耐湿热、表面耐磨、漆膜附着力、耐黄变、耐 光色牢度、色差:检测结果符合表 3 的要求,该性能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4.3.2 拉伸强度、直角撕裂强度、尺寸变化率:每组试件纵向和横向算术平均值均符合该指标要求 时,该性能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4.3.3 加热损失率、透光率:每组试件的算术平均值符合指标要求时,该性能判定为合格,否则判 定为不合格。 7.4.3.4 可溶性重金属元素:检测结果中所有元素均符合指标要求时,该性能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 为不合格。 7.4.3.5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结果中所有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时,该性能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 为不合格。 7.4.3.6 初检结果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对该项指标复检一次,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 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5 综合判定 产品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其偏差和理化性能均符合要求,该批次产品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 不合格。 8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识 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厂名、地址、产品名称、产品类别、商标、执行标准标号、规格、批 号、净质量、生产日期、检验代号、等级等。 包装上可标注条形码或二维码等数字标识。 8.2 包装 产品包装应按不同的类型、规格、等级、批号分别包装,以卷为单位独立包装。 以硬质塑料或纸管为卷芯,卷外用塑性薄膜、牛皮纸或其他包装材料,两端用硬质纸包裹整齐。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雨淋、曝晒,避免重压和机械碰撞,保持包装完整无损。 8.4 贮存 贮存时应按品类、规格分别堆放在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上架平放,远离烟火,不应与危险 化学品同仓保存,每堆应有相应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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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 标准文本 | 查看 | ||
| 标准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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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发布公告 | 2026/1/16 15:26:05 | ||
*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于2026/1/16 15:26:05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6/1/16 15: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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